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6【学史探微】白晟:一代法科学人费青
一代法科学人费青
▲白晟,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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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青
费青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作为法科教师,“精通英美法、烂熟大陆法,既会讲授玄奥的法理,也会讲生动的案例”;作为律师,既能撰写专业的诉状,也能运用林肯的技巧赢得胜诉;作为学人,学养深厚、中西学兼修,且多才多艺、能诗会画。“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是先生的希冀和呼吁,也应该成为法律人的追求。
“千古文章未尽才”是费青先生的五弟费孝通在回忆吴晗的文章中开篇引用的一句话。1987年,费孝通在接受费青弟子袁文的采访时谈到,费青精通中英德文,能作诗填词,喜绘画,其修养、造诣和才华都在他们兄弟之上。费青先生英年早逝,大才未尽,不仅是亲属的锥心之痛,更是我国法学的一大憾事。费青先生著文“构思谨严,七分只可以写成三分”(费孝通语),其著述今日很少面世,加之去世多年,其生平事迹连法学界也多语焉不详。中国当代比较法学家潘汉典先生对其恩师费青的评价是“一流的法学家”,笔者深信低调谦和的潘先生一定言出有据。在潘先生的肯定和鼓励下,笔者集中了一段时间收(搜)集、整理和阅读了费青先生的作品和生平事迹,尝试走近这位法学先贤。通过《费青文集》收录的先生的文字,特别是非常珍贵的“自传”和很多首次面世的文字、老照片和画作,我们可以更多地了解先生的多才多艺。先生的书香世家、东吴渊源、《中建半月刊》(北平版)和《新建设》的主编经历以及法学思想和翻译贡献等都可做专门研究。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先生的法科翘楚、教授英姿、律师风采和学人本色等几个方面做一简单和初步探讨,意在寻求历史真相、走近先生,并求教于方家。
一、法科翘楚
1926年,费青先生从东吴大学医预科转入位于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东吴法学院)。笔者迄今未发现先生的早期著述,所搜集到的费青最早的著述就开始于东吴法学院,而且出手不凡。收录于《费青文集》的两篇法学论文均发表于东吴法学院的《法学季刊》。
孙伟博士曾著专文讨论《法学季刊》,称其是中国最早的大学法学期刊,初由东吴大学法科学生会于1922年4月创刊,后改为校方主办,并由东吴大学法律科法学季刊社(后改为法学院法学杂志社)出版发行。刊物起初为季刊,每两年共8期编为1卷,中英文合刊,英文部分名为The China Law Review。时任广州国民政府大理院院长的徐谦书写刊名,并致发刊词云:“中国南部之讲比较法学者,当于东吴法科大学首屈一指。《法学季刊》必能有所裨益于法学。”该刊物创办伊始就表现出极高的学术水准。孙伟的论文还提到,《法学季刊》于1927年至1929年曾中断,1929年至1937年中期定期出版。据此,费青发表论文的《法学季刊》1929年第1期和第2期(即该刊总第4卷第1期和第2期)在该刊发行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费青在《法学季刊》1929年复刊后的第1期上就发表了“国际法上‘情势变迁’原则之研究”一文。从该文自署的“十七年岁底脱稿”可以得知该文完成于1928年年底,其时费青正就读于东吴法学院三年级第一学期。因笔者只找到1929年东吴年刊的前半部(至143页),其中法学院部分残缺不全,缺乏该届学生的实际修课信息。参照倪征(费青学长,1925年入东吴法学院)的回忆和1926年的《东吴大学法律科章程》,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课程应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设。1929年《东吴年刊》记载的国际公法授课教师为吴经熊,国际私法授课教师为梁鋆立。据此推断,费青此文应是学习国际法课程有感而发。查阅《法学季刊》第4卷第1期目录,作者有吴经熊、陆鼎揆、何世桢等,学生作者只有徐百齐和费青。徐百齐的文章名为“荷兰领事范敦堡越权处分事件”,只有4页,费青的论文长达19页。该文具有极强的现实背景:源起于1927年国民政府外交部颁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宣言后,招致列强的强烈反对,为此需从国际法角度予以研讨。此文虽是学生习作,但如阅读该文的内容我们会发现作者扎实的法学基础、开阔的法学视野和鲜明的爱国主义立场:“情势变迁”原则源于罗马法,起初作为契约变更的依据,后经学者研究,渗入国际法领域,作为废除国际条约的一项依据。学者如格劳秀斯、Heffter、Hautefeuille、霍尔、奥本海等主张一国可据“情势变迁”原则废除国际条约,不过对于何为“情势变迁”原则须加限制。实例上,俄国、匈奥联邦国、美国Hoopoer V. United States一案,德国、希腊等国均有利用国际法上“情势变迁”原则的先例。因此,当时的废除不平等条约举措是合乎国际法的。本文被收录于《民国法学精粹》(国际法律卷)足以说明其学术价值经历了时间考验。
▲东吴大学于1922年创办的《法学季刊》是中国最早的大学法学期刊。
在《法学季刊》1929年第2期上,费青再次发表论文“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该期作者名单中有时任东吴法学院教师的陆鼎揆和高君湘,有校友陈文藻(笔者按,东吴法学院第10届毕业生,同届毕业生有孙晓楼、丘汉平、桂裕、杨兆龙等),笔者所发现的学生作者只有费青一人。
本文先考察了罗马法、晚近大陆法系如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的法律以及英美法系的相关判例中关于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之规定,再研讨解释此原则的理由,分别引用优帝学说汇纂、布莱克斯通、奥斯丁、霍姆斯、萨尔蒙德等法学大家学说,得其利害得失,从而得出结论:“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非若自然科学定律之由绝对性者,其理由既经过各时代各学者之盲试术而迄未抵于完善。其运用更受制于各种例外而未归划一。信哉。社会法学派之创法律相对性与归纳性也,盖深察乎人事之变化无穷,正义之时地各异,法律非得执一而不变。所贵于法者,惟人善于运用之耳”。此文即使在今天,仍不失为法理学的经典之作,理所当然地被收录于《民国法学精粹》(法学基础篇)。此文可明显看到作者深受其法理学和法律哲学课程老师吴经熊的影响。
年仅22岁的费青以学生身份在《法学季刊》这样的一流法学学术刊物连续发表两篇论文,这一事实本身就反映了东吴法学院的精英教育成就,展示了费青个人的学术才华。这一事实也预示了费青未来的学术方向——国际私法和法理学,费青的法律人生也由此起航。
1934年,费青参加了清华大学第二届留美公费考试(1933年为第一届,不同于清末庚款第一批1909、1910和1911年留美考试)。费青经过努力与张光斗、曾炳钧、赵九章、钱学森等20人过关斩将,最终被录取。是年法科仅录取费青一人(国际私法门)。
该届公费生多数如期前往美国留学,如张光斗、宋作楠、曾炳钧、钱学森等,部分人员选择了英国,如夏鼐等,只有赵九章和费青选择了非英语国家的德国,而且共同选择了柏林大学。
以东吴法学院与美国法学院的渊源关系、特别是与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渊源关系,费青如前往美国攻读法学学位轻车熟路,即使去英国读学位,以其法学素养、英语水平以及庚款留美资格也相对容易。费青为什么会舍易求难地选择前往德国留学?对此费孝通如此解释:“青哥1934年考上庚款公费美国留学生。英美法他熟习,大陆法不熟,所以他要到德国马克思的故乡去留学,目的在于精通西法。”以费青在东吴法学院的优秀成绩和几所大学、特别是朝阳学院的教学经历,借留学完善知识结构,达到精通西方法制和法学也在情理之中。费青自己的说法是:“我因为英美法系和我国法系太不相类,所以特别请求转赴德国。这请求被允准了。”这里用了“特别请求”,原因是“英美法系和我国法系太不相类”。这里的理由已不仅仅限于精通西方法制和法学,更在于学习西方是为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最终是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自左至右依此为:费青、费振东、费孝通 (图片来自法大新闻网)
二、教授英姿
费青先生于1929年毕业于著名的东吴法学院,由于学习成绩优秀,经法学院院长、老师吴经熊介绍,前往四川新改为国立的成都大学(四川大学的前身,当时由张澜任校长)任教,讲授国际公法、罗马法和英美法等课程。费青在自传中提到,“我教书当然很用功卖力,已教了一半年,学生突然不上我的课了。一打听,才知道因为他们不满于我没有出洋留过学。这提示给我当时一条规律:要在大学里教书必先出洋留学。”
在成都大学的教学工作受挫后,费青于1931年回到上海,经刘世芳老师介绍入暨南大学任讲师,讲授罗马法课程,同年下半年北上,经刘志敭(扬)介绍在北平朝阳学院(即朝阳大学,1930年后改名为朝阳学院)出任讲师,讲授英美法课程。
1938年春,费青学成归国,曾赴南洋群岛(印尼)看望大哥费振东并在苏门答腊和槟榔屿修养了半年多。其间,费孝通在英国获得博士学位后取道新加坡回国,费青与大哥费振东前往新加坡与五弟费孝通会面,兄弟三人时隔十多年后再次相聚。年底经越南西贡沿滇越铁路入云南,在云南大学法学院和西南联合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费孝通于是年10月入云南大学社会学系任教授)。
经南洋群岛修养,费青身体达到一生中最好的程度。在西南联合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期间,费青先后任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讲授过民法(含债权总论、民法物权、民法亲属、民法继承)、法理学、国际私法、诉讼实习和法医学等课程(其中法理学1938至1939年度始由费青先生开设,费青1940年回沪养病后由燕树棠先生担任)。因同时在西南联合大学和云南大学任教,每星期授课多达二十多小时。
由于教学工作太过劳累,加之昆明地处高原,海拔过高,气压极低,费青的喘病逐渐加重。到1940年夏,日本飞机开始轰炸昆明,昆明不同于重庆——有防空设备,遇有空袭警报,唯有跑到很远的郊外去躲避,俗称“跑警报”。费青当时喘病的严重程度已使其无力逃警报,而且由于自己无法逃警报,一起住的费孝通夫妇也只能陪着不逃,使得处境更为危险。学校校医也力劝其赶快离开昆明。1940年秋,费青携夫人叶筠取道越南回到上海。
据清华大学档案记载,西南联大法律系主任燕树棠于1941年9月14日函梅(贻琦)常委,因本系教授费青先生久病,以致经济窘迫,愿将自有德、英、日文全部图书出售,而大部分为德文书籍(其中有从德国购得的极其珍贵的萨维尼、耶林等法学巨子原著的早期版本。——笔者注),由北大法律研究所全部收买。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函为燕树棠事后补办手续,实际售书应为1940年夏秋之际。好在这些书都售给了西南联大(北京大学)法律系,这样即可解决费先生的燃眉之急,也可为法律学系的学子们增加知识的肥料。5年之后,费青重回西南联大(北京大学)法律系,与这些倾注了深厚感情的老朋友重聚,也应是原因之一。
1940年秋,费青回到上海出任母校东吴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曾任《东吴法学院年刊》(第3卷,1944)总编辑的潘汉典在其东吴法学院“1944年纪级史”(现通称1944届)里有明确记载:“开学后匝月,费青先生远道来沪,归母校长法律系。吾级首受陶熔,法学阶梯即由此而升。”曾任1940级级长的刘造时回忆:“当时师资是一流的,有许多有名的专家学者,如教哲学概论、民法总则、债编总则的是甫自德国归来的学者费青,他把我们引进了法学与哲学融合的园地。”据该期《东吴法学院年刊》,费青虽因病回到母校,但每学期都坚持授课:1940年第一学期讲授哲学概论,第二学期讲授民法总则,1941年第一学期讲授民法债编总则,第二学期讲授民法债编分则。
1941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1942年1月8日,东吴大学校董会一致通过“停办学校案”。盛振为带领部分师生去往内地大后方。留沪的大部分师生“彷徨四顾,存心悄悄,莫知所适”,“顿成‘孤儿’,荒芜所依。值此危难之际,费青教授毅然挺身而出,为了使东吴弦歌不辍,让无法远去内地而留沪的师生‘师有所教,生有所学’,他不辞辛苦与张中楹、王遂征等老师一起,多方奔走策划,以‘董法记’名义,暂借法租界南昌路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地址恢复上课,我们由此进入大二下学期。‘董法记’是东吴法学院的谐音,以此隐晦之名,以避日伪的注意于迫害,真是苦心一片。”刘哲民的回忆提供了更多的细节:“1942年2月,图南委托张中楹(英文教授)来访,传达图南要我去他家,有要事商量。”“因中楹介绍,我和图南相识,一见如故,继而认识了艾国藩、卢于舫、姚启胤教授。当时图南家在蒲石路(现长乐路)住宅的三层楼上,卧病在床。他刚结婚,夫人叶筠女士原在医院工作,因图南住院治疗而相识,从而结合。”图南对我说:“东吴法学院部分师生已随教务长盛振为迁往外地,留在上海还有200余人,这部分师生由于爱国热情,绝对不肯入汪伪学校执教和就读,这是值得敬仰的。但目前不但教师行将失业,其中多数影响日常生活,学生失学,行将分散,一旦抗战胜利,对法学教育将是很大损失。”最后商定“费青为教务长,鄂森为秘书长,吴芷芳为副教务长,安绍云为会计主任,刘哲民为会计系主任”。学校在10个月里,四易其址,历经艰难。在环境稍微稳定后,学校由“董法记”改为“中国比较法学院”,(此名称为原东吴法学院英文名称“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之直译,以前一直译为“东吴法律专科”),使得东吴大学法学院在烽火之中,弦歌不辍。
因该校历经磨难,学生“愈体师门爱护苦心,均潜然埋首以储材报国相勉,苜蓿自甘,乐育懃懃”(潘汉典语),格外珍惜用功(刘造时语),一批法学优秀人才由此而生:1944届有刘造时、潘汉典、程筱鹤、余奕伟、钟吉鱼等;1945届有冯尔泰、高文彬等;1946届有王绍堉、王毓骅等;1947届有陈忠诚等。参加《元照英美法词典》的34位审订者中,潘汉典、余奕伟、钟吉鱼、高文彬、王毓骅、陈忠诚等均出自这一时期,王绍堉对在台湾恢复的东吴大学贡献良多(自1987年起担任台湾东吴大学董事长至今)。
▲潘汉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创建人。曾师从费青,称其为“一流法学家”。
1943年9月,费青冒险只身离开上海,经由蚌埠、界首、洛阳、宝鸡等地,辗转到达重庆,出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和私立朝阳学院(重庆分院)教授,讲授民法、法理学和国际私法等课程,与时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系主任的张志让(曾任费青老师)和朝阳学院(分院)主任闵刚侯(系费青东吴法学院1932届校友)多有来往。
1945年8月抗战胜利,费青应邀再次回到西南联大(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授,讲授国际私法、民法物权和民法债编等课程(同时在云南大学法律系兼课)。抗战胜利至1950年,费青除开设国际私法课外,还开设了社会发展史和马列主义法律理论等课程。西南联大(北京大学)的学生对于费青的授课(含1938~1940年和1945~1946年期间)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北大的缺点是老气横秋,联大的缺点在‘松弛散漫’,自先生来后,不但使我们变得年‘青’,而且教我们多‘费’些功夫检点和振作自己。他像春风般温和,也像秋霜似的严肃;他精通大陆法,也烂熟英美法;他会讲玄奥的法理,也会讲有趣的实例。总之,他从不肯盲目地走向极端,而谨慎地求得最妥善的调和。他从不肯任血气来论断,而用理智来寻求公平和正义。这是对一名法学教授的最好肯定。
三、律师风采
作为法科学人,费青既在多所大学教授过多门法学课程,也发表过多篇涉及不同法学部门的论文,在法律实务方面同样有上佳表现。
1932年,费青曾在上海与同学袁仰安等执行律师职务。费青在其自传中提到:
“记得一个案件里——这案件是由从前苏州一位革命朋友,现任上海江湾中学校长,刘秉彝所介绍——有一个小学校长和两个教员以共产党人嫌疑犯被捕,国民党方面弄出来一个假证人,自称是已经自首的共产党人,他的唯一证言是曾和这三个被告在他们小学校里开过几次共产党人的秘密会议。我那时明知这证人是假的,可能他还没有到过那所学校。我就当庭先请求法官命令那个证人把他所自称曾去过几次的那所小学堂的地位和房子格局简单地画个图样出来,然再命令那个曾在那所小学堂拘捕被告们的巡捕——当时租界上警察的称谓——也另自画出那所学校房子的图样。当时那个法官可能猝不及备地没有想到我的请求的用意,或是他真的相信那个证人曾去过那所学校,所以他竟然依照我的请求而命令他们。结果是两个人画出来的房屋图样完全不同。这就毫无疑问地证明那个证人从未去过那所学校,更没有在那里开过共产党会议,从而不能证明那三个被告是共产党人。我的理直气壮的简短辩护引起了全堂的肃然注意、国民党政府人员的怒目相向和法官的尴尬为难。他支吾其辞地勉强开释了一个较年轻的被告,但仍把另外两个被告毫无理由地交给国民党政府人员带走。这一个被告的开释,据说是空前绝后的。律师朋友更劝我以后不要再如此天真,不然就会遇到危险。”
费孝通写于1946年5月的“特务·暴力·法律”一文提供了费青此段律师生涯的细节。文中以胡冈(费青笔名)的名义讲述了费青办理过的“一个实在的案子”:
……依当时上海租界的办法,凡是由租界巡捕抓去的政治犯,在移交中国政府之前,要在特区法庭开审一次。被告所以请律师辩护。但是这只是一项不重要的手续,因为从来就没有普通律师肯出庭辩护这种案子,也从来没有因辩护而释放过一个被抓去的人。而且,大家知道,一移交到中国政府,也就没有了生路;无所谓冤枉不冤枉,总是一个死字。
……我立刻就接受了这案子。那天晚上,睡不着,感情很激动,尤其是因为有两位相熟的同事来劝我,问我是否还想在上海继续执行律务?若是还想这样的话,最好把这案子退了。他们说,那不是好玩的。他们很善意地警告我:“这是上海,这是中国呀!”我有一点好奇心,很想看看究竟会怎样。我那时想起了林肯的故事,难道中国连一个林肯都出不出么?所以第二天我准备了一下就出庭了。
我记得林肯曾经辩护过一个案子,控诉的原告无意中说发生事端的时候,天上正有月亮。美国是用阳历的,所以不容易推算哪一天有没有月亮,林肯把日历细细一查,原告所说的那天却巧并没有月亮。所以他把这事实指出了,证明这是诬告。我用了同样的方法盘问那个御用的证人。据他说他曾经在小学校里和被告一同开过会,而且开过好几次。我要他画一个图,说明这学校内部的情形和开会的房间。我又要去这学校抓人的巡捕同样画了一个图。然后把两个完全不合的图呈给法官:“除了人证之外,并没有其他可以证明被告是共产党,可是这多次在学校里开过会的证人所画的图,和巡捕所画的完全不合,可以证明这是诬告了。”
……法官显得很窘。他从未遇到过和他为难的律师。他犹豫了一时,判决了:把女的开释,男的移交。他的理由是“有嫌疑”。我当即提出抗辩:“若是我刚才提出的证据充足的话,有什么理由可以把两个男的被告移交呢?”可是,这是判决。我很懊丧地出来,一个失败了的林肯!
不仅如此。费青在著名的“一二.一”运动中与周炳琳、钱端升、燕树棠、赵凤喈及法律系助教被联大教授会推举组成法律委员会并与蔡枢衡合作撰写过告诉状,费青自己在《时代评论》第7期(1945年12月13日出版)上,适时发表了“惨案的法律解决”的署名文章。联大教授会通过了费青和蔡枢衡合写的两份态度强硬的告诉状。为了草拟这些诉状,法律系在昆明的教授几乎都直接参加了工作,使其在法律立论上可说是天衣无缝。告诉状不仅指控对学生的屠杀,而且还指控了反动派顽固不化企图移花接木的阴谋,以大量事实揭穿地方当局的歪曲与掩盖,显示出教授群体不一般的潜在能量。无疑,此案已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其解决也无法仅仅依靠法律。但就法律问题而言,费青和蔡枢衡所撰的告诉状是精彩的,费青的法律分析也是专业的,虽然未能获得胜诉,却在历史舞台上展示了职业法律人的风采。
四、学人本色
无疑,作为法科学人,费青的经历是完整的。但笔者以为,理解费青,最重要的是其学人本色。
费青发表于1929年的论文能够经得住时间的考验,是因为他面对中国法律的真问题有感而发。取得庚款留美资格而“特别要求”转赴德国,是因为他有为中国法治而治学的担当。
发表于1935年的译著《法律哲学现状》和1937年的论文“纪念派拉克氏”可视为与英美法理学、法哲学的一次深入交流,刊载在1936年《法学杂志》(东吴)的“谒施塔姆勒氏记”一文更是其与德国法哲学大师的直接对话。
即使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费青在哮喘病加重被迫手术后,仍拖着病体翻译了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他的德语水平和学术造诣深得哲学大家贺麟的信任,贺麟在翻译马克思的《黑格尔辩证法和哲学一般的批判》一书(系马克思1844年所写的“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一书的“序言”和“最后一章”)时,曾与费青就译稿“共同仔细认真、逐字逐句、互相商酌,讨论了两三次”,两人的译文都使用了专用名词“异化”。
1946年,费青在“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一文中写道:“不仅是在人民的意识中,即是在事实上,中国人民的生活,多是在法律之外,很少是在法律之内。不仅是正义与法律分了家,即是人民的生活亦和法律脱了节。我国现时‘纸上的法律’尽管很多,学校里尽管讲授着分门别类的法律,而人民的实际生活却是另外一套。……所谓法治,最广义地讲,就是一种在法律之内的生活方式。于是,我国当前的大问题乃成为:如何使一向在法律之外的人民生活方式,能进到法律之内?”60多年后,该文被《清华法学》全文收录, “旧文新识”,说明其仍有现实意义。
费青60多年前在“悬崖沉思”一文中写道:“我们了悟到:民主,不只是一个政治制度,而是一个人生态度。即是说:民主的人生态度是基础,而民主政治只是这人生态度的一个表现。”今天,当我们静下心来阅读这些文字时,我们会无动于衷吗?
费青先生去世后,夫人叶筠(生前在北京政法学院医务室工作)将先生的书籍悉数捐给了北京政法学院。由于北京政法学院也历经磨难,先生所捐图书目前仍无从查询。在北京政法学院以及今日的中国政法大学学习和工作的学生和教师中,有多少人知道他/她们获得知识营养和智慧启迪的书籍中,有些是得益于已长眠于地下的学校创办人之一、副教务长之一的费青先生?
费青先生将一生献给了中国的法治事业,包括自己钟爱的书籍,中国的法学不应忘记这位纯正的法科学人!
▲《费青文集》,白晟编辑,商务印书馆2015年出版。全书分为上下两卷,涵盖了费青先生的已出版作品、已完成未出版作品、六十余幅画作、 六十余幅私人照片,以及个人自传等资料。
注:本文内容来自白晟老师新浪博客,推送已获其授权;为方便阅读,引注及内容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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