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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检察发布“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浙江检察 2021-04-28

1月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结果新鲜出炉。该批案例经过严格的申报、初选、评审、评定等程序最终产生,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领域。



快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都有哪些案例入选——


目 录


案例一

盛某某正当防卫案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

胡某某等人涉黑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

涉“新型平板走步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

“六合彩”赌博系列案

景宁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

彭某某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六

王某某诉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七

瞿某某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八

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九

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十

基本养老保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

盛某某正当防卫案



2018年7月30日,盛某某被传销人员郭某骗至浙江省桐庐县传销人员租房的客厅,在不清楚对方身份、目的情况下,多次口头请求离开均遭到拒绝,盛某某恐惧感急剧增加,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争执中,盛某某划伤成某某。成某某后被送医院治疗,出院后未遵医嘱继续治疗,同年8月11日突发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桐庐县公安局以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将该案移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将案件报送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019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为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了有益参考。


该案的办理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使命担当。


案例二

胡某某等人涉黑案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以胡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骗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进而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催讨。


该组织向47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犯罪48起,犯罪金额高达290余万元,导致1名学生自杀死亡、18名学生退学、休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挖掘犯罪线索,追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残余势力,向公安机关移送追诉漏犯线索4起,发函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董某某等30余人立案侦查,已起诉24人,判决16人,其中董某某等4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公职人员“关系网”“保护伞”线索4起,已有10余名公安人员被依法查处。


该案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套路贷’”典型案例。


案例三

涉“新型平板走步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7年,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T600D型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研发并投入市场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同年12月,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犯罪;该公司生产、销售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为5万余元,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公司属于创新型企业,正处于升级发展的关键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遂于2019年4月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还通过督促企业完善企业标准及按规定上报备案、主动与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会商研究等,推动行业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明确了走步机适用的国家标准,促进了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案例四

“六合彩”赌博系列案



2017年,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利用“检察网格化”工作模式掌握了“地下六合彩”的详实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涉案资金达5000余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形成了办理“六合彩”系列案件的证据审查统一标准,并立案监督3人,均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追捕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追诉漏罪犯5人,均被判处3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同时,景宁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法治讲座、建立基层违法犯罪线索预警机制、推进重大信息检察通报制度建设等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效遏制了因六合彩赌博引发的非法借贷、暴力伤害等事件,充分保障了畲乡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五

彭某某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2018年6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发现彭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频繁起诉、撤诉与申请执行,其中生效裁判达51件,存在较大的虚假诉讼嫌疑。


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又查明,近年来以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上虞及周边地区长期从事高利贷业务,凭借翻倍虚增的借条采用各种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并由彭某某出面频繁起诉、申请执行,造成了包括两人死亡在内的严重后果,对众多借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基层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侵害。


2019年4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原告主体不适格以及涉嫌“套路贷”犯罪为由对51件民事案件进行了监督,至同年9月已全部得到改判。程某某等1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亦将宣判。


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拓宽民事监督案源、提升办案质量的有益创新,也是深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实现“民刑双查、互为借力”的典型范例。


案例六

王某某诉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2010年,他人使用王某某遗失身份证,将其登记为杭州市下城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后因该公司欠款未还,王某某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王某某向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该局未同意,其遂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因案件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法院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


收到线索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撤销登记并录入全国信息信用系统进行公示,后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的办理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诉源治理、彰显监督权威的良好效果,充分彰显了行政检察工作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该案被《检察日报》、浙江之声等多家媒体报道,社会反响强烈。


案例七

     瞿某某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瞿某某在淘宝网店公开发布和销售配有明显侮辱文字的革命英烈黄继光、董存瑞的贴画,严重侵害了英烈名誉。


2019年10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瞿某某停止侵害,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11月19日,经开庭审理,上述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12月6日,瞿某某在《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了道歉声明。


该案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利用检察区块链技术聚力网络治理,对于网络侵犯革命英烈名誉的再次“亮剑”。该案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十余家国家级媒体广泛报道,进一步凝聚了社会共识,引领了社会风气,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八

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桐乡市某制衣公司于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期间,非法排放污泥水4.3万余吨,于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非法排放污水15.8万余吨。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50万元,陆某某、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两年三个月,各处罚金10万元,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该案开庭前,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已经督促该公司完成整改并重新投入生产。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有效服务保障了长江经济带健康发展。


本案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报道,并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九

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初,江山市某些不法商户高价兜售保健产品,违规使用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虚构使用效果,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未能有效查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投诉线索部署专项行动,依法向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立案30余件,收缴罚没款54万余元,并联合公安、乡镇(街道)等查处关停涉及传销的黑窝点5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件刑拘7人。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网格+检察”线索发现机制,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有效整治了当地保健品市场乱象,切实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弘扬宪法精神 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和“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获央视等国家级主流媒体专题报道。


案例十

基本养老保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018年年底,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精准研判被判刑人员在收监执行期间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案件线索,在全市部署开展养老保险领域专项监督,并将办案范围扩大至宣告缓刑期间养老金被违规调整、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未被暂停发放等两类案件。


截至2019年6月,全市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领域案件475件,建议人社部门对447人违规发放、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追回或纠正,涉案金额560余万元。


办案过程中,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主动履职纠违,开展了涉刑人员养老保险发放、缴纳的专项核查,促进行业整治,还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局和人社局等职能部门出台《台州市涉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处置联合工作机制》,为推动全省、全国范围该领域的堵漏建制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新华社、人民网、《半月谈》《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等媒体对本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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