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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级出庭推行后,池律师骄傲的这样说到……

2017-05-20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庐州判官赐稿  作者/庐州判官


听闻某部要推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作为一名试点地区的法官,我不禁想起了曾经接触过的那位池大律师……

 

那是一个普通的借款案件:原告张三向蓝天公司提供借款700万元,蓝天公司用其名下的A、B两套房产抵押,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蓝天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被张三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蓝天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之前一次偿还张三借款本息880万元。


令人诧异的是,原告张三的代理人池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人,竟然因为粗心大意,在调解协议上只写了张三可就蓝天公司提供抵押的A套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而漏掉了张三对B套房产享有的抵押权。

 

调解协议达成后,蓝天公司未能按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张三遂申请强制执行,突然发现调解书中漏写了其对B套房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抵押权。


于是,张三在2017年再次委托池律师起诉,池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物权法》第33条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就调解书的债权对蓝天公司名下的B套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款有优先受偿权。

 

说实话,当我看到这个案件时,我真的是被惊到了。


我第一个震惊之处在于:由于蓝天公司同意调解,池律师在收了张三20多万元代理费后,其实并没有付出多少辛苦的劳动,在张三向其提供了两套房产的抵押手续后,池律师在明知其委托人张三对债务人享有A、B两套房产抵押权的情况下,竟然因为马虎在调解协议上漏写了张三对B套房产享有的抵押权!


有这样坑委托人的吗?

 

其实,更令我震惊的,还不是这个,而是池律师为弥补自己的工作过失,在再次接受张三委托后,居然昏头提起了什么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债权人张三对B套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这真是不可思议,你这样选择诉讼策略,即使胜诉了有意义吗?你能拿着这个胜诉的确权判决去申请强制执行蓝天公司名下的B套房产吗?

 

池律师一错再错,先是粗心把委托人的一个抵押权给搞没了,后又因诉讼方式不当导致委托人卖不了抵押房产。哎,哪个委托人遇到这样的律师,真是上辈子倒了大霉了。

 

其实,就本案而言,正确的诉讼策略是:以民诉法第197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起诉蓝天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这样法院依特别程序可迅速审查完毕,快速结案后,原告即可持裁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并拍卖蓝天公司名下的B套房产。

 

后来,我终于有幸见到了那位年过半百的池律师,大腹便便的他西装革履,一副见过大世面的成功人士派头。在与我探讨这个案件时,他表示自己主要精力放在了投资上,近年来做诉讼案件比较少了,不知道民诉法于2012年已修改,至于什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之类的根本没听说过,所以就选择确权之诉了……

 

最后,我还听池律师无比骄傲的说,根据某部的试点方案文件,推行律师分级制度以后,像他这样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资深大律师,再配上其独步江湖、令全国法院闻风丧胆的独门死磕绝技,到时候肯定会毫无悬念的被评为一级大律师。哼,如果律协评定时敢怀疑我的经验和业务能力,我就起诉这个臭狗名誉侵权,中国的法院要是不给俺立案,我就到澳洲去起诉……


池律师还说道:到时候,我大案缠身,今后出庭就主要集中在高院和最高院出庭了,像你们这样的基层法院,我可能就很少来了,准确的说,就是不来了。特别是上次那个和我对庭的那个小年轻,胡子短、皱纹少、没经验,律师分级后,他根本没资格在高级别的法院出庭,他估计也只能在基层院混口饭吃了,他这一辈子都可能再也没有机会和我对庭了……

一个有态度的法律人公号

法眼观察

ID:fygc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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