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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于欢刺成重伤的郭彦刚、严建军哪去了?

2017-03-28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巴人闲话(barenxianhua) 作者/上里巴人


纷纷扬扬了三天之后,按照热点事件走势规律,全民探讨的“刺死辱母者”案应该会慢慢趋于平静。当激情开始消退,也许各方会静下来看待案件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作为一名自知水平有限的围观群众,不敢贸然去探讨判决结果对不对,职业身份也不允许自己去参与评论,这篇文章仅仅是觉得本次事件中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值得说道:在一起一死三伤而且是两个重伤的重大案件中,人们纷纷谴责羞辱母亲而被杀死的被害人死有余辜(笔者对此深以为然),却从来没有讨论过伤者情况,那被刺的两名重伤者哪去了?


在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中,仅有两处描述,第一次的表述是“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还有一处是“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刺死》一文对死者杜志浩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描述,作出了许多不堪的行为,甚至自己作死的在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医院,相信很多的人包括笔者的想法都是他的死是罪有应得。但是郭彦刚、严建军受了什么伤,在讨债过程中起了哪些作用,作出哪些行为不得而知。


在全民热议中,这两个重伤者也被忽略掉了,但在这个案件中,这两起重伤显然是不能轻易被忽视的,还好判决书中能找到一些描述,以下引号内内容都来自判决书的内容,真实性只能由聊城中院负责。


第一个问题:郭彦刚、严建军的伤有多重?


对于严建军的伤情,鉴定意见是这样描述的:“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5月4日出具的(冠)公(刑)鉴(伤)字[2016]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伤者严建军左腹部可见一横斜行皮肤创伤为4cm,创缘较整齐,创角锐,已缝合。根据病历记载,创伤位于脐左侧锁骨中线,边缘尚规则,伤口周围可见活动性渗血,深达腹腔,并可见小肠外露。分析说明:根据检验所见损伤特征分析,伤者严建军的损伤符合锐性外力所形成;结合病历及影像资料分析,严建军确证存在左腹部外伤后,造成小肠距屈氏韧带100cm处贯通伤,有肠内容物溢出,如不及时行肠修补术、小肠裂口全层缝合+浆肌层包埋术,将危及生命。上述损伤对人体重要器官功能有严重损伤。鉴定意见:严建军之伤情属重伤二级。”

 

对于郭彦刚的伤情,鉴定意见是这样描述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0月13日出具的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2693 号鉴定意见书,对郭彦刚伤情重新进行鉴定,记载:右侧胸背脊住见一条长度为4.0cm的皮肤瘢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郭彦刚遭他人持械作用,致血气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已危及生命,且具有手术适应症,评定为重伤二级。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聊检技审[2016]4号对郭彦刚伤情审查意见:经审查,郭彦刚被刀捅伤后造成右侧液气胸,右侧肺脏压缩达到 70%以上,伴右肺下叶肺不张,伤后血压降低、心率增快、血红蛋白明显降低,具备手术指证,虽然术前心跳停止不得不改变治疗方案,但心跳停止充分说明了其伤情危重。综合分析,同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郭彦刚遭他人持械作用,致血气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已危及生命,且具有手术适应症,评定为重伤”的鉴定意见。”


从鉴定书的内容来看,这两个人的伤真的都挺严重,严重到足以危及生命,如果这两个人也跟杜志浩一样作,跟着他的车去医院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将是三死一伤。

 

第二个问题:郭彦刚、严建军在案发时都做了什么?


首先,他们都是受人指使去要债的,而且比杜志浩先行来到于欢母亲所在公司,“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不出意外的话,其他人中应该包括郭彦刚、严建军,所以烧烤饮酒行为肯定是有的,这不是关键,关键是喝酒完以后他们做了什么。


按照于欢母亲苏银霞的表述:“晚上九点多,他们吃饭后还是逼我还钱。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那个下巴有胡子的瘦子(即被害人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里打我和我儿子,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110 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民警给我儿子要刀子,于欢说:“他们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给您。”对方的人都出去了,我儿子于欢把刀子给民警了,然后民警就把我和我儿子带到派出所了。”


被告人于欢的说法:“到了晚上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让我妈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长头发,穿白色半袖的人(即被害人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后来那个留小胡子的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攘了一刀,一共攘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我攘了他们以后,派出所的人又进屋了,制止了以后的行动,就把我带来派出所来了。”


被害人严建军的说法:“2016年4月14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接李忠电话,我们一起开车去的源大工贸那个厂子,晚饭在办公楼大厅外边支摊子烤的串,我们开始吃的时候,杜志浩开车到了。他们吃完饭去接待室嘞,跟苏银霞谈。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派出所的民警劝了两句,就离开接待室往外走。我和杜志浩、郭彦刚等人没离开过接待室。后来于欢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子,他从南边过来捅了我肚子一下,后来郭彦刚后背被于欢捅了一刀。”


被害人郭彦刚的说法:“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他走到办公桌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大贺’从他北边往南边走。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着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


除了上述四人的表述,判决还有其他证人证言,这里就摘抄了,通过分析众人的表述,大众可以推导出一下几个事实:第一,晚上十点多至少有四个人将于欢母子两限制在了接待室,严建军和郭彦刚是其中之二;第二,在限制于欢母子的过程中,有殴打行为;第三,从围困到命案发生警察并没有完全离开;第四,在于欢拿刀刺人时,众人是否还有暴力行为各方表述不一;第五,郭彦刚的伤在背部,是在逃跑过程中被刺伤。


根据上面的事实可以延伸出几个司考真题,有兴趣的可以作答:


第一题:数人将于欢母子限制在接待室的行为构不构成非法拘禁?

第二题:法院认为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有没有道理?

第三题:郭彦刚因为害怕于欢刺伤逃跑,被于欢追上来在背部刺了一刀,于欢是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加一个附加题:甲乙两人相约抢劫丙,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丙殊死抵抗并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了甲,见此情景乙逃跑,但因逃跑不及被丙追上捅伤,请问丙构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于此案的事实,从判决书中我仅能了解上述内容,当然心中有一些自己的想法与评价,但这不重要,最终还是承办法官说了算。这些天来阅读了不少专业和不专业的文章,通过各自的角度解读后得到了自己认为正确的道理,这并无多少可指摘之处。一起司法案件引起全民的关注和热议并非绝对是坏事,司法应该有直面舆论的底气,对的就坚持,错的就改正。这次全民的案件讨论来得有点晚,如果从案发开始舆论就开始关注,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能意识到可能引发的讨论而做出更广泛的公开庭审,让案件原原本本真实地呈现给公众,那会减少许多争议与猜测。


随着司法越来越公开,越来越多的案件会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也倒逼法官更加认真地审理自己的案件,如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自然会推动司法向更好地方向发展。

 

不过话又说回来,表达意见虽无不可,但在探讨法律问题或者社会问题的时候应该尽量少一点情绪的宣泄,因为被感情冲动蒙蔽了双眼就会忽视很多细节问题,反而发现不了事情原本的真相。如果讨论只是为了指责谩骂宣泄对司法的不满,而不是希望通过监督让司法越来越好,那满腔热诚与激动的意义又何在?难道只是为了给媒体贡献一点流量?


在所有本次事件中最火的一句评论是“辱母不救,辱国何为?”这句话说得很大气,也好像很有道理。在母亲受辱的情况下,作为儿子自然应该奋起,在国家受难的时候也应义无反顾,抗日战争中华民族最终的胜利考得就是千千万万人奋斗与牺牲。不过纵观千年中国史,给这个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多灾难的是内乱,这些内乱是因为失去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最仰仗的还是法律。


所以,让我们抛弃无意义的口水之争,耐心等待二审吧,法律是所有人的法律,不为哪个人所独创。



一个有态度的法律人公号

法眼观察

ID:fygc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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