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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Pick!2019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及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投票进行中,“浙检”这3起案例入选!

浙江检察 2021-04-28

第1666期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让检察工作“飞入寻常百姓家”,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检察日报社定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组织开展2019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及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活动,其中浙江检察机关有3起法律监督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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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入选的10、15、17号案例投票



一起来看看入选的3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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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永康检察机关依法对一起涉民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助推走步机国家标准出台

2019年4月28日,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

2017年10月至12月,刘某公司生产、销售的3756台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2月,质监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该公司将被判处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永康市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永康市检察院专门组建特别调查小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办案中,该院没有单方面采信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而是深入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与该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性不相当。

2019年3月11日,永康市检察院决定对这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召开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最终,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



15.浙江台州一起22年前的命案真凶归案,最高检核准追诉判死刑

2019年6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对检察机关追诉的一起22年前的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侯传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该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1997年5月20日深夜,靠打零工维持家庭开销的侯传良和朋友打完牌后,发现自己输得连给儿子买奶粉的钱都没有了,很是郁闷。散场后经过骆某家时,他发现骆某家一楼侧面的小窗户半掩着,刚好够一个人进入。骆某家是这一带比较有钱的人家,开了一家加工厂,骆某的丈夫经常出差,家中一般都只有骆某一人。

手头正缺钱的侯传良起了邪念,从窗户爬了进去。发现骆某正在床上沉睡,房间沙发上有个黑色手提包。翻开包,侯传良拿走了包中的2000余元现金,当他又想去取骆某手臂上的金手镯时,骆某被惊醒,尖叫反抗。害怕加上冲动,侯传良抓起床头柜上的电熨斗就往骆某头上砸、用手掐,将骆某杀死,侯传良仓皇逃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虽然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痕迹,但因技术条件所限,并没能锁定凶手。2018年5月,玉环市和台州市两级公安机关再次对命案积案进行梳理,并用新技术锁定了这起命案的真凶侯传良。由于此时距案发已过去21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在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案件的追诉工作得以启动。

为了还原真相,办案检察官咨询专家,并组织模拟实验,比对二者的创口形态特征。通过实验,他们得以识别和解读在案的客观性证据,印证了法医的检验报告和被告人侯某供述的作案细节。办案中,检察官还三赴杭州,对接作案工具的DNA鉴定事宜,挖掘一切可以补强客观性证据的可能。最终查明,侯传良就是杀害骆某的凶手。



17.浙江绍兴检察机关查明1.6亿元虚假诉讼案背后真相,打假官司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9年11月,为了保住自己的债权与他人串通打假官司的阮某,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2008年,阮某通过购买股权,成为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至2012年间,因该公司经营需要,阮某通过自己名下的4家纺织企业,借款给该公司4000余万元。

2011年11月,该公司被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工程款共40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此时,该公司负债已达1亿多元,也没有流动资金。为了拿回自己借给该公司的钱,阮某串通徐某、马某、王某,伪造借款协议书,虚构借贷关系,从该公司现有资产中套取资金。为了让“借款”更真实,他们通过多次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银行流水记录。

2012年8月,徐某等3人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后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公司归还3人借款共计6500余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后来,该公司未依约还款。

2018年2月,阮某授意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经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后,确认了该公司与徐某等3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务金额高达1.6亿元。

同年7月,某建筑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该公司与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柯桥区检察院及时通过信息通报制度获悉案件线索,随即开展调查。该院通过调阅原审案卷,对报案人提供的内容以及银行流水资料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徐某等3人并不具备一次性出借上千万资金的经济实力。而且在涉案借条所写借款日后一周内,3人银行账户先后收到阮某所属4家公司共计6500余万元的转账款,存在故意制造银行流水、涉嫌虚假诉讼可能性较大。

针对涉案金额超过1.6亿元、涉案人员较多、存在串供风险等实际情况,柯桥区检察院成立由民事检察、刑事检察组成的检察官联合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该院经调查,认为徐某等人与阮某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通过法院调解实现非法目的,于是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随后,绍兴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系阮某等通过伪造借条、人为制造银行转账凭证手段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原审法院未查明当事人以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据此作出的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2019年8月,绍兴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阮某也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来源 |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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