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16.1【人文札记】舒国滢:中国法理学的上下左右
中国法理学的上下左右
《法学研究》和《法商研究》编辑部准备联合召开“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研讨会,应当说,主办者提出讨论的问题视角是敏锐的。不过,这也是令每一个吃法理学饭的人都会感到有几分难堪的话题。1986年德国有一位教授在他的法哲学著作中几乎提出了相同的疑问:“法哲学面临着无路可走的处境了吗?”(Ausweglose Situation der Rechtsphilosophie?)看来,大家的心情都是一样的,均感受到了世纪之末特殊的精神和文化氛围对法理(哲)学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我把它看作是法理学人所面临的“剪不断,理还乱”的无奈和尴尬。
我觉得,从发现和审视问题的角度来讨论“向何处去”的话题,可能更为贴近现实。那么,中国当代的法理学的发展到底存在什么“痼疾”以至于不治不足以平心愤?大概,每一个法理学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也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开出救治的药方。在各种形式的法理学研讨会上和法理学饱学之士和青年才俊的鸿篇巨制中听到或读到的慷慨激愤之言之辞,并不是为了仅仅满足茶余饭后的消遣或故做惊鸿之态。即使如此,但我更关心那些真正是基于学术的良心和学者的理性而进行的审思和诊断。在此方面,我们似乎更应该重视的,不是讨论者到底在说些什么,而是他/她凭藉什么言说。
近年以来,学界中人对法理学者的理论旨趣做类型学的分析乃至对各路人物按“学派”归类,似乎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这一现象的出现,至少表明:
1)法理学一家独大的时代已经结束,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如果说,法理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存在着“幼稚病”的话,那么这种幼稚主要表现为对所谓权威观点不加反思的信任和对所谓“理论热点”的过分投入。但经过若干年的理论分检积淀之后,法理学人已经逐渐学会鉴别学术问题之真伪和理论诠释之异同。在此基础上,每个人开始按照自己的旨趣来选择理论的方向、渊源、方法,朝着法理(哲)学的边界拓展各自的领地。
2)与这个局面相关联的是,“权威”的缺席和“中心”的散落。既然理论本身存在着多种发展的可能性,那么理论权威也就不再享有过去那种毋庸置疑的“合法性”和神圣的地位。一切在辩谈和论证中重新建构说服力,就益发显得重要了。随着“权威”的渐次缺席,理论的地域中心也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过去,理论界有一种笼统的说法,认为学术中心有所谓京(北京)沪(上海)两地。但事实上,就法理学发展而言,仅仅将其理论中心归于两地,恐怕还有失偏颇。我们毋宁说,法理学的学术中心是正在形成之中的,还有待法理学人才和理论资源的进一步流动和重新配置。
3)以“我”为视点寻找理论的“盟友”,组成特殊的“学术共同体”。学术讨论愈来愈趋向“内部人的交往”。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会形成新的宗派倾向,产生某种不正常的学术交流和辩谈的气氛及规则。这样,在特殊的共同体之内产生的某些评价体系,很可能会成为划分学术之“规范”、理论品质之优劣、理论水准之高低的标准,使本来正常的学术批评和争论很可能衍变为纯粹的人身攻击和“小团体”之间的私议。在此情形之下,所谓学派的归类和理论观点的类型分析,不仅无助于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反而可能会使尚未真正建立学问传统的法理学界在“寻找组织”的过程中消耗过多的精力和时间,法理学思想伸展的时机亦由此将会白白地流逝而去。
我特别看重世纪之交的时间背景。它能够唤醒人类本源的时间意识,使人们在“向时间(命运)之思”中寻求救生济世之途。它将使思考者们突然有一种跨越大历史时间段的紧张、兴奋和惊雷炸地之前的沉默的感觉。一切在旧世纪“时间之框”内的平静、安逸连同腻烦和无奈,都将随着时间的更替而被冲破。我们不得不面对新旧两个长时间段的问题进行更范围和更深入的思考。因此,在学术发展史上,世纪的交会往往也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形成的高峰期(如果我们看一看18-19世纪、19-20世纪交替所带来的学术史的变化,就不会对这一点存有疑虑)。也可以说,是历史赐予了我们扩展心灵与智慧的契机,而丧失了这样一个时机,也就等于丧失了智慧延展的可能性。
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我国当代法理学的发展。由于特殊的历史过程和原因,我们的法理学家们在整个20世纪里并没有贡献出多少在法理学发展史上值得记录的思想和学说,在20世纪的法理(哲)学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几乎清一色来自欧美的法理(哲)学家,诸如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赫伯特·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和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等人。而在整个汉语圈中能够被称为具有世界声名的法学家,我看也惟有原东吴法学院院长吴经熊先生(John C. H. Wu)一人而已。
“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有一个祖国要拯救,我有一群人民要启蒙,我有一个种族要高举,我有一个文明要现代化。”
——吴经熊
正是吴经熊先生在20世纪之初曾经提出了一个我们目前可能还会提出的问题:“中国法学家也能够很快有在法学上普遍被承认的贡献,这门学问的中心为什么将来不能在中国呢?”但吴先生可能唯一没有料到的是历史本身的狡诘对他的乐观判断开了一个玩笑。毕竟,从世界范围看,法学学问中心的形成不是靠我们良好的意愿实现的,也不是说一两位法学家在特殊时期的过分突出的法学见识足以使一个地方变成一个被普遍承认的学问中心。尽管某个地方可能会由于一些法学家的影响而暂时成为一个世界学问中心(如北欧的乌普萨拉学派、奥地利的维也纳学派),但要保持这个中心的持久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仅仅有少数几位法学家的个人贡献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毋宁说,一个世界性的法学学问中心的建立,实际上是一个法学学术传统的建立,是一个由无数不那么知名的学问人在若干年代甚至数个世纪里默默地将自己的智慧不断奉献于法学研究而自然生成的结果,是一个国家法学整体实力和法学家群体优良资质的映现。在没有足够的实力成为学问的中心之前,放低“狂飙突进”的姿态,致力于法理(哲)学传统的恢复和重建,满足于法理(哲)学事业的一点一滴的进展,最大限度地做我们这一代学人以及每一个个人所应该并且能够做的事情,或许是比较切合实际的,而且也可能离我们期望达到的目标更近。
回到本文开头的话题,——关于“中国当代法理学现存的问题是什么”,我于近年也曾做过一些思考,在有些报刊发表过若干片断的看法。近期经与学人同道几次交谈,我感到尽管我国法理学研究中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似乎关于“法理学范围”的问题则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这一问题,不仅要处理一个纯属法理学学科自身定位的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法理学人理论旨趣和方法的选择,决定着法理学未来发展的方向以及我们为此所可能作出的贡献。兹事体大,不可不察。而且,法理学以往的发展也表明,法理学风向的转换往往是受“为法理学划线”的某些强势的理论话语所宰制的。一旦自认为找到法理学之研究范围的“理论之风”盛行,则可能形成挤压力,迫使学人们必须作出抉择:要么进入新的理论话语的中心,要么在这个中心的边缘孤走自怜。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种局面都不能算得上是法理学发展的一种健康的走势,它很可能造成法理学理论资源配置的不均衡甚或导致理论自生成力的萎缩。故此,通过此一问题的辩谈,尽管不一定必然达成所谓“视阈的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但至少使我们的法理学家明白自己所从事的理论研究的方位及价值,仅此一点做到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上下左右”的问题。几年以前,吉林大学的张文显教授已经谈到了“上下”问题,他把法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形象地概括为“上不去”、“下不来”,一时引起众议。在我看来,张教授所描述的“悬置状态”,是中国当代法理学在攀升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现象。经过20多年的演进,中国的法理学已经完成了所谓“拨乱反正”的任务,该是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的时候了。
但“何为‘上’”、“‘上’什么”、“如何‘上’”?这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作结或解决的问题。不知“上”,也无从“上”,则只好在“悬空”处顾盼,茫然无措了。
其实,“上”的问题也不是到了今天才被人察觉到的。可以说,我们在恢复法理学研究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渴望能够有“上档次”、“高品位”的法学产出,能够在世界法理(哲)学讲坛听到来自中国法理学家的充满思辩的声音,与世界范围的法理(哲)学家们一道讨论关涉人类整体命运的法理(哲)学前沿问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孕育出体现中国智慧的原创性法学理论和思想,培育出“世界级的法理(哲)学大师”。但这种“上”,仅仅停留在感性欲望的层面,在学问旨趣的追求方面,我们确实很难说是在以“上”为标高。意识形态的风动倾向,急功近利的焦躁心态,立竿见影的“求新”意识,参与决策的治学志向,如此等等,很难让我们的法理学家保持纯静的心态,在本来需要法理学家投力运思之处(如“法和法学的根本原理”问题)嘎然止步,而在与其他法律学人争夺“稻粱”的地方,我们也未见得占有便宜、显出优势。有此等近视和动顿心绪,人不在半空虚悬,还能奋袂前行、有所精进么?
说到“下”,我在不同场合也听到过不少的议论。大抵上有一种代表性的意见,主张法理学应当从“虚空”中走下来,能够对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起指导作用。从法理学学问性质和功能上讲,这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是采取如何一个“下”法,是不是象有些学人所孜孜以求的那样,把法理(哲)学降低至“法律解释学”或“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的层次?是不是法理学通过“注释(教义学)”的方法为现行法律找到一个可以自圆其说的逻辑(概念)体系和结构,就确立了它赖以存在的基础,体现了它“当有”的价值,同时也就算是一门“有用的”学问了?依我看,这样人为地为法理学限定一个所谓“下得来”的范围(象John Austin的“分析法学”和HansKelsen的“纯粹法学”那样),则未必是法理学智慧精进之福,反而可能是法理学发展之悲哀了(假如它确实成为法理学人之普遍解释学态度中唯一的“前判断”[Vorurteil]的话)。所以,让法理学理论本身(尤其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而不是法理学家先验的预设来决定其“走下来”的方式和姿态,是非常重要的。没有生命力的法理学,无论怎样调整其“下降”的姿势,也不会平稳地落在坚实的土地之上。只有那些起落自由的理论学说,才会伸展出多样态影响的可能性。
最后要提及的,是所谓“左右”问题。对学术风向素来敏感的人,往往会从意识形态层面理解法理学研究中的“左”“右”之别。以至于我们看到,法理学人在多年的学问生涯中已经习惯于以左右的空间直观意识来判断相互间思想的政治-社会倾向。“左”“右”的标签,不是被贴,就是贴人。而争抢权威真理的话语霸权,亦不过是为了获取一己的“贴签权”。历史上法理学的争鸣,在冲破非学术的语言魔障重重遮蔽的同时,实际上也造就和强化了学人内心深处的左右惊悸的善感性(sensibility)。但随着“姓社”“姓资”问题辩谈之音渐弱,法理学界在意识形态上的“左右”之论自然也不再属一种暗在的诱因,从而能够激起“理论的狂澜”。
所以,我更愿意(但可能是很不切当地)把当下的法理学之左右问题看作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现象——一种在学问路向选择上的游弋不定状态。“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的知识背景模糊了法理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边界,这使得我们的法理学家在领略学科边际灿烂风景的同时,也将迷走自我的视线,不能辨认回归学科之内的路径。处在这种“左冲右突”困迫局面,真正会感受到诗人曾经描述过的一种悲凉的心境:“我不知道,风从哪一个方向吹?”固然目前我们还不能完全断定左右摇摆的行走将会给我们的法理学研究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但它毕竟值得每一个仍然随风飘逸的学人慎思。
21世纪的智慧之门向我们开启。但愿吴经熊先生的期望在这个新的世纪不至于落空。我也希望法理(哲)学的智慧之光会照耀在这片古老的土地,我们这一代学人负有责任小心地护卫这一点点“法学之光”,不致使其在历史的风尘中熄灭。
注:本文选自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4月版。
感谢舒老师授权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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