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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后,王桂荣法官终于等到了自己的二审判决

2017-11-19 上里巴人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文/上里巴人


 201711月,王桂荣终于拿到了自己的终审判决书。结果很遗憾,虽然刑期从一年九个月缩短到一年半,但二审法院依然认为“上诉人王桂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未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案件被告人于海哲被错误追求法律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缩短的三个月刑期于王桂荣而言并无任何意义,她始终坚持自己无罪,也一直期待二审能够改判其无罪,但结果显然并不如人意。

 

王桂荣,两年前一个在网上引起热议的名字,如今依然时不时在法官群里闪现,她的经历让无数法官不胜唏嘘。无数人在反问,前法官王桂荣在主审案件的时候对案件进行了错误定性,但这是经审委会讨论,并请示了上级法院后才得出的结果,为何只有她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而且还是玩忽职守罪。

 

讨论王桂荣之前,所有人都不能忘记另外一个名字:于海哲,那个被错判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男人。如果没有后来的冤案平反,他依然是一个有着犯罪污点的男人。这样一个错误,让他失去了自由的2085天,涉案的司法人员应该都向他表达歉意,所有司法工作者也应该引以为鉴。

 

这是一起本可以避免的冤案。检察院第一次起诉后,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委会的讨论都已经拟作出无罪判决。在得知法院拟裁判的结果后,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其后又补充了证据重新起诉。即便如此,第二次审理时,合议庭还是由于分歧严重最终将案件提交了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对于海哲的罪与非罪也把握不定。法院此时的错误在于不是疑罪从无判处无罪,而是向上级法院请示如何处理。尽管是特殊时期的惯常做法,但依然违背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原则,也让上级法院失去了纠正下级法院错案的机会。

 

作为主审法官,王桂荣法官对这次冤案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王桂荣自己看来,她的错误在于“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理解和认识有偏差”、“当时的司法环境无法排除‘三无证据’”,而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她已经认真履行了职责,对案件处理多次汇报,非常慎重,因此离“玩忽职守”相去甚远。但是二审法院定罪的理由是“王桂荣在审理于海哲诈骗案件过程中,对于海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认真调查核实,未将书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未发现并排除证据中明显矛盾,根据伪证认定了错误的事实。”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导致于海哲被错判的直接原因自然是王桂荣下达的那份刑事判决书,王桂荣有王桂荣的错误,其是否应当为整个冤案负责也许就只有当事者能够评说了。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导致于海哲被错判的直接原因自然是王桂荣下达的那份刑事判决书,王桂荣有王桂荣的错误,其是否应当为整个冤案负责也许就只有当事者能够评说了。


于海哲被冤枉案与王桂荣被追责案虽都已经过去多年,但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的当下更具讨论的意义。


2015年9月,最高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意见》也明确了7种追责和8种不追责的情形。仔细研读《意见》规定的追责情形,都将目标指向了故意违法,或者严重过失导致严重后果,对于法律的理解错误并不属于可以追责的情形。此外,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也不属于追责情形。


2016年7月,两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规定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法官、检察官故意隐瞒或者因有重大过失而致遗漏重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导致该决定错误的除外。


从两份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如果法官恪尽职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判,即便判决结果有误,应该也予以免责。然而,为何众多法官还会觉得如芒在背?这恐怕只说明现实中有了对法官追责的依据,却没有给予法官独立审判的环境。就像于海哲一案,尽管王桂荣对判决结果负责,但判决结果并不完全是她的个人意志。如果于海哲一案,从头到尾都是王桂荣一手包办,还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吗?


如何认定法官承办的案件属于错案?今年2月最高院公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因此,在核查法官的案件是否属于错案,有法定的程序。但还需要考虑的是内部惩戒与刑事追责如何衔接,是在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为错案以后才开始刑事追责,还是以刑事责任的结果倒推法官有责?这不是简单的程序问题,而是事关法官的切身利益。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肯定是接下来的改革重点,往后对法官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法官们对此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案件终身负责并非只是说说而已。当法官难吗?当然难,这是一个高强度、高压力、高要求,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认真且用心对待自己的每一个案件,严格将自己的所有行为限定在法律框架以内,这既是职业属性的本来要求,也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


阅读链接:

【判决书】河北某法院副庭长被控玩忽职守无罪判决

关注|王桂荣法官被判玩忽职守罪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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