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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公积金中心、银行、医院等十多家单位接连被法院罚款,都是因为这两个原因!

2017-08-16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法眼观察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也有义务配合协助法院执行,但现实情况是法院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会遭到有关单位的搪塞,而其拒不配合的理由无外乎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的效力要大于法律?显然不是,如果不理解法律,不尊重司法权,导致的后果必然是遭到依法惩处,最近法院接连开出的罚单正是对于其错误行为的纠正。

一.

2017年8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业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其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要求本院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为此,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宣布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30万元,并对该单位负有直接协助执行义务的责任人邰湛棋、石远飞各罚款5万元。

二.

2017年8月。红花岗区法院在熊某申请执行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中心按照上述文书的内容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沈某名下一栋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熊某名下。但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反而擅自将该房屋为案外人工商银行贵阳市某支行的贷款设定抵押权,由于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协助执行,法院依法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出30万元的罚单。

三.

2017年8月。利川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依据被告的申请,为查明案情,办案人员于8月1日前往利川移动公司调查取证,在与该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多次交涉中,唐某均以《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上级部门不批准等为由,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话记录。8月2日,法院传唤唐某再次向其说明拒绝调查取证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唐某到庭后仍未认识到拒不配合法院查询的错误。为维护法律权威,利川市法院依法对利川移动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对利川移动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四.

2017年7月。社旗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往西安建行曲江支行办理划扣业务,在出示工作证件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长达三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该金融机构既不协助办理划拨业务也不出具书面的不予协助的理由,该行大堂经理向主管负责人汇报后,该行仍不为所动,经社旗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解释和释法工作,该行仍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法院执行工作受阻。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义务的建行南阳某支行负责人实施拘留,并对该行罚款50万元。

五.

2017年7月。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梁某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梁某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拟对梁某彦名下别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前往碧堤湾畔小区开展执行工作时发现,门牌与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门牌不相符,于是前往管辖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中心内调查取证。当执行人员按规定出示证件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梁某彦名下房产的实际所在地。当着法院执行人员的面,物业公司向梁某彦“请示”,在梁某彦表示“不知道”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随后,工作人员刘某又称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无法核实真实性”,要求法院再出具介绍信。在工作人员提供介绍信后,物业公司依然拒绝配合,执行法官严正告知该工作人员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但该工作人员声称“罚多少钱都没问题”,并以法院恐吓她要罚款、要求证明法院执行人员身份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最后,法院依法对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罚款10万元。

六.

2017年3月。甘肃城关区法院执行法官前往中国建设银行金昌某支行,执行鲁某与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法官法官遂要求对户名为“某集团工程公司”账户内208余万元进行扣划。扣划中,中国建设银行金昌某支行工作人员以不知户名为“某集团工程公司”是否可以以该集团的名义扣划,需要请示为由,拖延时间,致执行法官在得到可以执行的答复后,却被告知账户为“某集团工程公司”原208余万元存款已于法院查询后被分五笔转走,此时账户余额仅为235.69元。鉴于该银行在收到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法院进行扣划,致使被执行人账户大量存款流失,城关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该行罚款60万元。

七.

2017年3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建设银行曲江支行个人信贷中心执行,执行法官出示向该中心出示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并递交协助查询函要求协助执行,该中心负责人李某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消失,期间法官多次询问其他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后,上述负责人出现并称的协助查询函没有效力,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在执行法官释明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的法律后果后,该负责人仍拒绝协助。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设银行曲江支行的该违法行为依法罚款50万元。

八.

2017年2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庭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园区玲珑湾小区扣押失信被执行人车辆时,遭到负责玲珑湾小区物业管理的苏南万科物业公司阻挠。执行法官出示工作证件,在表明身份后,苏南万科物业称需上报领导走流程后才能予以执行,法官反复解释就是不听,最终被园区法院罚款30万元。

九.

2016年12月。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莱西法院因办案需要,两次向某医院调查取证依法调取相关医疗费票据,却遭到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因该医院的行为已严重阻碍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此,莱西法院向该院开出一张5万元罚款决定书,该院后主动缴纳了罚款。

十.

2016年9月。方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姬重起、冯森等人持工作证件和协助执行相关手续来到新春支行营业大厅内,要求当班的工作人员齐兴娜协助办理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义务手续。银行工作人员称主管领导正在开会,不能办理相关业务,要求执行干警次日再来。干警虽多次解释,但银行工作人员一直以领导不在拒绝办理,为此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义务的农行唐河县新春支行(下称新春支行)罚款10万元。

十一.

2016年8月。河南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要求核查并复印一份病历资料。而院方提出,需要查看经办的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证,遭到对方拒绝。双方随即产生争执。当天下午,开封鼓楼区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十二.

2016年5月。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官渡法院执行法官向重庆某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希望查封被执行人高某的房产。随后,该局拒绝协助执行房屋查封,并在给官渡法院的送达回证上写明:“经查询,房屋并未登记在高某名下,无法进行查封。”随后,官渡法院郭虹、蒲婕两名女法官再次来到重庆市某房管局,查询房屋所有权情况,发现房屋仍在高某名下,法官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法官询问房管局为何之前答复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当时是因为系统升级,没有查询到。官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房管局等有义务协助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查询、扣划、冻结财产等执行行为。重庆市某房管局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差点出现重大失误,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统升级”的辩解,故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十三.

2016年4月。河北高院在执行案件中,要求内蒙国土厅协助中,但内蒙国土厅及直接责任人崔庆云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过程中,以内部规定为由拖延办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又以被执行人欠缴费用为由,拟吊销涉案采矿证,从而可能导致本案执行标的失去财产价值,严重影响案件执行。河北高院遂作出罚款决定,对内蒙国土厅罚款八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该厅矿管处处长崔庆云罚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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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fygc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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