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11
【民法总则】
1.129第五章 民事权利
1.130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131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132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133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1.134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1.135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和构成】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36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137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138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139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40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141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142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143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1.144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145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1.146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1.147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权利】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1.148第一百二十七条 【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49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保护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50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1.151第一百三十条 【依法行使权力】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152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1.153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
2.129第五章 民事权利
2.130第四节 人身权
2.131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132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13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保护国家财产】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保护集体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保护公民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七条【保护社团财产】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2.134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2.135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136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37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2.138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139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2.140第七十八条【共有】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141第七十九条【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142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143第八十一条【自然资源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144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145第二节 债权
2.146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147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148第八十六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149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150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151第八十九条【债的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152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153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154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155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156第三节知识产权
2.157第九十四条【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158第九十七条【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2.159第七十六条【财产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适用提要】
1.129-1.130本条是关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规定。
1.131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权利类型的规定。总则增加规定了自然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
1.132本条是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突出强调个人信息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公开,即使合法取得也要保证信息安全。
1.133本条是关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的规定。
1.134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财产权利的规定。突出强调任何民事主体,无论是家还是集体,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法律一律平等保护其财产权利。
1.135本条是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移植《物权法》第2条第3款①(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修改而成。明确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136本条是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移植《物权法》第2条第2款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而成。物权客体不仅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
1.137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移植《物权法》第5条③(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成。
1.138本条是关于征收、征用给予补偿的规定,借鉴《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④(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修改而成。应当注意的是,征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的程序和权限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被征收或征用,对被征收或征用者,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139本条是关于债权定义的规定。发生债权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侵权行为,可以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权利人享有的不是对世的权利而只是针对特定义务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相对性。
1.140本条是关于合同约束相对人的规定。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只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1.141本条是关于侵害民事权益责任承担的规定,借鉴《侵权责任法》第3条⑤(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修改而成。
1.142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1.143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总则与通则相较而言,强调他人没有“法律根据”时取得不当利益就应返还,比通则规定的没有“合法根据”更加严格。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主体是受损失的人。
1.144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及其类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总则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赋予权利人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利用相关知识产权客体的专有权利。总则较通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主要规定了七类知识产权:一是作品;二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是商标;四是地理标志;五是商业秘密:六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是植物新品种。另外,还对权利客体保护作了兜底规定。
1.145本条是关于合法私产可继承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合法的私产才可继承,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1.146本条是关于股权和投资性权利的规定。
1.147本条是关于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受保护的规定。
1.148本条是关于依法保护虚拟财产的规定。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突出对数据、网络等虚拟财产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1.149本条是关于对弱势主体的民事权利特别保护的规定。弱势主体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1.150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取得方式的规定。主要有四种: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事实行为;三是法律规定的事件;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151本条是关于依法行使权利不受干涉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意愿真实、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干涉,否则应受到规制。
1.152本条是关于行使权利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总则强调民事主体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里所说的义务不仅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义务。
1.153本条是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总则规范了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注意的是,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的客体包括:一是国家利益(没有突出集体利益);二是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他人合法权益。
原文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江必新、何东宁编著。P52-68。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