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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是与非

2018-01-10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晨  博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离婚率持续走高的态势,让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颇费思量:因为他们既要防止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危及交易安全情形的出现,又要防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出现。因此,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法官们需要高超的司法智慧。

然而从该条规定公布以后,对其理解适用的争议持续至今,有人认为第24条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过于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由此也引发了一定范围的关注和热议,甚至有人戏称“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而针对这一现象,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门规定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似乎还是没能安抚到社会舆论的心里的隐忧。

迄今为止,补充规定已实行了近一年,从各地法院公布的裁判案例来看,法官们在处理案件中,利用该规定甄别“假离婚、真逃债”,兼顾保护交易安全及婚姻的安全性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未具名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统一上取得的效果仍是十分显著的。

诚然,因实践中未具名举债配偶一方难以举证或者不配合法院调查甚至不出庭、消极应诉,客观上致使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导致未具名举债配偶一方败诉;加之个别法官主观上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等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让社会舆论忧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让未具名举债配偶一方“被负债”的现象确有发生。

但综合各地法院的案件裁判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及其配套通知和《补充规定》却只是加重了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调查职责和审慎意识,要求法官对于夫妻单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更为审慎和注意:着重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查明该债务是否真实合法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毕竟这两项标准是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

如果查明债务属于虚假债务或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债务,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在不予支持的同时,要加大惩处力度,绝不能姑息迁就,彻底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债权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出借的,法律对此债权不予保护,让其自身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属于真实债务,就要严格审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不得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要通过审判程序查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客观上必然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着重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接受调查,从而慎用或少用缺席判决,另外还要求法官严格控制减少公告送达,充分发挥对抗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等方面的功能;在案件审理中还要求法官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尤其不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举证来查明事实,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法官应当依申请调查取证,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还强调了法官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作进一步审查,以此缓解未具名举债一方的举证困难。

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及其配套通知和《规定》只是给广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有努力认定法律事实的态度,还要有准确认定法律事实的能力,让此类案件的裁判不仅合法也更加温情。因此并未如社会舆论心忧的那样:法官在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和维护未具名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上出现了厚此薄彼的情形,相反上述规定只是给广大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更加审慎,从而在兼顾保护交易安全及婚姻安全性的统一中舞出华美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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