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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这事,义乌已有1人死亡,23人被追刑,218家企业被立案查处…

2017-11-23 义乌稠州论坛



义乌的企业老板要注意了!

从今年年初到现在


义乌已有247家企业被约谈218家企业被立案查处罚没款576万元7家企业被列入信用中心黑名单


还有23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治安拘留!


都是因为这个问题:

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义乌市某建设公司相关人员对"8.10"事故负有责任被追刑


2017年8月10日下午15时许,由义乌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义乌市某初中拆除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经查,方某个人以该公司名义参与工程招标,标书中明确李某为工程项目经理。中标后,李某不参与工程管理,方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廖某、苟某、胡某实施。廖某、苟某、胡某在组织人员拆除过程中,未做相应的预案、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处理结果

方某、李某、廖某、苟某、胡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公安机关受案调查追究其责任。义乌市某建设公司及其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市安监局对建设公司处罚款30万元,对建设公司负责人处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

唐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被追刑

2017年3月4日,义乌市安监局在调查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案件中,发现其销售的橡皮水、洗车水、120号油等疑似为危险化学品,经抽样鉴定后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



经查,唐某经营危化品的数量和销售额较大,超出该局管辖范围。为此,义乌市安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该案移交给公安部门。



处理结果

义乌市公安局对唐某非法经营危化品行为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被追刑

2017年9月19日,义乌市安监局在调查李某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案件中,发现其销售的白电油疑似为危险化学品,经抽样鉴定后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


经查,李某经营危化品的销售额较大,超出该局管辖范围。为此,义乌市安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该案移交给公安部门。




处理结果

义乌市公安局对李某非法经营危化品行为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

《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追刑的条款


 1、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企业安全生产不容小觑,义乌老板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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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自金华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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