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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否享受产假待遇?

2017-03-30 江苏台法治在线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待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与是不是合法生育无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自理,可以享受产假,也就是产假不区分是否合乎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发给工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文作者:《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刘定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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