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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宣判,陈世峰获刑20年,详解为何没判凶手死刑

2017-12-20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综合自法制网、澎湃新闻、律事通


东京时间12月20日下午3点,备受关注的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12月11日开始,“江歌案”在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始庭审,到12与18日,共进行了6天的庭审。在12月18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


法庭接受了检方的20年徒刑建议,没有任何减刑,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很罕见。

此前18日,检方对被告人陈世峰提出2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法官给出20年有期徒刑的判处建议,主要有7个关键因素:

1、陈世峰行为恶劣,江歌脖子上有12处伤口,主要伤口从右到左刺透,深度达6.5cm-8cm;

2、杀人动机强烈;

3、陈世峰行为自私;

4、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5、陈世峰是有计划性的杀人行为;

6、刘鑫开门的话,检方推测也会强制开门,杀了刘鑫;

7、行为具有报复性,没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陈世峰曾向江母下跪磕头


在此前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诸多核心案情有不同主张,对陈世峰的行凶蓄意程度也解释不同,澎湃新闻用3D动画还原了江歌案的两个“版本”。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z0521v161ds&width=500&height=375&auto=0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吕妍


江母参考人意见由江母的代理律师发表,诉求仍为判处陈世峰死刑。但辩方律师否认陈世峰杀人的计划性,认为检方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认为刘鑫的证词不可信,继续主张刘鑫递刀、刘鑫关门;


辩护律师在最终陈述时,江母说:“法官先生,我请求让陈世峰无罪释放!”


此后,陈世峰用中文进行陈述,再次对江歌母亲道歉,对日本国民进行道歉。陈世峰对着江歌母亲下跪磕头,江母表示:“我不接受。”


澎湃新闻记者 李媛 图


江母:陈世峰相当于杀了我们三代人


在15日的庭审过程中,受害者代理律师念了江母写的一封呈情信,信中提到了自己单亲母亲抚养孩子的不易、江歌是个怎样的孩子以及江歌未来在日本的打算。现场被这封呈情信感染,旁听席中有不少人不住点头和哭泣声传来。法庭女性翻译官在翻译这封呈情信的过程中一度哽咽,一位女性陪审员哭了。陈世峰双手握拳,趴在桌上痛哭。

日本是当今世界中极少数保留着死刑的经济发达国家之一。2005年到2017年间,检察官求刑死刑的案件数是121件,其中法官宣告死刑的案件数是80件;检察官求刑无期徒刑、法官宣告死刑的案件数是9件。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法官会根据什么标准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一、死罪罪名


死刑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死罪。日本刑法中有效的死罪罪名被规定在《刑法典》和特殊法中。《刑法典》中规定的死罪罪名包括,内乱罪(只对首要分子适用死刑),诱致外患罪(未遂犯也适用死刑),援助外患罪,针对使用中建筑物的放火罪、爆炸罪和水淹罪,让使用中的列车和船舶颠覆、沉没致死罪,妨碍列车和船舶的安全运行致人死亡罪,向水源中投毒致死罪,故意杀人罪,抢劫致死和抢劫杀人罪,抢劫强奸致死罪。特别法中规定的死罪罪名包括,使用爆炸物罪,决斗杀人罪,劫持航空器致死罪,让航空器坠毁致人死亡罪,杀害人质罪,有组织杀人罪,海盗杀人罪。


根据犯罪结果的性质可以将上述死罪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犯罪;三是故意杀害特定公民的犯罪;四是以重大故意犯罪造成特定公民的生命被剥夺的犯罪。


二、死刑选择


死罪案件中选择死刑还是无期徒刑,这需要量刑者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情节作出判断。最高法院在审理1968年发生的“永山则夫连续射杀事件”时,综合考虑了以下9个因子后,认为无论从罪刑均衡的角度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都不得不选择适用死刑:


1、犯罪的性质

2、动机

3、体现于行为样态中的杀人意思之坚定性和残虐性

4、结果的重大性,特别是被害人人数

5、被害人亲属的情感

6、社会性影响

7、行为人的年龄

8、行为人的前科

9、犯罪后的情形


此后,法院在审理死罪案件时都会参照永山判决中提出的9个因子,基于对此9个因子的考虑选择死刑适用的标准也被简称为“永山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9个因子对于死刑选择的影响力度和影响方向并不相同。死刑适用与否是9个因子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作用方向相反的因子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那么如何作出权衡是量刑者裁量的结果。相对而言,被害人的人数、犯罪的前科、犯罪的动机、被告人的年龄是重要影响因子,其他的是辅助影响因子。但是,无论某一影响因子多么重要,都不必然左右死刑选择的结果。以下主要对8个因子进行说明,手段的残虐性相关说明融合在其中。


1

被害人的人数

根据日本死刑判决的实际情况,一方面,不能断言“一人被害的案件中,原则上不选择适用死刑”。在“绑架、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放火、恐怖主义犯罪中将被害人杀害”等特殊杀人案件中,以及在其他“有杀人的前科,在假释期间又杀人”的案件中,或因“为了获取赎金而绑架杀人”的案件中,或“将性伴侣活生生烧死的残忍杀害(手段极其残虐)”案件中,即使只有一人被害,法院也不排斥适用死刑。


另一方面,多数情况下,被害人数达到两人以上才会考虑死刑适用,被害人的人数越多,死刑适用的概率越大。被害人的人数达到4人的情况下,除非有“自首”、“心智不健全”、“从犯”、“间接故意”等情节,否则法院会选择适用死刑。

2

犯罪的前科

常见的案情是,重大犯罪的服刑人员在其假释期间又犯下死罪罪名。如前文所述,即使在被害人只有一人的普通杀人案件中,如果有此情节,量刑者就有足够的理由选择死刑。

3

犯罪的动机

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的不同,动机有可能在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两个方向上影响死刑的选择。一方面,被告人为了获取赎金或保险金而实施杀人的情况下,法官会更加倾向于选择适用死刑。另一方面,如在中津川一家6人被杀案中,虽然被害人有6人,但是法院考虑到杀人动机是,被告人的母亲长期嫌恶被告人夫妻,使得被告人内心痛苦不堪,因此选择适用无期徒刑。此外,如果难以证明被告人在遇到被害人之时已经萌生坚定的杀意,也很难在动机这一点上支持死刑的适用。

4

被告人的年龄

在日本法中,未成年人的年龄是未满20周岁,但是,只要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就可以被判处死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对于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死刑。从通过教育使之重新回归社会的视角出发,法院在对上述群体适用死刑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但是,也存在着像“18岁少年杀害光市母女二人案”那样对年仅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闯入民宅杀害女屋主后强奸了她的尸体,随后杀害了女屋主11个月的女婴。


此外,在死刑案件中,高龄被告人并不享受特殊的“优遇”。

5

社会性影响

关于社会性影响,不单是要考虑宏观层面上案件给周边人、社区乃至整个国家带来的震撼,也需要考虑微观层面上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亲疏远近。一般认为,当案件发生在亲属或熟人之间时,被告人针对的是特定的侵害对象;反之,当案件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时,对于被告人而言重要的是完成犯罪行为,既然无特定的侵害对象,就意味着潜在被害人的范围广,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性影响相对较大。

6

犯罪后的情形

犯罪后的情形主要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更生的可能性相关。一般刑事案件中,法院会考虑被告人是否向被害方进行了赔偿、赔礼道歉、是否就问题解决与被害方进行了商谈等具体情节。不过在死刑案件中,更加引人注目的还是那些佐证死刑适用合理性的犯罪后情形。例如,在上文提及的“18岁少年杀害光市母女二人案”中,法院在选择死刑时也考虑了,被告人在信中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对犯行无悔改态度。

7

犯罪的性质

关于犯罪的性质,法院一般会考虑,案件是抢劫杀人等特殊杀人案、普通杀人案还是怪异案件,由被害人过错引发还是由于药物或疾病对被告人的影响而引发等情节。最高法院在“永山案件”的判决中提示的与犯罪的性质相关的具体情节是,本案中被害人无任何过错,被告人完全以一己之意实施。与此相对,被害人过错会在排斥死刑适用的方向上产生影响力。

8

被害人亲属的情感

关于这一点,法官会考虑被害人亲属是否原谅被告人,是否接受了被告人提供的赔偿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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