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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执法环境的变化对刑侦工作提出的挑战

2017-10-23 陈烨 刑侦案审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并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特别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通过修改多个条款予以实现,对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工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作为法律的直接参与者与实践者,公安机关在新法实施后的刑侦工作面临更多挑战,如何依据新法要求,不断完善以往陈旧的侦查方式,寻找新的破案增长点,已成为摆在公安机关刑侦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目前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的现状

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刑事犯罪斗争的形势,我们的侦查工作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从总体形势看,尽管部分地区案件稳中有降,但总量仍在高位运行,特定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仍屡打屡冒;跨地区、流窜性、系列性“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仍然较多;毒品犯罪成扩延趋势,吸毒人员向更多群体、更大范围、更高层次蔓延;“非接触类”的跨国际、跨地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新因素,犯罪手法花样繁多,侵害对象人多面广,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以保障改善民生为重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都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期待、新的要求,但目前特别是基层侦查机关从执法理念,执法规则、执法心理等诸多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适应,这些都需要我们高度关注,加倍重视。①(李庆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中国刑事警察》2004年第1期。)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给刑侦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证据制度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灵魂,没有证据就没有刑事诉讼。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证据问题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这不仅反映了立法者的证据意识,同时也给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者提出了要求,即参与刑事诉讼必须要有证据意识。与侦查活动相关涉及证据制度的变化主要有: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绝对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及书证的相对排除,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自证取证合法、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定。

1.不得自证其罪——给公安机关破案方式带来全新挑战

刑法修正案第49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使我国人权保障和国际公约接轨,诉讼中对于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都不能采取暴力、胁迫、强迫的方式让他证明有罪,也不能使其通过作证作出致自己不利的情形。“不得自证其罪”虽不是“沉默权”的完全翻版,但其精神是一致的。以往刑侦办案,一些刑侦人员有三五分的证据,就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控制,之后再进行审讯。审讯时间的长短和力度均掌握在刑侦人员手中,对于负隅顽抗的犯罪分子,完全可以加大审讯力度,以高强度高压力的态势攻破其心理防线,审查完了之后再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而在今后的刑侦工作中,刑侦人员将不得不面对犯罪嫌疑人几个小时一言不发的情形,有时明明知道他就是犯罪分子,可是证据不足,在规定的审讯时间内又不能获取口供,这样的情形该如何面对?

2.非法证据排除——给公安机关取证过程提出更高要求

刑法修正案第53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在以往案件诉讼过程中,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处罚,在法庭上故意制造障碍,称曾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侦查人员又不能很好地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导致诉讼不能顺利进行。今后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及时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在法庭上,不仅会陷自己于不利,至有可能直接导致诉讼无法进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在更加严格审查条件下,如何既要有效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要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无疑对刑侦工作今后的审查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其他证据的收集,都必须确保程序合法,来源合法,证据真实可信,侦查人员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使证据变成法庭上的“非法证据”。②(赵红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9期。)

(二)辩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规定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不被监听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一定权限的取证权利;律师法律援助范围扩大等。律师权利的增大给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带来很大压力。

压力主要表现在:(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后,律师即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提前介入,给传统的侦查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影视剧中经典的一幕“我现在什么都不想说,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将有可能成为现实。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其可以在第一时间抓到一根“救命稻草”,律师必定会想方设法帮助其应对公安机关的审查,维护其权利;而对公安机关来讲,其侦查方式、工作部署、审查步骤都有可能突然被打乱,对案件的进一步侦办将会带来更大的难度。(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也就是说,以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警察现场“监督”,侦查人员将被彻底“隔离”,无形中制造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更加亲密接触的机会,客观上必然给案件侦查乃至以后案件起诉产生很大的影响。③(杨赞:《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与侦辩关系》,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15期。)

(三)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对话,加害人真诚悔罪,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依法酌情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允许对自诉案件进行和解;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纷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经过多年的经验,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用一个章节,三个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中的一席之地。

(四)民警出庭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下,民警必须出庭作证:一是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如证据的发现、收集、保存过程等;二是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有异议,民警就其执行任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直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涉及人员可能包括侦查人员,还可能涉及其他警种的民警,如巡逻民警在巡逻、出警等警务活动在案件现场直接目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犯罪现场的客观状况时,可能要出庭作证;三是具有鉴定资格的民警出具鉴定意见后,如庭审过程中有异议,需要鉴定民警出庭应对质证。应对法律规定的警察出庭,关键在于提高民警出庭应诉的能力,强化民警出庭后的技能培训,让民警充分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及相应的司法礼仪。④(张品泽:《: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侦查观的重塑》,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三、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机关的应对政策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和制约,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完善侦查思路,创新侦查方式,笔者认为,要重点以下几点方面来应对挑战:

(一)转变执法理念

在执法理念上,要从偏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水平,进一步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转变侦查模式

侦查模式上,要从依赖口供向重视物证书证等非言词证据转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摈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的的侦查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进一步加大科技强侦力度,使用科技手段收集、固定、鉴定证据,为侦查取证提供硬件支持。⑤(唐世峰:《我国侦查程序的模式研究》,兰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一是加强“从人到案”的情报研判。所谓“从人到案”,就是通过对重点人员、高危犯罪人员的动态管理,分析活动轨迹,辨认个体特征,比对生物特征信息明确其参与或涉嫌的具体案件,从而破获案件。二是加强侦查专业打击力量建设,确保“从人到案”侦查措施的有效实施。根据侦查工作需要,我们可以考虑在基层公安机关情报部门,挑选一些具有刑侦工作经验的民警,成立专业查控队伍,专门负责对高危人员、预警人员、二次研判人员的落地查控工作。通过专业队伍对各项指令进行查控,其针对性、目的性、操作性更强,一方面将提高情报研判人员的实战研判水平,促进情报研判产品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又能为刑侦部门减负减压,使刑侦部门腾出手侦办大要案。

(三)转变司法观念

在司法观念上,要从以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变。在运用现代化侦查手段侦破案件的同时,不忽视传统的侦查手段,更不削弱现场勘查,第一时间全面获取现场各种痕迹物证,为案件的顺利诉讼提供证据支持,为还原案件的真相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重视公安科技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公安科技人才,强化侦查人员的学习和实战训练,提高培训实效。多措并举提升打击犯罪能力,努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对平衡。

(四)加强证据收集意识,实现审讯方式由“重口供,轻证据”到“以证定案”的转变

今后,随着形势发展,物证以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各类鉴定结论,将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口供作为新的“证据之王”,成为侦查的重心,技术侦查也将应用得越来越广泛。因此,公安刑侦部门必须切实做到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重心,以为起诉、审判提供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基本要求,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主动出击,控制侦查工作的主动权,通过确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坚持“捉贼先捉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控制。二是要确保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实现以证定案,通过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取证工作以及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判断。⑥(张桂霞:《论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四、结语

以刑事诉讼法在修为背景,通过制约侦查权的使用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结合一线公安机关由于当前刑事案件高发而深感打击手段不力的冲突现状,探索破解侦查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增强基层侦查部门信心,提振士气,不断提高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能力水平,切实为维护杜会治安大局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是我们需要不断探索的方向。

 

原文载《公安法论丛》(第一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一版,主编:杨宗科。本文作者:陈烨,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技术系讲师。P195-201。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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