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反诈】个人参与电信诈骗会受到哪些处罚?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诈骗分子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缺乏法律常识、禁不住外界诱惑等对大学生实施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学生的财产安全极易引起极端事件发生。为让学生们认清电信诈骗的危害性,学习《反诈法》相关知识,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不受侵犯,下面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活动典型案例,希望同学们提高警惕、防范诈骗!
一
2023年1月至3月,陈某(17岁,在校学生)通过境外通联软件联系境外诈骗团伙,以200至250元每小时的价格承接语音转接业务,陈某发展蔡某等8名在校学生为团伙成员,使用团伙成员及其亲属名下电话卡,利用智能手机远程控制软件,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语音转接服务,致使多人被骗。陈某等9名在校学生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2022年12月,董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进入组织发送诈骗短信的群组,根据群主提供的信息向他人发送诈骗短信,发送完成后将操作过程的录屏及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群主,便能获得20-150元不等的佣金。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董某组织本地多名中学生多次帮助诈骗分子发送诈骗短信,共计获利3779元。董某及其他涉嫌违法的学生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使用 GOIP、猫池等设备,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
2023年1月30日至2月1日,庞某(17岁,高校在校学生)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持有的银行卡及手机银行APP帮助其收款、转账,为诈骗团伙提供人脸验证、支付结算等服务,交易金额达67万余元,庞某获利4900元。目前,庞某等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身份开卡开户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还对涉电诈前科人员和重大嫌疑人员实施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