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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7【法理文存】法律的权威 | 叶会成:实践理由与权威正当化

2016-07-04 叶会成 法律思想

今天继续推送“法律的权威”专题

第一期点这里:约翰·菲尼斯

第二期点这里:范立波

第三期在这里


实践理由与权威正当化

                 ——论拉兹的权威理论



文 | 叶会成

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

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权威在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地位极其重要,不仅它的概念,包括它的实践合理性都是争议的焦点。约瑟夫·拉兹的实践权威理论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系统解决方案。作为当今世界为数不多的杰出哲学家之一,拉兹的著述对诸多领域做出了大量的贡献,包括法哲学、政治哲学和实践理由等诸多理论。其中尤为突出的贡献,当属他的实践权威理论。拉兹的权威理论甫一面世,就成为了法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的争论焦点,反对者和支持者都为数众多。具体到法哲学领域而言,“它使得合法性问题不再是法律哲学之权威理论讨论的重点,而是转变为在法律功能、行动理论以及规范逻辑的层面上分析权威的概念、行动理由的性质、规范性的来源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理解权威理论业已成为理解当代英美法哲学的关键一环。”正如有些评论指出,拉兹的实践权威理论可能是二十世纪法律与政治权威领域里最重要的理论。


这一理论最早的雏形来源于拉兹在1975年发表的《实践理性与规范》一书,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主要是在1986年出版的《自由的道德》里。近年来,拉兹又通过《权威的问题:再访服务性权威观》一文对他的权威理论做了补充,并回应了一些重要的批评。客观上讲,多年来,拉兹始终秉持着实践哲学的一贯立场,将自己的权威理论逐步构建成了一个全涉性体系,为权威问题提供了一个一般性和广泛性的处理框架。


本文是对拉兹权威理论的一个反思性评介,结构安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权威理论的方法论问题,意在将权威的讨论与实践理由相关联;第二部分主要是破解沃尔夫权威悖论的挑战,确立正当权威的概念;第三部分转而论证实践权威的正当化难题或者说权威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即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之要旨;最后是对拉兹权威理论做出的几点评议和检视。



有关实践哲学立场的论述详见

《实践理性与规范》

约瑟夫·拉兹 著

朱学平 译


一、实践权威的方法论:如何讨论权威?

  (一)权威与实践

  如前所述,拉兹对于权威的讨论秉持的是实践哲学立场。但是对于权威的讨论路径有很多种,这迫使我们给出理由说明,为什么从实践哲学不是其他路径讨论权威。鉴于此,拉兹总结了讨论权威的其他四种方式,认为它们的结果都不理想。下面就让我们依次检讨这四种讨论路径,以说明实践哲学路径的优势。


(1)说明拥有事实权威(effective or de facto)的必要或充分条件。

(2)说明拥有正当权威(legitimate or de jure)的必要或充分条件。


拉兹认为,这两者讨论路径其实都是一种社会学进路,二者失败的共同地方在于权威的分析不能够只依靠一些充分性或必要性条件,它们无法说明拥有权威意味着什么。权威是一种实施某种行动的能力。权威的概念必须要说明这种能力给出的行动理由是什么样的、它们在我们的实践推理之中扮演着什么角色。


(3)用事实权威去说明正当权威。这种路径不预设权威是否正当,而是先阐述事实权威,正当权威就是这个事实权威能够被正当化的情形。这个路径其实颠倒了正当权威与事实权威的关系,因为事实权威预设着正当权威,而不是相反。为什么这么讲呢?事实权威指实际上拥有对特定群体支配和控制的权力的人,且其自身仍主张自己是正当权威或被认可为正当权威。如果他不主张自己是正当权威,也不被认可为正当权威,那么其如同劫匪强迫一样,与赤裸的暴力毫无差异。因此,他就不能被称之为权威。换言之,事实权威要以正当权威作为定义特征。所以,我们首先要说明正当权威的概念,才能说明事实权威的概念。正当权威相较于事实权威更具理论上的优先性和紧迫性。


(4)由规则来解释权威。此理论认为权威是由规则赋予的,权威的正当与否取决于有无规则授权。且不论如何去识别这些规则,以及哪些规则可以赋予权威哪些不能所带来的争议,其最大的问题在于致使权威概念的相对化。换言之,权威问题陷入了“鸡-蛋问题”的泥淖之中——权威的概念需要规则来佐证,规则的效力又需要权威来补充。除非最终依靠一个非相对的权威或规则,否则就无法终止这个循环。所以,权威的相对化其实预设了权威的非相对化,非相对化的权威概念才是更为基本的出发点。


现在我们可以对上述四种讨论路径做一个整体总结。其中(1)(2)(4)讨论路径相同,都致力于说明(正当的或事实的)权威的(必要的或充分的)条件。它们的共同问题就是无法说明权威的实践作用。权威作为一个实践概念,必然对人的行动施加影响,而不仅仅局限于信念上的作用。路径(3)颠倒了正当权威与事实权威的关系,从概念逻辑的顺序来看,需要先说明正当权威的概念,才能说明事实权威的概念,而不是相反。至此,本小节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正当权威的概念,而不是事实权威;第二,正当权威是实践概念,要求我们说明其实践内涵或实践影响。

 

(二)权威与理由 

确立了权威作为一种实践概念后,拉兹意图从实践理由角度初步界定权威的概念。不过,他并没有急于给出定义,而是先看看其他学者对权威概念如何界定,或许能够从别人的失败中得到一些启发。例如,在沃尔夫看来,权威即是有权利发出命令,而且这个命令有权得到相应地服从。这个定义虽然抓住了权威的实践特征,但它既不准确也不清晰。一则因为权威也有权做其他事情,如立法、裁判等等;权威发出的也并不都是命令,权威也可以发出允许、请求和建议等等。二则有权利意义很含糊,权利的概念并不比权威来得清晰。


所以,如若我们想给出一个妥当的定义,就要尽量避免模糊和分歧。这就要求我们用更加简单的概念来界定权威。John Lucas关于权威的定义则比较可取,他认为一个人对另一个有权威即意味着权威让X发生,那么X就应当发生。这个定义较沃尔夫的权威概念更具有一般性和清晰性,不过我们可以从实践理由的视角对这个概念上稍作修正。“权威让X发生,X就应当发生”就意味着当权威要求某人去做X时,某人即有了一个做X的行动理由。要言之,权威让Y做X,则Y就有理由做X。


需要补充的是,这个界定其实是对实践权威的一个样本分析,而不是理论权威。本文关注的是拉兹论实践权威,但我们有必要简要说明一下二者的联系与差异。总的来说,实践权威构成了行动理由,理论权威构成了确信的理由,两者都是一种提供特定理由的能力。不同的是,前者统辖行动领域,后者支配信念或理论领域,互相是不能演绎的。比如说,医生通常是理论权威,他可以给出我关于疾病起因和治疗的确信理由。但如若其发出让我住院治疗这样行动上的要求,那么这个要求并不必然构成我住院的行动理由,我会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住院费用、治疗效果等再自行决定。同样,法律作为实践权威的典型代表,它可以要求我去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但却不能直接提供我应当相信什么或不信什么的理由。



The Authority of Law: 

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

Joseph Raz (2nd e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二、正当权威的概念

  通过上述的讨论,我们已经确定了拉兹辩护的是正当权威,所谓的正当权威意味着权威要求Y做X,Y就有义务性理由做X。但正是这个正当权威的概念遭到了来自以沃尔夫为首的无政府主义哲学的挑战,其利器便是所谓的权威悖论。在无政府主义哲学论者看来,正当权威在概念上是不可能成立的,其天生就与人的自主(autonomy)相冲突,所以我们为了保持自主,应当抛弃正当权威概念。毋庸讳言,权威悖论给任何意欲为正当权威辩护的学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下文我们将首先重述权威悖论的内在逻辑和理论内涵,后引入拉兹的排他性理由这一关键概念作为解开权威悖论这把铁锁的钥匙。不过,我们将会认识到,权威悖论的真正理论贡献不在于对正当权威概念本身构成威胁,而是揭示了正当权威的实践合理性难题。

 

(一)权威悖论的挑战 

如前文已述,沃尔夫将权威定义为“权威是发布命令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得到服从的权利”,即权威意味着其发出的命令应当得到被统治者的遵守。为了使得权威的概念更加清晰,沃尔夫将权威与权力(power)相比较。拥有权力,指通过运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强迫他人遵从的能力。与权威相比,权力虽然能够使得其适用对象遵守其命令,但是权力人并无此权利,换言之,其适用对象也不应当服从权力人。举例而言,一个抢匪拿枪指着我,命令我交出钱来,否则就射杀我。我迫于恐惧,就按照他的命令交出了我的钱财。此时,抢匪对我施加了权力,但他对我并无权威可言,他既没有统治我的权利,我也没有服从他的义务。因此,沃尔夫认为权威一词既有描述性意义,又有规范性意义,因为对权威的描述中包含着人们应该去做什么的规范性义务。由此可见,沃尔夫的权威概念将权威的正当性与对权威的服从关联在了一起。


此外,沃尔夫认为权威的命令还与具有说服力的论证(persuasive argument)相区别。所谓说服力的论证,是指某个命令或者建议等之所以得到被命令人或被建议者的服从,是因为命令或建议的内容是正确的,得到了被命令人或被建议者的认可。被命令人或被被建议者服从这个建议或命令只不过是对命令或建议正当性的承认而已。但权威的命令显然不是这样的。权威的命令要求得到服从,靠的是身份,而不是命令的内容。单单权威发出命令这个事实,就可以产生服从的义务,而不管其命令的内容正确与否。我们可以借用哈特的术语描述权威性指令这个特征,即属于“独立于内容的、断然性的理由”(content-independent and peremptory reason),就马默的理解而言,就是关于身份的理由(reasons identify related)。


何为自主呢?沃尔夫从康德哲学中借用了自主的含义。康德哲学一个基本的预设就是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是一项不可推脱的道德义务。为什么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呢?因为人拥有理性能力和自由意志,他能够自由选择做或不做什么。所以,人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并不仅仅指对选择的结果负责,还包括努力决定理应做什么的过程,如获取知识、反思动机、对结果的预测、对原则的批判等等。所以,沃尔夫认为,自主是自由和责任的结合体,其意味着一个人应当经过自己反复思考和权衡后才能选择、决定做什么。对于自主的人而言,他只服从自己的意志,没有真正的命令可言。


结合权威与自主的概念,我们就可以明白沃尔夫提出的权威悖论之含义。权威意味着其发出的命令应当得到我们的服从,且这个命令是基于权威身份而独立于它的内容,单单权威发出命令这个事实就给了我们行动的理由。这个行动理由还带有实践必然性的义务内涵,它并不取决于我们的选择。而自主意味着我们要自由、独立选择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且要求我们在选择的过程中反复思量、权衡何为最佳行动,因此它必然依赖于对内容的衡量和承认。所以,权威与自主二者在概念上冲突,不可兼容。权威天生就与我们的自主相悖。如此而言,结果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我们承认权威的正当性而放弃个人的自主,另一条则是抛弃权威正当性而保有个人自主。在沃尔夫看来,自主是人的首要义务,是无法拒绝和废置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无政府主义似乎是唯一与自主这个德行相容的政治学说”,任何开明的人都应将哲学无政府主义视为合理的政治信念。


(二)排他性理由与正当权威 

在拉兹看来,沃尔夫的逻辑推理可归纳如下:权威要求将其指令作为独立于内容的、排他性的理由(exclusionary reason),而道德自主原则上要求人们把所有的行为理由当做内容依赖的、慎思的理由,所以两者必然存在冲突。对此,有两种回应的策略。一种是消极回应,即承认上述推理的逻辑有效性,通过改造第一个命题,接受第二个命题,来消解权威与自主的矛盾。他们否定权威拥有要求服从的道德权利和对其服从的道德义务,削弱了权威性质,故权威与自主不存在冲突。这种策略看似化解了权威悖论,但实则只是取消了服从权威的道德义务问题,而非澄清了问题。拉兹采取的是积极回应策略,认为权威悖论只是表面现象,权威与自主在本质上不可能冲突。值得提醒的是,此部分的论述只是一个初步回应,完整的辩护需要涉及权威的道德基础和正当化问题,这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完成。


拉兹认为,解决权威悖论的关键在于认识到排他性理由的存在,权威的指令实质是一种兼具普通理由和排他性理由为一身的保护性理由。下面我们将具体论述拉兹的这一重要概念。根据他的观察,我们的实践推理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理由——一阶理由和二阶理由。所谓的一阶理由,就是指支持或反对做X的理由。这些理由之间当然会存在冲突,因此,产生实践原则P1:在对所有的事情进行考虑之后,一个人应当总是按照理由的权衡去做他应当去做的任何事情。所谓的二阶理由,是关于一阶理由的理由。它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类别,积极的二阶理由是因为某个理由而行动的理由,消极的二阶理由又称排他性理由,是指因为某个理由而不行动的二阶理由。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二阶理由的存在。例如,军官命令士兵去占用某个商人的货车,这时士兵就有了占用商人货车的理由。也即士兵这么去做的原因在于军官的命令,而不是基于去占用商人货车或不占用商人货车本身理由的考量。长官的命令直接排除了士兵对于上述一阶理由的权衡。


我们还可以比较命令与请求的区别来进一步说明二阶理由的特征。当我的朋友请求我借钱给他时,这个请求给了我一个借钱给他的理由。但是我可以考虑到我自己的实际情况,比如手头比较紧张、急需用钱、怕他借了不能及时归还等众多反对这一行动的理由决定不借钱给朋友。通常情况下,我的朋友也会认为我的决定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我的上司命令我借钱给他,这个事实给出的理由同朋友的请求就大不相同,因为我不能再根据上述考虑决定借不借钱,我会直接把钱借给长官,否则将会违背他的命令。这里,长官和上司的命令就是我们所要讲的二阶理由中的排他性理由,它直接排除和替代对一阶理由的权衡,要求我们直接按照权威指令行动。权威指令实质上是兼具一阶理由和排他性理由的保护性理由。所以,上述P1原则并不适用于一阶理由和二阶理由的冲突,应代之以P2原则:如果打破平衡的理由被不败的排他性理由所排除,那么一个人就不应当基于理由的权衡而行动。因此理由的胜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基于同等位阶理由的分量权衡,一种是基于二阶理由对一阶理由的排除。所以,我们应当修正P1、P2,得到原则P3:在对一切事情进行考虑之后,一个人总是应当出于一个不败的理由而行动。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排他性理由与一阶理由的差异归结为两点。第一,排他性理由的胜出不是靠分量(weight),而是靠种类、位阶,它并不是一种分量很重的一阶理由,也即一阶理由和排他性理由之间不是量的差异,而是质的区别。不管相关的一阶理由分量有多重,只要排他性理由出现,即可取而代之。第二,进一步言之,二者在我们的实践推理中的扮演的角色和模式不尽相同。对于一阶理由,我们都是靠权衡、比较分量来决定应当如何行动,但是对于排他性理由,我们则可以直接用其取代、排除相关一阶理由的权衡。申言之,排他性理由具有一种天然的优先性。这点在下文阐述优先性命题时,我们还会详述。


因此,沃尔夫的权威悖论真正错误之处在于他的前提——对排他性理由的忽视。在他看来,实践理由都是一阶理由,一阶理由的推理模式是依其分量而胜出,所以一个自主的人当然总是要按照理由的权衡而行动。但是实践推理结构并非那么简单,二阶理由的存在使得理由的胜出可以是排除一阶理由的权衡。自主原则无非是要求我们在考虑所有情况后,按照自己的判断做应当做的事。但这并非要求我们都是基于理由的权衡而行动,我们同样可以通过理由的排除、替代和忽视而行动。所以,对于权威的服从并非违背我们的自主,我们也仍将是按照理由指引而行动,毕竟恣意与忽视某些理由二者并非等同。



《为无政府主义申辩》

[美]罗伯特·沃尔夫 著

毛兴贵 译

甘会斌 校


三、服务性权威观:权威的正当化

 如果上述分析可以接受的话,权威悖论就是表面的,是对自主概念和权威指令性质的误解。不过,我们也不要这么过快地打发权威悖论,因为沃尔夫同样可以做出下述回应:他并不否认二阶理由的存在,事实上,生活中的确存在大量的二阶理由。然而,他认为,这种二阶理由不能够由别人或者权威做出,只能够由我自己施加。譬如,我对某个朋友做出的承诺,我自愿接受医生的诊断,将他的意见当做自己的保护性理由。如果某个权威不经过我的同意或者权衡,直接对我施加义务性指令,还主张自己的正当性,那么我们是不能够承认的,它显然侵犯了我们的个人自治。


所以,权威悖论引发的的深层反思揭示了正当权威的实践合理性难题,而不是仅仅是概念上的可能性。它迫使我们说明权威作为排他性理由的道德基础,即为何权威发出的指令能够具有这种独特的地位?我想,这才是权威悖论的真正理论贡献所在。为什么我们要将权威的指令当做独立于内容的、优先性的理由呢?如若我们不能合理说明,权威指令的独特性应当为参与到权威实践推理模式中的人所遵循,那么即使我们已经成功说明了正当权威概念可能性,其意义也不大,反而恰恰是对正当权威的合理性的颠覆。


拉兹早已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实践权威理论最重要的问题便是权威正当化问题。所谓的权威正当化问题,也可以简称为权威问题,即如何为一个人将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交由另一个人提出辩护。既然权威对行动者发布的是一种保护性理由,那么意味着行动者不能在权威指令关涉的事情上再自行权衡,而应该直接按照权威指令行动。那么权威问题就出来了:我们都是理性的、自治的人,都在道德上处于一种平等地位,凭什么权威可以对我提出这种义务性要求?它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如果说这种规范性指令得不到辩护的话,那么权威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正当性, 我们也没有义务服从权威性指令。


正是为了解决上述的权威问题,拉兹提出了服务性权威观。服务性权威观由三个规范性命题和后期的独立性条件所组成。下面我们就将他的服务性权威观逻辑呈现出来。在拉兹看来,我们人都是理性的、自治的,所以我们应当对理由做出回应,并按照正确理由来行动。可是,我们每个人对何为正确理由是有着严重的分歧的。比如说A与B因为某件事情发生了争执,A认为应该采取X方案,B认为采取Y方案才是正确的。但A、B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决定。所以,他们很自然会将这件事情交由权威来判断和决策,也即将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交给了权威。而A、B如此做的原因便是,他们认为权威会给出正确理由,服从权威就是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这便是所谓的通常证立命题:

 

通常证立命题(the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简称NJT):一个人对他人拥有权威的通常方式是,假如权威的受众接受该权威性指令具有约束力,并试图去遵循该指令,而不是遵循那些直接适用于他的理由,那么,该受众就是更好地遵循了适用于他的行动理由(而不是权威性指令本身)。

 

为了证明权威能够实现这个目标,拉兹列举了五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权威要比个人来得更准确:如权威要比个人更加明智;更能排除偏见、意志薄弱;权威所处的位置要比个人好等等。并辅之以依赖性命题来支撑:   

   

依赖性命题(the dependencethesis,简称DT):所有权威指令的做出应当基于已经独立适用于指令受众的理由,且这些理由与指令所涵盖的情形下受众的行动相关。这些理由即“依赖性理由”。

 

可以说,依赖性命题与通常证立命题都属于道德命题(moralthesis),二者互相补强(mutuallyreinforcing)。如果通常命题成立,即权威决定要比行动者自己权衡要好,那么就很难抵制依赖性命题,势必要正确反映和总结那些依赖性理由。如果接受依赖性命题,权威做出的决定都是基于依赖性理由,那么权威就能更准确、更好给行动者提供指引,通常命题自然会变得很强。它将使权威变得更有能力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因此,两个命题全面展现了正当权威的本质和功能,表现了权威功能的服务观念(service conception),也即,权威的主要功能在于服务于行动者。


因此,一旦满足以上两个命题的话,行动者就有理由把权威性指令当做优先性的理由指引自己的行为,这便是优先性命题:

 

优先性命题(the preemptionthesis,简称PT):满足了DT和NJT,权威要求行动这一事实就成了权威指令受众的行动理由,这一理由不是附加到当评估如何行动时依赖的相关理由之中,而是要排除和替代那些相关理由。这一理由也即优先性理由。

 

不过,在有些事情上,我们其实并不认为最重要的事是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而是自我决定。如个人的婚姻,穿着的选择,喜欢的食物等等。所以,在后来的《权威问题:再访服务性权威观》一文中,拉兹又补充了独立性条件(independence condition,简称IC):


满足NJT的情形下,在权威指令关涉的事务上,行动者遵从权威指令要比自我决定更能遵从理由。也即,只有当遵从理由比自我决定更加重要时,服从权威才是必要的。


至此,拉兹通过三个规范性命题(主要是NJT)和IC解决了权威问题:我们作为理性的人,理应按照正确理由行事。一个人将自己的意志交予一个权威的正当性在于服从权威相较于自我决定,能够更好遵从理由,且权威本身的确能够使得行动者更好遵从理由。通过对权威的目标和范围的限定,拉兹完成了对权威的正当性辩护。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Joseph Raz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四、对拉兹权威理论的评论与反思

 至此我们看到,拉兹从实践哲学的基本进路,将权威的讨论与实践理由紧密关联,对权威概念做出了成功的分析,这一点应该说在学界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共识。而建立在此基础上,拉兹提出了服务性权威观,意图解决权威正当化问题。这一理论极为重要,因为它为权威的正当化难题提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完整性和解释力的方案,体现着哲学理论的高度一般性和广泛性。同时,服务性权威观也最具争议,是理论界讨论的中心议题。本文接下来的部分主要围绕着权威问题对拉兹权威理论做几点评议性反思。

 

(一)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

 针对沃尔夫为首的权威悖论的挑战,其实有两种回应路线:一种路线就是拉兹所采取的,认为权威意味着拥有主张服从的权利,行动者负有服从的义务,以此进一步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正当性辩护;另一种方案可以称为认识论权威路线,即改造对于权威的定义,权威性指令不再是一种施加义务性要求的保护性理由,而是一种分量很重的建议,换言之,将实践权威也视为一种理论权威来对待。


拉兹认为,如果采取另一种方案的话,就会消解实践权威与理论权威之间的界限,将权威全部化约为了理论权威。但是实践权威拥有的对行动者施加义务性要求的权力是理论权威所没有的,所以,理论权威的意见只能是建议,实践权威的意见是义务性指令。


这个回应与其说解决了问题,不如说恰恰挑明了问题:我们承认理论权威的确缺乏能够施加义务性行动要求的权力,但是为什么拥有权力的实践权威就可以呢?是否拥有权力就足以造成二者之间的规范性差异吗?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例子,比如说某个气象专家,非常博学、经验丰富,是我们在气象信息方面的权威。这是一种理论权威,他可以提供给我们关于气象信息上确信的理由,在信念上我们应当将他的意见视为一种优先性的理由。但我们也会发现,许多理论权威同样可以提出行动上的建议。还拿这个气象专家为例,他预见了明天的天气将会下大雨,所以让我们出门最好带伞、雨衣等防潮工具。可是,我们为什么不能够将他的这些意见视为义务性的要求呢?它们不是也让我们更好遵从理由呢吗?按照拉兹的看法,是因为气象专家缺乏一种权力。但我们在服务性权威观里面,却找不到权力可以施加义务性要求的论述和依据。

 

(二)目标与优先性理由   

不过,我们可以暂且放下实践权威与理论权威之间的分歧,接受拉兹对于实践权威的定义,看看是不是满足了拉兹提出的三个规范性命题,就足以产生权威以及优先性的行动理由。下面我们将援引达沃尔的理论来做一个尝试性分析。

   

我们可以将拉兹的NJT和PT两个命题分解为以下三个命题:

(1)如果B把A的指令当作优先性理由,B就能够更好遵从理由,所以B有充分的理由(sufficient reason)把A的指令当作优先性理由;

(2)如果B把A的指令当作优先性理由,B就能够更好遵从理由,那么A的指令事实上就是B的优先性理由;

(3)如果B把A的指令当作优先性理由,B就能够更好遵从理由,那么A对B就拥有权威。


我们接受(1),却不需要接受(2);接受(1)(2),也不需要接受(3)。例如,A是一个上好的厨师,做菜手艺很优秀。如果B对烧菜一无所知或者说很不在行,那么显然,B就最好把A的指示当作自己炒菜的优先性理由。这个时候,我们是否就能说A的指令就成了B的优先性理由了呢?显然是不能的。


针对这个批评,拉兹认为的确不是如此,如果B想享受自己做菜的过程,当然不需要A的指示。也即,这个时候是否将A的指令当做优先性理由,还要取决于B的目标。如果说B根本不想学做菜,而仅仅是想自己娱乐,那么A的指令对于B而言无法享有优先性的地位。


可是,我们再退一步,假设B有一个目标,就是想烧好菜,那么他自然将A的指示当作优先性理由,这是不是就意味着A对B拥有权威了呢?恐怕答案还是否定的,即使满足了NJT,也不能说明权威的存在。我们可以通过达沃尔的“闹钟实验”来说明这个问题。假如B想早上七点起床,起点起床成为B的目标,是他当前最有理由做的事。但B这人很懒散,每到七点时都不能按时起床。所以,他只好通过闹钟来叫醒他。但一般情形下,闹钟对他而言并不管用。这时候,B想了一个主意,就是设置一个权威环境。B将闹钟设置成可以发出权威性指令的模式,一旦B到点不起床,闹钟就会发出权威性指令。目前来讲,只有这种方式能够保证B七点起床。因此,按照拉兹的命题(3),B最有理由做的就是将闹钟指令当作优先性理由。但是,这个时候,我们能够将闹钟的指令视为优先性理由吗?我想是不能的,闹钟的指令是无法给B施加义务性要求的。因此,即使满足NJT,权威也并不一定存在。

 

(三)工具主义与正确理由

  拉兹后期提出的独立性条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服务性权威的范围。可惜,我们将看到这个条件并为如他所愿。独立性命题表明,虽然在权威实践的内部,我们遵循权威性指令比我们自己权衡要能够更好遵从理由。但是,我们又如何决定在相关的事务上,是否需要参与进权威指导下的实践呢?拉兹的答案是同样地,在相关的事务上,遵从权威实践比自我决定要能够更好遵从理由,更好地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因此,在自我决定与遵从权威指令二者权衡之间,我们应当遵从权威性指令。


拉兹预见了他所提出的独立性条件可能遭遇的两个反对:第一反对是认为独立性条件只是重述了权威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道德问题的意义就在于自我决定比任何其他事情都要重要。那么,说遵从权威比自我决定更加重要有什么意义呢?第二个反对独立性条件表明,我们需要自己权衡服从权威和自我决定何者更重要。但是二者是不可比较,不可化约的。因此,这个任务无法完成。


对于第二个反对,拉兹提出了自己的反驳,认为二者是可以比较的。他举了一个例子,一般来说父母经常会替孩子做决定,但是有时候父母会有意让孩子自我选择,虽然父母知道如果自己来帮他选择会比他自己选得更好。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父母想培养孩子的自治能力,从长远角度来看,自治能力的养成要比眼下帮孩子做决定来得更加重要。但在类似婚姻这样的问题上,却不能如此,这些事情只能由孩子自己决定,而不能由父母,或者其他什么权威来决定。这时候,自我的选择就比服从权威来得更加重要。因此,在自我决定与是否服从权威问题上二者并非不可比较的,我们是能够做出权衡的。


对于第一个反对,拉兹认为这已经不是正当权威的任务了,他所提出的独立性条件是非常一般性的论述,它虽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答案,但是指出了如何获得这个答案。但是,我认为拉兹的回应可能并不完全令人满意。我们完全可以赞成拉兹对于第二个反对的回应,承认价值之间是可以比较的,也是可以化约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对第一个反对的回答并不充分,我们如何化约和比较遵从权威和自我决定?特别是当两个价值之间的分量不相上下,充满争议时,我们该如何权衡?我们是自我选择,还是服从权威的指令?独立性条件仍旧没有出我们想要的答案,如果说这只是一般性的论述,不能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的话,显然会给服务性权威理论带来应用上的难题。


进一步言之,独立性条件带来的问题直接会危及权威的正当性。拉兹所秉持的服务性权威观实际上是一种工具主义权威观,权威的功能和目标在于帮助人类实现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说到底,权威本身是一种装置(device)和中介,相较于正确理由的目标,它终归是手段。如果不能达到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这样的目标,那么权威作为一种手段便失灵,它的正当性也就随之消解。在独立性条件某些情形下,对于何为正确理由,能否更好遵从理由,我们是无法得知的。因此,权威的范围和目标就变得模糊不清。一旦权威的目标不能够达成,那么它的工具性价值无法存在,也就无法再服务行动者。

 

(四)程序性批评

 服务性权威观除了面临上述的困境之外,还会遭遇着程序性批评。根据拉兹的通常证立命题,我们可以看到拉兹的权威正当化理论是一种实质的正当性理论(a substantive theory of legitimacy)。权威与行动者之间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但只要满足让行动者更好遵从理由这一个实质性目标,那么权威的正当性就能够得到保证。至于权威的决定是如何做出的,行动者如何获知权威的决定等等这些程序性要求,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并没有涉及。虽然,拉兹已经承认,让行动者更好遵从理由是权威通常的、最为重要的方式,但通常证立命题对于理解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政治权威正当性依旧不够。


在现代政治社会中,民主作为一个重要的程序性环节,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维护。有人说,其实民主对于许多决定来说并非关键。例如,我们去医院看医生,只要医生经验足够丰富,医学知识渊博,能够帮我们治好疾病就足够了。至于他们的决定是如何做出的,我们并不关心。还有,我们个人经常会做一些承诺,一旦这些承诺做出之后,就对我们具有约束力,我们应当按照先前的承诺行动,我们不会去追问这些承诺做出的过程如何如何。上述的例子对于个人而言,可能的确如此,但是对于政治权威而言,恐怕并不适用。作为共同体的参与者,我们非常在乎和渴望获悉政府的决策是如何做出的,国会的立法是如何制定的,法官的裁决是如何发布的。如果上述政治权威,特别是法律权威的行为不能满足一些民主式的程序性要求,我们会认为这是一个不正当的决定,即使它能够帮助我们很好实现某些目标。


在《法律与分歧》一书中,沃尔德伦教授甚至认为民主颁布的立法值得我们尊重,即使这样的立法并没有满足NJT的要求。另外,夏皮罗也同样认识到了在权威正当性辩护中,程序性要求尤其重要。他赞成拉兹对权威功能的界定,即权威是服务于行动者的。但是,对于如何服务行动者,他并不赞同拉兹的看法。他将拉兹的权威理论概括为“中介模式”——权威的正当性来源于使得人类更好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而把自己的权威理论概括为“裁决模式”——权威的正当性来源它的裁决程序(过程)必须为行动各方所接受。由此可见,夏皮罗认为权威正当性的根源在于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程序,而不是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的实质价值。



Law and Disagreement 

Jeremy Waldr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一个拉兹主义者在面对程序正当性理论(procedural theories of legitimacy)批评时,可能回应说:程序正当性对于服务性权威观并不构成挑战,因为人们要求权威遵从特定程序目的无非还是让行动者更好遵从理由。所以,二者并无矛盾。然而,这样的回应带来的麻烦是会将NJT完全掏空,因为它会和任何正确的正当化理论所匹配,也就无法与其他正当性理论构成所谓的竞争,从而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可言。另外一个可能的回应是认为程序正当性要求只不过是NJT的一个例外而已,NJT命题对此表示开放。但如果这么理解NJT的话,可能与NJT的本意是相悖的,因为NJT表明权威正当性的来源在于其能使得行动者更好遵从理由,如果我们将程序正当性也纳入进来考量的话,让行动者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这个目标就不再是唯一的标准了,我们就需要同时考虑与正确理由保持一致这个目标和程序正当性。因此,就必须对NJT做出限定和修正。

结    语

权威议题作为法政哲学的核心,历来论述颇多,争议也最大。拉兹的实践权威理论自始便承载着勃勃雄心,开辟实践哲学的新进路,力图解决权威的概念和正当化等一系列难题。所以,其自问世以来影响甚大,一直处于政治哲学、法哲学讨论的焦点。从我们对拉兹权威理论的梳理和反思中,我们也见识到了这一理论的体系性和完整性,它的确为权威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具有解释力的一般性处理框架。


本文是在对拉兹权威理论的反思性评介。拉兹权威理论在概念层面上的分析取得了成功,但其服务性权威观对于解决权威正当化问题可能并未完全遂愿,至少还面临着许多批评和质疑,包括:对理论权威的简单处理;NJT无法保证权威的存在;独立性条件的提出使得行动者陷入了何为正确理由的权衡,以致消解权威的工具价值;程序正当性的诘难。权威难题的合适解决方案需要更为复杂和精致的处理。



Joseph Raz

►本文系”法律的权威“专题第3期

►原文载《金陵法律评论》(2015年秋季卷)

►为阅读方便,推文已将脚注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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