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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送房给儿媳奖励,却发现孙女不是儿子亲生,一怒之下…

2017-11-12 义乌稠州论坛



年过六旬的老太太梁婆婆为了奖励儿媳为他们家生育了两个小孩,于是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的一半所有权转给了儿媳。


没想到后来才发现大孙女原来并非儿媳和他儿子的婚生子女,她的儿子后来也和儿媳离婚了。


房产赠与儿媳后 

发现孙女非亲生


梁婆婆的儿子麦某与儿媳阿红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和一子。生活本来幸福美满,梁婆婆为奖励儿媳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无偿赠与了儿媳所有,并已经前往公证处进行了公正。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没想到的是,2016年梁婆婆的儿子与儿媳经法院调解离婚,经过亲子鉴定,麦某与女儿并没有血缘关系。


身心大受打击

请求法院撤回赠与


今年5月,梁婆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自己当初赠与房产初衷是因为奖励儿媳为儿子生育了两个小孩,为他们家后继香火。如今经过鉴定发现孙女竟不是自己儿子所生的,房屋赠与的事实基础就不存在了。


并且梁婆婆表示自己知道事情以后,身心收到巨大打击身体也出现了不适。自己目前年事已高没有收入,主要靠房屋的租金维持日常生活。因此她请求法院撤销房屋赠与的判决。

儿媳表示:

婚内没有出轨

对婚前怀孕并不知情


对于女儿非丈夫亲生的这件事,阿红表示很委屈。称自己在和麦先生结婚期间并没有出轨,她是在结婚之前怀上身孕,自己对女儿并非麦先生亲生一事根本不知情。自己对这件事情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不构成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节。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阿红表示,梁婆婆当初将房屋赠与阿红时,是不负有义务的,且经过了公证,依法不得撤销。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可以撤销的范畴。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各自就应该对自己作出的民事行为负责。


法院:

得知事情真相 

撤销赠与符合情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婆婆是在阿红与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产赠与给阿红的,故梁婆婆称其为奖励阿红将房屋赠与给她符合社会情理。


本案中,当梁婆婆得知小莹并非其亲生孙女后,她当初赠与阿红房产的初衷产生动摇亦符合社会情理,故梁婆婆认为阿红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形该院予以采信。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梁婆婆的诉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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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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