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8
【民法总则】
1.104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1.105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组成】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106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1.107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1.108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109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1.110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11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相关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1.112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1.113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法通则】
2.104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2.105-2.113第五十条第二款 【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适用提要】
1.104非营利法人是相对于营利法人的概念,较之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更加宽泛。
1.105本条是关于非营利法人定义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所谓“公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一般人都能够享受的利益。二是法人如果将所赚的钱用于发展法人目的事业,并不分配给法人组织体的构成员(会员),不属于法律上的所谓营利性。突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三是国家对非营利法人的成立实行特许主义,必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特别许可)。
1.106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举办的提供公益服务的法人组织。应当注意的是,事业单位法人分为登记成立和非登记成立,两种情形的成立时间也不相同。
1.107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设立的规定。如果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其决策机构为理事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注意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依据。
1.108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社团法人成立分为登记成立和非登记成立,两种情形成立的时间也不相同。
1.109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章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1.110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取得资格应具备三点:一要具备法人条件;二要是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三要经依法登记。对于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要符合以下两点:一要具备法人条件,二要进行法人登记。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宗教活动场所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办理。
1.111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章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监督机构的规定。
1.112本条是关于捐助人有权查询捐助财产去向的规定。对于捐助人的查询、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有义务及时、如实答复。对于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决定,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注意的是,该撤销行为并不影响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13本条是关于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二是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三是可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但必须向社会公告。
原文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江必新、何东宁编著。P44-48。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