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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凶极恶套路贷,家破人亡何时休

2017-07-25 王朝勇等 刑侦案审

 

日前,上海电视台曝光了一起高利贷索命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许女士于2013年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经过“阴阳欠条”“平账”等一系列运作,欠款额飙升至150万元。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将她告上了法庭,连房子也被查封。这类高利贷大家应该都有所了解,目前网络上有一个新词形容这种诈骗套路——“套路贷”!套路贷究竟是什么,它又是如何让被害人乖乖就范的呢?

案例介绍

一、合法借贷难获得,唯有套路能解渴。

由于我国目前金融开放程度不高,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发放贷款还是持审慎态度。普通人也好生意人也好,如果没有足够的抵押一般来说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而,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总会有人急需资金,需要民间借贷来弥补资金的不足,而民间借贷中最重要的风险评估,决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只能在熟人之间做。比如各地的老乡会、同学会,就是一些民间借贷的重要介绍场所。而熟人对于借款人的风险评估是有一定依据的。另一方面中国的银行贷款利率偏低,所以很难获得,也是民间借贷市场繁荣的原因之一。

可以说这些民间借贷是目前金融体系下的重要补充,再加之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往往彼此熟识,风控评判的准确度要比银行高一些,成为很多急需用钱老百姓的首选。

二、民间借贷需规范,借款人劣势任人宰。

近年来,以担保、信托、咨询为名的各类资金经营公司发展十分迅猛。这些公司大多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行高息放贷(俗称高利贷)之实,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引起了政府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由于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高利贷行为的法律责任,致使一些公司和个人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打“擦边球”,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和法律的制裁。

上文中提到的许女士,仅仅半年时间,债务就从4万元变成150万元。期间,许女士甚至被对方软禁10多天,直到媒体介入才将她解救,但是她和父母居住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连遭打击的许女士于2016年突发心脏病去世。

三、借条数额翻倍增,套路贷是何套路?

套路贷团伙挑选受害人的主要途径是各种主动找上门的继续借款的人民,一般找套路贷的基本可判断出缺乏融资渠道和社会关系,在城市也属于社会底层,在一线城市房价不断暴涨的今天,一些缺乏社会经验,却突然暴富的拆迁户更是他们的最佳选择。

比如,曾有新闻报道,2014年年末,上海市祝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向浦东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反映:近期收到该镇多户动迁居民的联名求助,不知如何应对。这些家庭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动迁不久;二是家中有尚未就业的子女。困扰着这些家庭的噩梦是赌博。根据2013年年初的公开资料,祝桥镇近几年迎来了大开发、大建设,一大批农民进行了动迁安置。从早期的千汇苑、祝和苑等小区开始,祝桥镇造了一个又一个动迁安置小区。承办民警指出,在此次发案的惠南镇、三林镇、祝桥镇,动迁安置社区都“特别多”。这些“迁二代”是怎样—群人?他们大多20岁出头,最小的出生于1994年,教育程度一般,普遍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找过工作;他们和家庭的关系疏离,以本地同学圈子为主要社交活动范围,不少人长期不在家生活,甚至警方也找不到他们。

办案民警还告诉记者,“迁二代”被高利贷盯上,除了自甘沉沦,还因为放贷公看中动迁户家中有房,一旦难以还款,还可以卖房还债,放贷“得手”的可能性更大。

四、明知套路深,受害人为何肯签字?

债务人在借款不久后,一般会发现违法分子的“套路”,但是,如果拒绝对新的借条签字,出借人就会组织地痞流氓来到借款人家中实施破坏,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状况,甚至有些套路贷分子一边哄骗,一边逼迫让借款人去签一个《房屋买卖全委托公证书》,再逼迫其交出产证,最终目的是将借款人房产出卖,使借款人沦落街头。

争议与问题

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套路贷”?

案例分析

一、套路贷借条为何能得到法律承认?

看似合法,正是套路贷的可怕之处,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案子的审查,着重审查两方面,一是借条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二是银行流水单。

套路贷骗局通常有三步走。第一步就是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5万元,欠条写的却是1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说辞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第二步是伪造银行流水。借款人签下欠条之后,小额贷款公司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小额贷款公司会与借款人一同到银行转账,他们先将欠条上允诺的金额10万元打入借款人卡中,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5万元,而借款人却没有拿到还款单。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5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10万元进账。

二、小额贷款公司怎样保证自己获得受害人财产?

如果借款人真的还不上钱,会面临什么后果?他们可能会被迫失去房产、失去人身自由,家人朋友也要遭受无止尽的骚扰。

一些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非常懂得“规避风险”。他们往往会要求有房的借款人网签房产,房产一旦网签就不能再交易,这对借款人是一大制约。同时签署2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这样就可以“合法”地占据借款人的房产,转租以牟利。对待借款人,讨债人通常会把其非法拘禁在住处内。上文中提到的许女士,就曾在出差途中被讨债人胁迫返回上海,并被软禁在自己家中10多天,讨债人也跟着住了进来。讨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待借款人的亲朋好友,胡搅蛮缠、语言威胁、跟踪盯梢、油漆刷墙、堵钥匙孔等“软暴力”手段。惩治套路 54 23506 54 12773 0 0 7346 0 0:00:03 0:00:01 0:00:02 7345的一大难题是——法律讲究证据,而骗子把证据链条做成了完美的闭环。

三、受害人为何鲜见发声?

首先,套路贷往往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另受害人认为法律并不能帮其解决问题。其次,更加深层次的原因是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据链条往往看起来十分完备——借条,银行流水,甚至拥有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而借款人往往不懂得保留证据。而公安机关往往无法及时区分正常的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行为,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四、套路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始自何时,历史久远无从考证,但它是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必然。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也表现出各种形态,明显带有生存发展的需求性。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的需要,逐步上升到国家行为,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占的比重就很小了。传统的民间借贷应该既有借也有贷,有偿与无偿是共存的,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存在着情和理。而套路贷往往隐藏在民间借贷身后,甚至在表现形式上也与民间借贷大致相同,比如有的借款利息在8%~20%不等,为规避法律,借款协议中的利息只填2.5%或根本不填数或者在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给人造成民间借贷的假象。基本上所有的套路贷都采用复利计息的方法,以牟取利润最大化。一旦借款人到其无力还款,出借人要么组织黑恶势力上门暴力追讨,要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但是,无论套路贷以何种面目出现,其与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在性质方面有本质区别。

大律支招

俗话说:“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现在随着人民防骗意识的不断加,一些原本常见的骗局已经无法获得成功,犯罪分子也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在此情况下,套路贷应用而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并且严重扰乱我国的社会秩序。

套路贷行为已危害到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社会反映强烈,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不但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严重破坏了经济的发展,借款人往往借新债还旧债,恶性循环,最终家破人亡。放款人动用各种手段向受害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比比皆是,套路贷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能按时还款,行为人索要,采取威逼、勒索、恐吓、拘禁等手段的情况很多,特别是把债卖给一些黑恶势力,发生威逼、勒索、恐吓、拘禁借款人或担保人等情况也屡见不鲜。非法经营资金行为引起的债权,特别是超期任意加罚,强加于用款人、担保人,应是一种无效债权,它违背了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自愿,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视为赃款。由于套路贷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几乎都是以借条的形式出现,往往行为人进行民事诉讼,在借款人或担保人陈述事实后,应慎重判决,在实践中判决的也不是少数。借条形式只是高息放贷的手段,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应当着重审查案件是否涉及暴力逃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不能仅仅凭据借条和银行流水单简单判定为民间借贷案件。

必懂知识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文载《说赢就赢 虚假诉讼案例指导》,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2017年3月第一版。王朝勇、孙铭、陆云英、刘志民主编。P55-P60。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

本文作者观点略显狭窄,实践中曾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等定罪,或曰索债型犯罪,整理供读者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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