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检察:数据智控食品安全涉罪人员的从业禁止
教育整顿·实事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题人,人民是阅卷人。以人民为中心,在检察机关的每一次实践中;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在案件的每一处细节中……“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将是浙江省第二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效的重要检验标准之一。关注浙江检察新媒体【教育整顿·实事】听我们讲述与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关的检察故事……
近日,新昌县食药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再次来到新昌县检察院,就“食药禁止从业人员智治”数字化场景研发进行信息对接,并就如何打通食药安全领域犯罪人员数据共享达成共识。这是新昌县检察院开展食药领域从业禁止专项监督活动以来,该部门第三次来到新昌县检察院。
6月下旬,新昌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部分食药安全涉罪人员在被判刑后仍继续从事食药相关行业。为此该院公益诉讼部门依法开展食药禁止从业专项监督活动,堵住禁止从业监管漏洞,清除食药行业害群之马。
2016年,颇有些小聪明的何某听朋友说起卖减肥药能挣钱,在网站上货比三家后找到了一款热销的减肥产品,对方声称该产品效果好,利润高。心动了的何某立马拍下10套产品并成为特约经销商。虽然何某并没有在官方网站上查询到该产品的资质证明,也怀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因为销量火爆,何某后续又购进100余套在网上销售,非法获利7000余元。经鉴定,他售卖的减肥产品均含有盐酸西布曲明。2017年何某因被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5月,何某登记经营了一家副食店,并为该副食店的实际经营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然而,何某的副食店相关证照一直为有效存续状态。
针对禁令之下的“漏网之鱼”,新昌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及时开展食品药品领域违法从业专项监督行动,调取了2016年以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判决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登记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并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有2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未被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营造食品安全法治环境,新昌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即时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注销、变更 7 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证照,对其余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8人设置登记警示,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并将统一向社会公开食药禁止从业人员名单信息。今年8月下旬,新昌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部门、法院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在联席会议上,新昌县检察院与行政部门、法院等单位合力推动“食药禁止从业人员智治”数字化场景研发应用,打通各部门间数据壁垒,形成“检察机关全程监督、行政部门具体落实、法院和征信机构协同配合”的业务协同流程,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促进落实禁止申请许可、禁止从业等限制措施。
“食药安全无小事,一次犯罪,终生禁止。对危害群众舌尖安全的人,限制或禁止其重回食药行业,是我国法律增加涉罪食药从业人员犯罪成本的有效手段,也是高悬于其他从业人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法律保障。”新昌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说。
来源:新昌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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