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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转隶后的检察改革,能否多重实效,少些“花样文章”?

2017-05-09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刑事正义(xingshizhengyi)赐稿


自从中央决定反贪转隶后,各种唱衰检察的声音不绝于耳,然而正如历史所证明的那样,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公安和法院分居正义天平的两端,那么检察恰是中间那托起正义天平两端的轴梁。有句话说的好,“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反贪转隶,检察业务变的更加纯粹,可以更加集中精力排除杂念精修法律监督主业,争取新的权力配置和机制构建,加强法律监督刚性,检察机关仍将有所作为。然而下列这些改革花样不知终将检察带向何方。

盘点一


[XX检察机关采用诉讼式审查方式审查逮捕案件]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有无异议?”  

“无异议!”


“被害人有无异议?”  

“无异议!”


“侦查机关有无异议?”  

“无异议!”


        该院的诉讼式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在侦查机关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逮捕程序模式。


        如果适用于疑难复杂案件尚可理解,它竟然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及倾向于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有人就调侃“这是不是为逮捕划归法院做准备”,“真是全都无异议,全都无意义。”殊不知审查批捕工作“短平快急”的特征,经不经得起这些鸡毛蒜皮案件如此折腾。


盘点二


[XX检察机关派驻XX检察工作室揭牌]


        近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可谓雨后春笋一般方兴未艾,以前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主要设在看守所,叫驻所检察室,而如今派驻乡镇检察室、派驻社区检察室、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派驻法院(执行局)检察室等等层出不穷,先不说派驻的效果会如何,殊不知这派那派之后,检察院里还能剩下几个人干活?有人调侃这真的难道是“分崩离析”的节奏?


        只要缺乏监督刚性,不管你怎么派都是白搭,之前“分居各处”相对陌生时,监督起来都会好于情面和各种顾忌,这下派到一起来不更是“情同手足”了,还谈何监督,有人竟不客气的称之“蛇鼠一窝”,细思之后感觉也并非恶意调侃,确实值得深思。其实只要你想监督、敢监督,在哪都一样监督,现如今交通通讯如此快捷,距离根本不是问题,更何况一个辖区才多大地方。


        派驻监所检察室,由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围绕被监禁人员开展,而被监禁人员集中在监管场所,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这使得监所检察室的设置成为必要,无可非议。然而,总结近年监所检察工作成果,总让人感觉不温不火不够理想,对此不总结经验教训,就开始大肆设置各种派驻检察室,不禁让人质疑流于形式,浪费资源。


曾经听老同志调侃监所同志最悠哉:


院里来电话“你在哪呢”

监所同志“我在所里呢”


所里来电话“你在哪呢”

监所同志“我在院里呢”


院里来电话“听说你没在所里啊”

监所同志“我在从所里回院里的道上呢”


所里来电话“听说你没在院里啊”

监所同志“我在从院里到所里的道上呢”


其实他在自己家里!


        这是一则笑话,然而,如果不能加强有效管理,这必将成为现实,最后只怕人浮于事、无所事事。这种派驻检察室如果不以全新的权力机制的构建为前提而开展必将流于形式。


盘点三


[XX检察成立首个行政检察部门]


        似乎从中央提出反贪转隶开始,检察内设机构改革就围绕一个“分”字展开,包括之前提到的派驻检察室其实也是一种“分”的理念,之前听闻某地检察机关将执行检察分离拟成立刑事执行检察院,接着又有人提出成立少年检察院的“美好愿景”,此可谓外分。如今又听闻将行政检察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中独立出来,实现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化,这可谓内分。其实像这样内设机构分立的情况比比皆是,职务犯罪检察部、电信检察部、金融检察部、甚至是国家安全检察部等等。


        记得此论司法改革刚刚起步,某地检察的大部制改革就被津津乐道,其实这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精简机构人员,实现扁平化管理都大有裨益,至今也是检察内设机构司法改革的方向。可不知为何此后大部制改革没有成为检察内设机构改革的主流,内设机构分立却大行其道,特别让人无法理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最乐于此道,美其名曰检察监督专业化。殊不知每成立一个部门都要单独配置一套人马,这些类型的案件到底能有多少,会不会导致人力资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分工更加不均,人浮于事,其实从早前成立的未成年检察部门就可看出一斑。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可厚非,在多年无所作为的基础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大有可为,反贪转隶后这也应成为检察加力,巩固自身法律监督地位的主要方向之一。但是,难道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立,就加强了这两方面的检察工作吗?现实是只闻雷声不见雨下,分立后仍是没有后续、无所作为。众所周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一年案件并无几件,特别是行政检察工作,甚至可用“零”来形容,相比批捕、起诉等业务部门来说,是检察内部典型的“清闲”部门,部门成立了,业务仍然开展不起来,岂不又多一个养闲人的地方。


        其实在司法改革拟建立扁平化的司法专业队伍的契机下,完全可以从加强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专业化的角度,加强各领域检察监督工作的专业化,而不是建立那么多没用的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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