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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难定罪?那是两年前了!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八个法律问题

2017-11-09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文一来自知乎 文二来自正义网 编辑注《刑九》2015年颁布


如果本案发生在三年前,本案的很多涉案人将会逍遥法外

文/TEDCJK

又高兴又难过。


携程幼儿园的这次虐童事件很特殊,从法律层面上讲,它牵涉到我国最近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可以说修正案颁布前和颁布后,这个案子完全是两个结局。


因此本案既是一个悲剧,又是一个立法进步的生动展示,对于本案,我的第一反应是既高兴又难过。


展开说一下吧:


《刑法》,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规制了一个公民行为的底线;某种程度上说,它就像保险一样,大多数时候都是无关于普通人生活的,只有在少数极端情况出现的情况下,当初预留的「托底条款」才会发生作用,然而每一次《刑法》的适用,尽管展现了立法者的深思熟虑、高瞻远瞩,对当事人而言,却无不是一个又一个无法接受的悲剧。


因此,和购买保险的人一样,设立以及努力修订《刑法》的法学家们也有着同样矛盾的心理;一方面希望自己呕心沥血的成果能够得到适用,另一方面却希望犯罪永远不要发生,《刑法》成为永锁箱底的废纸。


遗憾的是,这个世界上总有犯罪。


本次的虐童事件就是一个生动展示法学家推动法制进程成果的恶性犯罪,因此,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我有着非常矛盾的心情。


一直到 2015 年 8 月 29 日之前,我国共有八个刑法修正案,虽然刑事立法已经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总体上仍旧是框架落成但细节不足,百密一疏,在一些犄角旮旯总有遗漏,幼托机构虐待儿童案件就是之一。


当时针对虐待儿童案件,能够直接适用的刑法条款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法条原文是: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很明显,该条是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而幼托机构虐待儿童,幼师不属于儿童的家庭成员,因此受限于罪刑法定原则,严重程度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幼师虐童难以入罪,而即使严重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由于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不是单位犯罪,我们也只能处罚幼教本人,不能对幼教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本案中的校长)进行刑事处罚。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立法的滞后性,而受困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如果本案发生在三年前,本案的很多涉案人将会逍遥法外。


不幸中的万幸是,尽管立法始终具有滞后性,我国的立法者们从未停下修补刑法天网的脚步,而这一次虐童案件所涉及的漏洞,在本案发生前已经被补上了。


2015 年 8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颁布《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全文是: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作为原二百六十条的补充,将对未成年人、老人、病人负有看护责任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内,至此,儿童权益保护的最后一块拼图才被填补上。

现在,依据经过《刑法修正案(九)》补偿的《刑法》,我们可以有法可依地作答:


本次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涉案人员包括虐童幼师、幼托机构及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在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幼托机构判处罚金。


同时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楼上诸位自信满满引用法条、为罪犯终将受到的处罚而大快人心的同时,希望我们不要忘记,那些积极推动立法的先驱者们,包括勇敢指出社会问题的百姓,年复一年提案的人大代表和皓首穷经的法学家们;正是每一个人(不止是法律人)对法治的坚持和推动,才有今天(以及未来)的有法可依。


专业解读“虐童事件”的八个法律问题

来源/正义网(微信ID:jcrb_zyw)

 

在这一事件中,“虐童”的老师究竟涉嫌何罪?“亲子园”有无资质,谁该对此事负责?这样的“亲子园”究竟由谁监管?对这些问题,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陈春来以及京衡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邓学平谈谈他们的看法。

“亲子园”老师虐待孩子涉嫌什么犯罪?

邓学平律师:

首先施虐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要注意的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轻伤以上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就目前的曝光的视频来看,暂时还看不出老师对幼儿的伤害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比较认同警方的刑拘理由,即:对孩子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陈春来检察官:

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是公诉案件。与虐待罪不同之处在于,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出台的背景就是近年来频发的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的事件,虽然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邓学平律师:

就目前新闻曝光内容来看,这个“亲子园”的孩子都很小,有的才几个月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亲子园”的老师对这样的孩子负有看护的义务,他们虐待孩子的行为应该被严惩。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如何处罚?


按照《刑法》规定: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陈春来检察官:

 “情节恶劣”的认定主要基于虐待时间的长短、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的手段以及虐待的后果等方面,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从一重罪处理。

亲子园负有什么责任?

邓学平律师:

虽然亲子园园方表示,具体实施虐待行为的是“清洁工”,但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构成了单位犯罪,那么不论是“清洁工”还是“老师”,只要实施了虐待行为,都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都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并不会因为“清洁工”这个身份而有所不同。


就这个事件来看,亲子园园方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具体承担何种责任,还要看案件具体的证据。

陈春来检察官:

从刑事上,若构成单位犯罪的话,园方直接负责人员需追究刑事责任,园所处罚金;从民事上,承担侵权责任;从行政上,园所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误,那么就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携程方面是否应对此负责?

邓学平律师:

我的观点还是倾向于认为携程也是受害方。毕竟携程的初衷是追求的提升员工幸福感,满足员工的具体需求才开办这个亲子园的。不过也需要查清楚一个事实:携程方面有没有具体参与亲子园的管理,他们跟第三方的合作形式到底是怎样的形式。就目前的信息来看,携程应该是将这项业务“打包”给第三方的,如果事实确实如此,携程并未参与具体的工作,那么它本身就是一个受害方。

私立的“幼儿园”、“亲子园”这种机构,由哪些部门监管?


邓学平律师:

目前来说,我国对办学这个事情的相关规定还是很严格的。想要创办一所私立幼儿园需要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审核资质。当然,这些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然而如今我国低幼教育培训确实存在相当一部分灰色内容,有的打着咨询服务的旗号办“幼儿园、亲子园”等,这样的没有办学资质的园所肯定是违法行为,存在潜在安全隐患,应该立即取缔、严加处理。


而人们容易忽略的一点在于,第三方即《现代家庭》杂志社下属的“为了孩子学苑”是否具备办学资质?如具有办学资质,之前又是如何通过教学测评和检查的,其间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如果不具备办学资质,那办校行为为何得到默许?这无疑要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之后才能理清。

陈春来检察官: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当然也包括私立的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监管机构有什么责任?

陈春来检察官: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监管导致虐童等事件发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幼儿园还会涉及卫生、消防等事宜,各职能机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开展监管。

上海市妇联作为主管单位是否需要担责?

上海市妇联就此事作出了回应:


“作为主管部门,市妇联将对《现代家庭》杂志社严肃处理,对直属事业单位加强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也会举一反三,一如既往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邓学平律师:

如果确定“上海市妇联”为该亲子园的主管单位,那么妇联确实应该为此事承担责任。目前网上有很多质疑“《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并不具备办学资格的声音,他们是否属于无资质的“办学”,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确无资质,那么也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陈春来检察官: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虐童”案件,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由于该类案件取证难度比较大,赞同专家提出的增设监控设施的建议,从而便利调查取证。判决时应当同时发布对涉案人员的从业禁止令,禁止终身从事相关职业。


二是注重源头治理。严格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规范审批新建幼儿园,严格按规范考核、评价幼师。另外,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完善幼师队伍建设,改善民办幼儿园的基础设施、教师待遇,保证其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


三是健全监管机制。教育部门有责任加强对幼儿园及幼教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发挥公民的社会监督和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维护幼儿最基本的权益。


四是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特别是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介入相关事件,加强监督的同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邓学平律师:

具体到这个案例,我们必须注意到,如果这个“亲子园”确实是没有资质的,那么就要问问上海市妇联,作为带有官方性质的重要群团组织,为什么会推荐一所没有资质的亲子园?事件背后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如果有,这样的事情就应该一查到底,不能仅仅刑拘幼儿园的几个人员了事。对这样的恶性事件必须零容忍,发挥刑法震慑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巡查监管,发现没有办学资质的及时责令关闭。我认为,上海乃至全国都应该尽快搞一次执法大检查,把虐待儿童的魔影关进法律的笼子。


另外家长也要提高法治意识,积极要配合相关工作。入园前核实办学资质。入园后,主动关心小孩受教育情况。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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