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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5.1【法理文存】“法理学的性质”之蒋立山:《法理学研究什么?》(上篇)

2016-04-20 蒋立山 法律思想


 法理学研究什么


  ——从当前中国实践看法理学的使命



▲蒋立山,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教授(图片来自法制网)


当前中国法理学有三种研究倾向,一个是启蒙(价值)倾向的法理学,一个是注释倾向的法理学,第三个是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其中,第三种倾向是与法理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实运作和演变规律的科学的性质相吻合的。作者认为中国法理学要着重研究四个方面的规律。就价值问题而言,法理学对中国法律未来的关注应该从对目标的价值论证转向对目标与路径的实证研究,研究多数人的目标选择及影响目标选择的复杂因素,而不是要代替人们选择法治目标及道路。



法理学研究什么?把这个常识性的问题重新提出,似乎是要提出某种挑战。

 

从历史上看,每当一门学科处于尚未成熟或原有知识背景发生剧烈转换的阶段,总会有人要对本学科的存在价值和研究方向提出挑战,中国法理学恰恰面临着这种既未成熟又发生知识结构转换的形势。具体说,中国法理学正处于一个学术发展和思维转型的特殊时代----以独立的学术精神研究法学的外部学术环境才初步形成,长期思想封闭之后大量涌入的林林总总的国外法学思想还远未得到良好消化,建设良好法治社会的长远实践才刚刚起步,法律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和随之出现的各种实践解决方案尚且初具雏形。这种状况决定了适应新世纪的法学思维的成熟还须有一个长长的过程,注定要经受(也应该经受)更多的挑战。

 

然而,与其说我要对中国法理学的存在价值和研究方向提出挑战,不如说我要维护某种旧传统――严格说不是中国法理学的旧传统,而是它曾经信奉的、比它更古老的某种学科传统。


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性质

                            

一般认为,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为了突出我欲强调的精神,也可以把最后的“学科”两个字颠倒过来说,法理学是一门“科学”。

 

提到科学,我总容易想到物理学,特别是经典物理学中的一些常识性知识。那是中学时代老师传授的。给我较深印象的例子是,经典物理学里研究重力(即地球引力),也研究做功。水是服 38 39442 38 15231 0 0 4414 0 0:00:08 0:00:03 0:00:05 4413引力规律的,它总是自发地从高处流向低处。水的流向问题关系到人类生活,关系到不同人的利益。有的人希望水从高处向低处流,他可以拧开自来水龙头洗碗,洗衣服;有的人希望水从低处向高处走,他可以灌溉高山上的农田。到底谁对谁错呢?物理学不涉及这些具体利益问题、谁是谁非问题。它只是告诉人们,若想让水从高处“走向”低处,只要有顺畅的通道即可。若想让水从低处“走向”高处,就必须要做功,机械的或人力的做功皆可。物理学还可以通过精确的计算告诉你,每种特定功率的水泵一小时能够抽提多少水量,耗费多少能量。从这些最普通的常识中,人们认识到,物理学是研究必然性的科学,是研究规律的科学。

 

法理学依然被多数人认为是一门科学。由此推论,法理学应该研究必然性,研究规律。用曾经时兴过的一句话说,法理学应该是一门实证学科,是一门研究法律生活与演变的因果关系的学科。这与狭义上的法律(规范)实证主义不完全一样,也与哲学上的实证主义有所区别。

 

当然,这是一个看似十分陈旧的结论,也许令人乏味。把这样一个陈旧的结论搬出来,欲意何为?

因为这个信念正在受到置疑或淡忘。信念看似古老,却是不应置疑的。推翻了法理学的科学性质,法理学还能剩下什么呢?由此,很容易走上空想主义的道路,抑或误入价值独断及价值虚无的歧途。

 

20世纪中国法理学的科学性质曾经遭受过重创,意识形态的偏狭与封闭造成了这种重创。现在,法理学的科学性质又在遭受新的挑战。有的学者置疑它,认为这是虚假的和独断的;更多的人已淡忘它,虽然在口头上依然认可,理论行动中却充满了真正的价值独断与科学虚假。比如,国内学界有学者认为,以科学自居的“法律科学”自栩从客观、中立的“外部立场”看待法律,输出了一系列“法律的概念”、“过错”、“故意”、“责任”、“控辩”等原理式的话语,以为从立法到司法,再到百姓的一举一动,莫不以其讲述的“原理话语”为根据,任何人都会像它那样认识法律。而律师、讼诉当事人(包括所谓的罪犯)则不理会这一套,他们是要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看待法律,从而偏离了法学家标准的“内部立场”。如此而言,依法学家“外部立场”建立起来的“法律科学”还有何存在的价值。我承认,法律科学置疑论对中国法学现状的批评是妥当的,其所提出的法学研究意见,就其所包含的建设性内容而言,也是应当的,但置疑法律科学的基本立场却值得怀疑。

 

其实,上述所谓法律科学的“外部立场”,最初正是20世纪初盛行于西方的概念法学的产物,而批评者所提倡的“实践的内部立场”,就目前来说,也许并不是什么更新颖的主张。因为,揭示不同法律实践者的差别立场及导致此种差别的原因,至少在理论上也是法理学学科的科学性质所主张的。何况,批评者所提出的“从科学的外部立场向实践的内部立场的转移”的主张,其中也体现着西方法理学从概念法学向广义上的社会法学的演变的某种轨迹。

 

16世纪以来,牛顿经典力学的成功极大地鼓舞了人们把握世界规律的信心,经典力学因此而成为各门学科的典范。然而,正如近百年科学发展已经表明的那样,经典力学的局限性在众多方面早已暴露无遗。比如,它只适合处理简单的、封闭(平衡)系统内部的线性过程,在初始条件给定的封闭系统内部,它能够同时说明这个系统的过去与未来状态,因为这种系统本身是时间对称的,是可还原的。除此之外,在诸如系统演化,生命进化和其它非平衡系统问题的处理上,经典力学就无能为力了。尽管如此,牛顿力学对人类思维方式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和巨大深远的。近百年来,在经典力学的局限性在自然科学内部不断被清肃、克服的同时,它对社会生活及社会科学思维的影响依然保持着巨大的惯性。在社会科学方面,它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生活规律的自命不凡的把握及历史发展的一元线性思维方面。西方中心观也好,形形色色的概念法学也好,历史发展观中的机械决定论也好,或多或少都受到了经典力学思维方式的影响。更有掌握权力的人打着科学与规律的旗号,行政治独裁之实,这也是20世纪各国政治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但是,以此否定法理学的科学性质,否定法律学科对法律生活中的规律的正当寻求,同样是大不明智的。这会使形形色色的无视客观规律和生活规律的价值论主张有了合理登场的理由,并最终有可能导向科学虚无主义。比如说,否定了历史客观规律的作用,否定了社会大多数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不可逆转的行为选择与价值选择,我们何以证明诸如民主与法治等价值主张的优越性,又何以说明人治与独裁的非合理性(要知道,在以往人类的大多数历史时期,它们却是天然合理的)。所谓价值多元的合理性问题,并不因为多元价值本身合理(因为人治或独裁也是多元价值中的一种),而是因为现有世界依然是一个多元的却又富有趋势性的世界(后者否定了人治与独裁在当今多元世界中的合理性)。彻底否定客观规律所导致的最终结果,恐怕也不合乎批评者的初衷。

 

19世纪末,西方“历史哲学”的主导地位开始让位于关于“历史学的哲学”,似乎标志着寻求社会历史规律的努力的失败。此种学术变迁的理论努力在20世纪波普尔对历史决定论的攻击中达到了高潮。撇开波普尔否定历史决定论的种种理由不谈,他否定社会规律存在的最精致办法,是按照他自己的理解,区分了“规律”与“趋势”两个概念。他把“规律”理解为“社会如同实际物体那样,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沿着一定的道路,按着一定的方向运动”的内容,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必然性,而把“趋势”理解为有条件的统计倾向,这或许是当时自然科学(特别是量子力学)的新近认识----关于统计学规律的知识----对他的影响。

 


▲[英]卡尔.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书中提出对历史决定论的否定及其理由。


人类进步的历程同时也是知识进步的历程,人类知识的进步始终强烈地受到自然观的影响。当前,我们正处于从旧自然观向新自然观转变的过程中。以传统力学为代表的线性的、机械的自然观正在开始为非线性的、系统的自然观所代替,以研究复杂性为核心的新自然观正在崛起之中。一位法国学者说道:“我们不要忘记,决定论问题已经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变化……至高无上的、不知名的、指导自然万物的永恒法则的概念,已经被相互作用法则的概念所代替……旧决定论的均匀化和不知名的观点已经被多样化和进化的观点所代替”。所以,波普尔对体现牛顿经典力学观念的机械历史决定论的批评是有益的,但这并不能否定历史规律的客观存在。客观世界的规律是复杂的(人类历史规律或许更复杂),人类对于规律的认识却也在不断深化。从经典力学描述的平衡世界里的规律到生物及社会生活中的非平衡世界的演化规律,从封闭系统内部的规律到开放系统的规律,从绝对时空观到“时空弯曲”,从上帝创造世界的信仰到宇宙大爆炸学说,从对社会历史的单一线性认识到对历史复杂性的洞察,知识的进步应该使人们更加确信客观规律的存在,而不应该是相反。客观规律的形象不应该变成更荒谬、更无聊,而是更清晰、也更深奥了。



[比]普里戈金,《从混沌到有序》,书中通过对新科学理论的分析指出牛顿力学中的时间对称的平衡世界只是一个更大的非平衡的演化世界中的一部分,故未来是不确定的;从而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了更多共同的内在特征。

 

与部分学人公开置疑法律学科的科学性质相对应的另一方面,是一种更可悲的局面。近百年来,中国法学变革的一个主要途径是接受和消化吸收西方的法学知识,学习和掌握西方人看法律的“正当的思维方式”,这种“正当的思维方式”又以法学原理的形式植入中国。所以,概念法学之风盛行,且代代相袭至今,也就不足为怪了。在法理学教科书中,在处理法律运行的问题上,人们看不到法律所对应的社会实际上是什么样子,是按照什么样的规律运行的,看不到法律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及理论分析,只看到了对于法律事物如犯罪、权利、义务等现象的概念和特征的超历史的抽象把握。这种“法律科学”与其说是科学,不如说是法律的“应然之理”。这种不把握“规律”的学问何以成为“科学”?中国法理学虽然表面上不乏对“科学”与“规律”字眼的崇敬,却缺乏却一种内在的科学精神与气质。中国法理学当然不需要以“科学”自居,却需要内在地回归科学。

 

当前法理学的三种倾向

 

当前中国法学界,存在着三种倾向的法理学。一种是价值--启蒙倾向的法理学,一种是注释倾向的法理学,第三种是依稀存在、却已褪色得比较模糊的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我认为,针对当今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应该特别提倡最后一种法理学,即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

 

首先,我不主张过分提倡价值启蒙倾向的法理学。启蒙倾向的法理学在中国兴起,有着深远的社会历史背景。自20世纪最后20年起,中国重新走上了追寻法治的道路。在社会民众对民主法治理想十分生疏的情况下,法学界自然承担起了输入先进文化、呼唤真理的思想启蒙的重任。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可以理解的。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弥漫着一种理想主义气息,即使在它的某些批评者那里也是如此。法学家们过度关注价值、理想、信仰与启蒙,为此倾注了巨大热情,唯独缺少了某种实证根基。比如,笃信法治的学者们连篇累牍地论证依法治国的正当性,把中国的政治清明与长治久安全部寄托于法治国家的理想,正如上世纪初民国前后人们把希望都付诸宪政一样。权力分立、程序价值、司法独立、守法精神,一切能够承载法律理想的信念均频繁不断地跃然纸上,仿佛依靠和灌输这些信仰就能够培养出年轻学子的正义信念与科学精神,仿佛高歌信仰就能够让中国驶入理想之邦。如果现实与这些信仰不相符合,人们就会说,这是因为中国没有实行权力制约,民众缺乏法律意识,法律对程序价值重视不够,法院缺乏独立地位。这些正确的话语重复太多了。也许,中国的现实离这些法律理想虽然遥远,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重复宣传,总会让多数人信奉,真理还怕重复吗?然而,在奔向法治目标的漫漫旅途中,除了絮絮叨叨地重复着奔向目标的口号外,人们还能够做些别的什么?价值启蒙倾向研究的动机是好的,但这种法理学是否能够真正承担启蒙的重任,是否能够避免重蹈价值独断的旧路,令人怀疑。在20世纪的中国,人们热切呼唤法治,却在身边的许多社会情景中依然无奈地承受人治”之治;人们每每高论社会变革之关键所在,却在影响乃至决定当前千万人实践行为的方针纲领中经常看到“绕着走”的情景;人们为改革进程设计出了理论上的种种完美快捷的路径,却发现实践中的改革行动总在受着另外一些规律的制约,总是缺乏实现改革“直通车”的条件与土壤。这是100多年来中国社会情景的特色,也是当前的社会情景。罗素曾言,在先进国家里,实践产生理论;在落后国家里,理论产生实践。换言之,在中国这个依然被视为“落后”的社会中,只要中国依然落后,就总会有理论走在实践前面的情况。这种远远走在实践前面的理论,又经常地、必然地是某种关于价值与理想的理论,是关于批评落后现状的理论。因为,只有描绘行动准则而不揭示行动规律的理论,才会显得“超前”和高不可攀,而注重揭示行动规律的理论是不存在超前问题的。然而,历史经验表明,过于理想化的理论设计并不总是有益的,不应该让理论太理想,在实践前面走得太远。应该适当地回过头来,看看我们背后”的实践是一种什么样子,在受着什么样的因素制约,存在着什么样的制约人们行为选择的现实因素与规律。思考一些如何才能让社会向前走和怎样才能向前走的问题?一句话,关怀实践,就应该关怀对于实践的实证性研究。

 

第二、我不主张过份提倡注释倾向的法理学。对于注释倾向的法理学研究,我也乐意把它称之为职业培训倾向的法理学。所谓注释性的、职业培训倾向的法理学,是指有着服务实践的异常强烈机动、在知识结构上向部门法学靠拢的法理学倾向。这种法理学并没有太多公开的理论口号与鲜明主张,却在实际教学中普遍存在。在目前流行的各种法理学教科书中,有着众多的实用法律常识的内容。比如,如何区别违法与犯罪的特点,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有什么内容,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中国司法运作的原则要求与分工体制等等。这些内容与其说是靠近部门法,不如说是照搬部门法的知识。上述这种实用化的倾向依然令一些学者不满足,他们深恐实际部门中的法官、检察官员和其它社会成员认为法理学没有实用价值,他们不甘心法理学无能象其它部门法学那样直接应用于社会实践,为社会指点迷津,力图在法理学教科书里添加更多实用性的法律知识。我自然不反对法理学关注实践,我只是认为,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它对于实践的关注不应该等同于对职业技能的关注,不应该等同于重复部门法的知识或是为其作铺垫。法理学尤如物理学领域的普遍物理学,是一门理论学科,而不是应用性学科,更不是工匠的知识手册,否则就偏离了一门理论学科的功能定位。

 

第三、我主张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理由很简单,只有把握规律,人们才能把握命运,把握中国法律的未来。在相对主义思潮盛行的时代,把握规律的抱负显然有点不合时宜。人们会问:事物有规律吗?人的认识能够把握规律吗?这种发问不仅出自一些国内学者,更曾经自出那些对自然规律有深刻洞察的大科学家。然而,从对客观世界的了解中,从对人类历史的了解中,从对中国近现社会与法律演变的认识中,我深信,社会与法律都是有规律的。规律即命运。它是一种必然性,不是一种单一的必然性,而是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必然性,是各种联系相互作用中所呈现出的方向。人类是这幅庞大的因果关系网格中的一个因素,是一种能动的因素。我们通过自己的实践选择在其中游鱼穿梭,实现我们的自由意志。这是一种古老的信念,是在经典物理学和受它鼓励的其它诸学都曾经信奉的信念,也是在现代科学----从宇宙演变学说到耗散结构理论,从研究个体行为的心理学到研究群体行为的社会科学及历史理论----之中反复得到验证的一种信念。在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的法理学也曾坚守过这样一种信念,但那是一种僵化与盲从的坚守。后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坚守的力量趋于瓦解了。法理学需要以新的知识结构和新的知识处理方式重新确立这种信念。

 

主张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当前更多是针对价值--启蒙倾向的法理学。中国需要启蒙,但启蒙的最有力武器不一定是宣称某种观念正确。观念的正确,最终依靠的是它确定不移的必然性!法理学就是要研究这种必然性。亚里士多德在二千多年前就清晰地论证过“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为什么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道理在此后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里没有得到实现呢?法治为什么具有正当性呢?难道仅是依靠某种理论和逻辑的力量吗!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义务本位”的法律是如此明显地逊色于“权利本位”的法律,为什么在2000多年的人类历史中依然畅行无阻呢?离开了具体的历史条件和规律,法理学还能拿出什么样的更有力的说明呢?花朵所以美丽,是因为它扎根于营养丰富的泥土里,否则只能是精神病者的幻影;法治所以值得崇信,是因为它有着生活的必然性与历史的必然性在其背后作为一种支持与支撑,否则也只能是柏拉图的“理想国”。法理学不应该只提供鲜花而不提供土壤,不应该只提供目标而不指明路径,不应该只提供理想而不说明理想之路处于何方。

 

理想主义的价值启蒙学者经常引用庞德(Roscoe Pound)说过的一句话:“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翻阅有关庞德学说的文献,人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段关于庞德思想的更完整表述:

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第二,为准备立法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单纯地对各种法律本文进行比较和考虑这些法律内容是否合乎抽象正义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研究这些法律的社会作用及其实际效果。

第三,研究使法律实效生效的手段。……必须注意法律的作用,必须研究它的运用。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的适用和施行,因而迫切地需要认真地、科学地研究如何使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判例得以生效。

第四,法律研究的方法应该是,既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又要对理想的哲理进行研究。

第五,对法制史应进行社会学的研冗,即不是仅仅研究法律原理如何演变,……还要研究这种法律原理在过去发生了什么社会效果以及如何发生的。……(1)过去的法律怎样在社会、经济和心理等条件下成长以及成长到什么程度;(2)法律怎样使自己与这些条件相适应;(3)如果现在我们以过去的法律为基础,或不以它为基础,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第六,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适用的重要性,即力求对各个案件都能正当、合理地予以解决。……为此,需要研究依不同情况适用法律的制度,包括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第七,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在美国,司法部的作用仅限于向国家官员提供法律咨询,在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等。但这一部门却井不研究以下这些重要问题,如:法律制度的作用;法律的适用和施行;判决是否公正及其理由;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及其应付办法;立法是否符合其目的及其原因;等等。因此,司法部门也就无法向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提供专家的、明智的指引。

第八,“所有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即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

 

人们从庞德上述的所谓社会学家研究纲领中能够读出什么呢?如果没有误读的话,这里至少包含了与价值研究并重的另外一种非常重要的东西:一种实证研究的“科学精神”。中国法理学缺乏的正是这种精神。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20世纪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奠基人。



注:文章原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推送已获得蒋立山老师授权;因本文篇幅较长,为阅读方便,故分为两篇推送,此文为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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