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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案

2017-10-14 魏建平 刑侦案审

   【案情介绍】

   赵先生与亲属间发生家庭纠纷,当地派出所接报后,将赵先生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因赵先生前妻向民警反映赵先生带人至家中殴打其父母,并认为赵先生此举很不正常,故民警将赵先生送至医院进行尿液检查。尿检结果显示赵先生体内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两项指标均呈阳性。公安分局对赵先生进行了询问、调查,赵先生承认其在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公安分局以接到线索举报,并抓获涉嫌吸毒的赵先生为由,对其吸毒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

   同年,精神卫生中心吸毒成瘾认定办公室认定赵先生存在吸毒成瘾状况。

   因赵先生对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公安分局就案件来源部分所举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公安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后,公安分局对赵先生涉嫌吸毒案件再次进了调查,传唤了赵先生,制作相关询问笔录,并于当日对赵先生进行了处罚前的事先告知。赵先生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分局对赵先生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赵先生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赵先生仍不服,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赵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4×年×月× ×日生,汉族,住××市××路××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安局××分局。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上诉请求:

   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1×)×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不存在上诉人前妻向被上诉人反映上诉人举动不正常的事实,被上诉人所作受案登记表虚假,案件来源不真实。

   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未提供第一次尿检结果,举证不完整。

   上诉人询问笔录内容系被诱供,不是上诉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吸毒行为。

   上诉人尿检结果呈阳性,是由于事发前曾服用克咳片、泰诺等药物;对上诉人吸毒成瘾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被上诉人在原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以同一事实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故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法院判决】

   上诉人赵××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律师,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年×月××日晚,赵××与亲属间发生家庭纠纷并报警。××公安分局××路派出所接报后,将赵××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因赵××前妻向民警反映赵××带人至家中殴打其父母,并认为赵××此举很不正常,故民警将赵××送至××市××区中心医院进行尿液检查,尿检结果显示赵××体内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两项指标均呈阳性。后××公安分局对赵××进行了询问、调查,赵××承认其于201×年×月××日在本市××区××路××弄××号××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201×年×月××日,××公安分局以接到线索举报,并在××路××弄××号门口抓获涉嫌吸毒的赵××为由,对其吸毒行为作出了×公(×)行罚决字(201×)××××××号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同年×月×日,××市精神卫生中心吸毒成瘾认定办公室认定赵××存在吸毒成瘾状况。

   因赵××对××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行罚决字(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案中,××公安分局就案件来源部分所举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201×)×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公安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嗣后,××公安分局对赵××涉嫌吸毒案件再次进行了调查,并于201×年×月××日对赵××进行了传唤,制作了相关询问笔录。当日××时,××公安分局对赵××进行了处罚前的事先告知,赵××提出陈述和申辩。15时20分,××公安分局对赵××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并于××时作出了×公(×)行罚决字(2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赵××于201×年×月××日在××市××路××弄××号××室内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赵××仍不服,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安分局具有负责本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在认定事实方面,根据××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显示,201×年×月××日,该局在处理赵××家庭纠纷过程中,根据赵××家属提及其反常的情况,对赵××的尿液进行送检。××市××区中心医院的特珠尿液检查单中明确显示赵××当时体内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当天,赵××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均自认其曾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月×日,××市精神卫生中心吸毒成瘾认定办公室所作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亦认定赵××存在吸毒成瘾状态。虽然,在之后×月××日的询问笔录中赵××否认其曾吸毒,但××公安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曾吸食毒品,且已成瘾。赵××之后的否认行为,并不能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

   因此,××公安分局认定赵××具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属认定事实清楚。××公安分局所作原处罚决定因案件来源不清,被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后××公安分局在查清案件来源事实的基础上,又重新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赵××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安分局在原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之后,重新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对赵××给予了处罚前的事先告知,并就其申辩进行复核,后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作出了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综上,××公安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赵××的诉请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维持××公安分局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赵××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赵××上诉称:不存在上诉人前妻向被上诉人反被上诉人举动不正常的事实,被上诉人所作受案登记表虚假,案件来源不真实被上诉人未提供第一次尿检结果,举证不完整;上诉人询问笔录内容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被诱供,上诉人实际并未实施吸毒的违法行为;上诉人尿检呈阳性,是由于事发前曾服用克咳片、泰诺等药物;相关吸毒成瘾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被上诉人在原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以同一事实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公安分局辩称:被上诉人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原审法院判决撤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受案登记表对案件来源的认定事实不清,但该判决就上诉人有吸食毒品违法行为的书实足予以确认的,现被上诉人在如实查明案件来源并对受案登记表内的该情况予以更正后,根据上诉人吸毒违法行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对上诉人进行诱供的情形,上诉人第一次尿检结果也是阳性,但因出具检验报告的医院无毒品检验资质,故在201×年×月××日将上诉人带至××市××区中心医院进行第二次尿检,该第二次尿检报告结果足以证明上诉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吸毒成瘾认定程序不是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程序,提供相关认定报告是为了进一步印证案件事实。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对赵××、民警×××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市××区中心医院出具的特殊尿液检查单、吸毒成瘾认定报告、(201×)×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公(×)(临)行受字(201×)第××××号受案登记表、× ×市公安局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公(×)行罚决字(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赵××共进行过两次尿检,且两次毒品化验结果均呈阳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上诉人××公安分局依法具有对其管辖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二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市××区中心医院出具的特殊尿液检查单显示上诉人的尿液中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上诉人在201×年×月××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自认于201×年×月××日晚××时许,在本市××路××弄××号××室借住的房屋内吸食了海洛因,上诉人在上述尿液检查单及询问笔录上均签名予以确认,故上诉人吸毒的违法事实可予认定。被上诉人依据《治安管理处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顶之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在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被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并判令重作的情况下,重新查明了案件来源事实,更正了受案登记内容,并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了上诉人拟作出处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拟处罚的内容,对上诉人提出的陈述与申辩进行复核后,在法院判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虽认为其吸毒事实不存在,相关询问笔录内容虚假,系被诱供所致,尿液检验结果毒品成分呈阳性是由于服用了相关药物引起,但对上述主张上诉人均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中,上诉人前妻××出庭作证,对曾向民警反映赵××行为不正常的事实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据此立案调查,并无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将吸毒成瘾认定作为对吸毒违法行为作出治安处罚的法定构成要件,相关吸毒成瘾认定程序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评述】

   这个案例实际上给我们展示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的全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页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安分局提供的医院出具的特殊尿液检查单显示上诉人赵先生的尿液中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上诉人赵先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自认吸食了海洛因,在其尿液检查单及询问笔录上都签名。显然,上诉人赵先生吸毒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

   被上诉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需要关注到的是,本案实际上经历了两次一审诉讼。

   被上诉人公安分局在先前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并判令重作的情况下,查明案件来源事实,更正了受案登记内容,并依照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了上诉人赵先生拟作出处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拟处罚的内容,对上诉人赵先生提出的陈述与申辩进行复核后,在法院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第一次诉讼败诉的法院判决内容,补救了行政处罚的不足内容。

   而法院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将吸毒成瘾认定作为对吸毒违法行为作出治安处罚的法定构成要件,相关吸毒成瘾认定程序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则再次让我们知悉,不同的案件,审理和审查的内容、范围是有所规定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更是要通过相应的诉讼、不同的程序解决。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本案中被诉的行政机关——公安分局,第一次败诉,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不得已又通过补救程序,补充事实,之后重新做出行政处罚,是我们依法行政的典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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