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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大boss?《人民的名义》中的法律推理

2017-04-03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法若初心”赐稿  作者/蒋蒋


《人民的名义》可谓是最近火爆荧屏的反腐剧!老戏骨们精湛的表演让人啧啧称赞,检察院抓捕“小官巨贪”的场景,看得人触目惊心。剧情悬念迭出、层层推进,观众大呼“过瘾”、“烧脑”!


 不过芒果台每天一到两集的播放节奏,实在让人“云里雾里”!山水集团和大风服装厂到底签的啥合同?蔡成功咋就把员工的股权给整没了呢?老嚷嚷着大风厂拆迁问题是腐败问题引起的,到底哪里腐败了?谁才是大boss啊?


本着“为人民观剧服务”的宗旨,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小编结合电视剧剧情的蛛丝马迹以及小说的内容,来向大家逐一推理吧(内含剧透哦!)

股权质押纠纷的来龙去脉应该是这样的:


大风厂的老板蔡成功每年向银行贷款用于厂房经营(以及其他目的),基本都是新贷还旧贷,由于等新贷款下来需要时间,就向高小琴的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元资金作为过桥款,偿还银行贷款,并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借款期间是6天,并以大风厂的股权作为质押。本来想着就是周转六天,没想到新的贷款没批下来,大风厂又还不上钱,山水集团就起诉了大风厂要求偿还借款,实现担保物权。最终,法院判决大风厂败诉,大风厂迫不得已将股权转让给了山水集团。股权依法过户到山水集团名下后,山水集团就是大风厂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了,因为拆迁,山水集团和政府签订一个拆迁合同,约定大风厂依法腾退土地,政府给予补偿。



这么一看,山水集团确实是合法取得股权的啊,没毛病啊!但是其中有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被他们官商勾结,钻了空子。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关系分析,山水集团和大风服装厂实际签了俩份合同,一份是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一份股权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从合同。

借款合同的问题在哪里?

先说主合同的问题。山水集团和大风服装厂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属于企业间资金拆借,在我国早些时候,资金拆借是不合法的,借款合同属无效。但是后来司法实务界逐渐转变观念,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合同稳定性为原则,因此,在大约2012年后,普遍认识是如果企业不是以拆借为业,而是短期进行资金周转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把电视剧的背景放在现今,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进而,我们根据剧情以及民间借贷的惯例我们可以推断,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约定的利息肯定是畸高的,企业拆借,没个月息四五分,日息千分之三之类的,谁肯借那么大额的现金呢?


那么,小编大胆推测,电视剧中法院是不是腐败了?支持了借款合同中的高额利息?从而让一个5000万元的借款变成上亿元的巨额负债?

当然,同志们,不要害怕!我国法律对于高利贷是有规制的!双方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是不予保护的。


保护的限额,实务中一般是这么操作的。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保护的上限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后,是24%,因为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押合同有猫腻!

其实最可怕的是这个质押合同,借款还不上了,大风厂最多赔房赔地,当老赖,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祸不及股东,怎么可能出让股权呢?


原因就在于双方还签了股权质押合同,山水集团还可以作为质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股权。那么这又涉及到一个问题了,股权质押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电视剧里一会儿说抵押、一会儿说质押,其实混淆了两个概念,抵押和质押是两码事。电视剧里说的应该股权质押。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考虑到大风厂作为一个1300余人的国企改制的民营企业,应该没有上市,因此,它的质押权成立,必须符合至少俩个条件:第一,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形成合意;第二,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因此,第一个问题出现了,职工作为股东,他们才是出质人,都没有签质押股权合同呢,怎么就给质押了?


小编在此剧透了哦,因为后面小说中提到,蔡成功“假造了员工持股会的决议办股权质押”啊!这说明蔡成功应该是伪造了一个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小编推测应该是股东会决议同意了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因此,这里面的腐败显现了,是不是电视剧里的法院认可了这份股东会决议呢?从而认可了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判决山水集团可以优先受偿股权?


不过,即使股权质押合同生效,也不等于可以直接转让股权啊?小说里没解释,小编推测,这里应该有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勾结,以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以质物折价,将股权过户给山水集团。因为根据《担保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那么,这么明显的伪造,员工们除了信访、占厂,就没有别的救济途径吗?

有的!

员工如何依法维权?

法院应该怎么判?

首先,如前述,法院不可能支持那么高的利息,不可能利滚利的借款合同变成几个亿的欠款。既然不是几个亿的欠款,那么至少不需要质押那么多股权。大风厂想想办法没准能把资金缺口补上的。

第二,在质押合同的诉讼中,员工股东们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如果签字是伪造的,股东们完全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这样质押合同根本没有形成股东与山水集团的合意嘛,何谈质押权啊,股权就不用转让了。


如果是决议程序违法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这个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的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即使是有签字,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当然,现实中,法院对于质押合同合意的审查应该是很严格的,不可能不审查股东和山水集团关于股权质押的合意过程,不可能仅凭一纸股东会决议就轻易认定,股东和山水集团形成质押股权的合意。

第三,山水集团作为质押权人起诉要求实现质押权,作为质押人的股东们应该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啊!电视剧里员工股东应该是没参与诉讼的。


这要么是电视剧忽视了这层法律关系,理所当然地以为大风厂为被告就行了,要么就是由于企业改制所致。因为大风厂作为国企改制的民企,公司结构应该是五十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国内公司,其中的员工持股可能大多是匿名持股,并未登记在工商信息中,几个有限的股东作为名义股权持有人,法院仅通知了有限的登记股东参与诉讼。这些登记股东们可能出卖了员工们的合法权益。


以我国电视剧界的一般法律水准来看,我觉得作者想的应该是前者。而且我感觉观众应该也不太爱看电视剧讲这么啰嗦的股份代持问题吧!但是,不论是前者、后者,如果员工股东们无法直接参与诉讼,还是有权利保护自己的。

第四,质押纠纷诉讼过程中,实际股东们,可以提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没有股权实际所有权人的同意,即使股权质押合同有效,股权也是无法过户的。


在质押纠纷官司判决生效后,实际股东们,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股东们甚至可以先行一步去确认质押合同不成立,如果蔡成功怠于起诉,员工们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提股东代表诉讼,即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这里面,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法定代表人明显有过错,股东们还可以针对蔡成功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要求蔡成功赔偿。


不过,小说最后讲的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认定了股权质押合同无效。但没有说无效的理由。哎,小编也很无奈,每每讲到最核心的法律问题,电视剧小说往往含糊过去,很不专业。不过小编分析,如果挨得着以下几条,也是可以诉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还未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额外探讨,大风厂的新股权结构有问题!这涉及到一个公司结构问题,原先的大风厂要么是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要么是一个五十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居然让山水集团一个独立法人,一下受让了所有股权,导致变成大风厂变成一人独资公司,公司性质变更了,这不行啊!我认为,山水集团应该在合理期限内,转让出去一部分股权,让大风厂符合二人以上的股权结构,不然如果它一直是一个一人公司,工商局是不是可以考虑直接给他注销了啊?


哎,学多了法律,看什么问题,都是咸吃萝卜淡操心!

总之,腐败问题看似简单直接,其牵涉的法律问题是千丝万缕的!通过对本剧法律问题的本格推理,谁是大boss的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

高小琴及其山水集团必然是黑心商人,

幕后黑手必然是与高小琴、山水集团有直接利益输送的人,

到底是谁呢?

真相只有一个!!!

那就是……

大家追剧吧!


看完小说之后,小编感慨良多。说点题外话。在作者构架的剧情中,法院似乎是缺位的,法院对于遏制腐败似乎并没有什么作用,反而让一纸判决成为了官商勾连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工具。

事实上,检察官的反腐监督时常是滞后的,是在人民产生剧烈伤痛之后的弥补。法官,才是防止腐败的第一道门槛,更是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复杂变幻的经济环境下,严格适用法律应是发现腐败、防止腐败最迅速、最有效的武器!如果电视剧里陈清泉等法官能够秉公断案,这些腐败问题也就能够及时被发现,迅速被阻止。

对此,法官们应该警醒自己。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应当仅仅是在电视剧中英雄主义式的反腐监督中彰显,更应当融入在我们每一位法官琐碎的日常办案、独立司法中。作为法官,一定要加强自律,提高业务素养,切实解决人民之间的纠纷,做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让电视剧里的故事,仅仅是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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