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当婚法解释遭遇“电车难题”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一点浅见

2018-01-10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未央居士

一辆失控的电车,如果继续行驶会碾压到五个无辜的人;而如果改往另一条轨道,则将碾压到另一个无辜的人。你是否选择改道?这便是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电车难题。

近年来,在社会屡屡引起关注和讨论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颇有些类似这样的“电车难题”。

一方面,人们质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将侵害非举债一方权益,导致“假负债真夺产”;另一方面,包括质疑者本身亦无法圆说,离开现有法律保护,将如何规制夫妻双方合谋,“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

如果单纯以个案评判,那么显然,这样的争论多少有点“伪命题”的味道——你能列举“假负债真夺产”的相关报道,我亦能举出“假离婚真逃债”的真实案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司法公开透明的今天,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相信不难办到。

保护五个人?还是一个人?回到思想实验本身,或许争论会变得简单一些——大多数人选择了前者。

我们认为,法律问题不等同于思想实验,但至少它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思路,即在非此即彼中如何做出优先选择。那么,债权人保护与夫妻非举债一方的保护,谁更有可能成为那“五个人”?

答案显而易见。

如果是你本人,或是身边亲友有过被“老赖”的经历,那这样的故事,或许并不鲜见:夫妻一方举债后离婚,净户出身,落得个白茫茫真干净。而此时,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是所有债权人,那许许多多个家庭,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唯一的希望所在。相较于那些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那许许多多的家庭,这时候,你还会觉得,第二十四条是束缚吗?

当然,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是司法者的初心,与使命所在。在保护那“五个人”的同时,是否意味着法律置“一个人”的利益于不顾了呢?

一览现行法律规定,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都对如何认定、区分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即或是饱受争议的“第二十四条”本身,在已有规定的同时,亦于2017年做出补充规定,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即“假负债真夺产”),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如此多的法律可提供充分保障的前提下,纵观近年来媒体有关离婚“被负债”案例的报道,试问有多少是因为惰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举证不足、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我们不得而知。

行文至此,让我们再来梳理一下问题本身。在现有法律下,对善意债权人的保护实现了吗?答案是肯定的。对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夫妻非举债一方的保护实现了吗?答案也是肯定的。

不可否认,世间没有绝对的两全法,司法实践中,在排除绝大多数之外,确仍存在极少数当事人举证难等问题。对此,是苛求法律本身,还是通过加强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通过加强法官对证据灵活准确的判断及强化裁判尺度的统一来实现呢?相信你我,都有答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