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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从不出售假货欺诈消费者?法院判决书可不是这么写的

2018-03-17 上里巴人 法眼观察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文/上里巴人

这几天作家六六的《六六:无赖京东》一文刷屏,引起了无数消费者的共鸣,在该文的评论中众多消费者都在控诉在京东惨痛的购物经历,京东一下子成了无良公司的代表。而记得前阵子刚看的一篇刷屏文章《俏江南倒闭真相:对员工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生死》一文中,与倒闭的俏江南进行对比的正是京东,文章说“京东撒谎,哪怕副总裁也开除”,京东的一个高管就因为上班打卡这样一件小事,:被刘强东开除。

 

如果作家六六文章所述全部都为事实,那么按照《俏江南倒闭真相》一文中京东的生存立命之原则,那得把所有的客服团队全部开除。“关于诚信,刘强东也通过自己言传身教,让京东人学。为此,他损失一个亿也在所不惜。”用这样高调的话语搭建起刘强东的人设和京东的企业信誉不是不可以,但六六的《无赖京东》一文以及京东的声明则让刘强东的人设开始崩塌,而京东的企业信誉即便不说毁于一旦,至少也是致命打击。

 

作为一个法律人,评论任何事情都应该有事实依据。就自己而言,在京东购物体验还算愉快,因为买的都是日常用品,物流速度确实一流,也没有遭遇过假货欺诈。但本人没遭遇并不代表欺诈没有发生。是否有欺诈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从众多消费者的留言来看,他们都遭遇了投诉无门,维权无路的困境,最后由于费时费力不得不自认倒霉。还好有较真的人,诉诸于法律,让法律来评判京东到底有没有欺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民事案件”,再输入公司名称“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索出的相关文书是490份。

由于消费者的目的是希望了解京东到底有没有销售假货等欺诈行为,所以可以不用翻看所有490份法律文书,左边栏目的关键词“欺诈(33)”、就是我们的重点研究对象,由于二审更能体现双方争议焦点,所以这里只选择二审文书(10份),在排除3份不相干文书后,还剩下7个案例。

 

以事实为依据,笔者将这些案例简要罗列如下:

 

文书1: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方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京东败诉,京东退一赔三

判决理由:法院认定京东公司作为销售商对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的商品宣传信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可推定其存在诱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

 

文书2:廖颜深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京东胜诉,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理由:对于涉案笔记本电脑的损坏,现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廖颜深坚称京东交付的是已损坏的电脑,广州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由于廖颜深无法举证证明涉案笔记本在发货时已经损坏,本院对廖颜深关于广州晶东公司故意交付瑕疵商品构成欺诈的主张不予采信。

文书3: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陈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京东败诉,退一赔三。

判决理由:京东海荣公司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网站上承诺其出售商品为“正品行货”,但涉案手表并非“正品行货”,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在销售页面上标注“正品行货”字样,京东海荣公司作为实际销售者,明知涉案商品不是“行货”却以“行货”进行售卖,足以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属于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故该院认定京东海荣公司及京东世纪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文书4:李飞与东莞锦兔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京东胜诉,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理由:网站“最后一天”的宣传标语并非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所作的宣传,与商品本身无必然联系,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文书5: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曲少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京东败诉,退一赔三。

判决理由:京东公司有义务向曲少丽提供涉案产品的真实信息,但京东公司宣称的涉案产品的专利信息属于虚假宣传,曲少丽据此主张京东公司提供涉案产品有欺诈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文书6:姚爱武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纽曼共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审判决书

判决结果:京东胜诉,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理由:现姚爱武以涉案产品的广告由北京京东公司发布、涉案产品属于“京东自营商品”为由,主张北京京东公司属于涉案产品的经营者,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实,广州晶东公司与北京京东公司为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公司在涉案交易中仅承担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并非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故姚爱武主张北京京东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文书7:胡浩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判决结果:京东胜诉,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理由:京东公司的预售活动不属于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从上述7个案例来看,京东胜诉了4个处于多数,但细究案情,可以看到其中3个与货物质量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还有1个则是因为原告不足以证明签收货物时电脑已经损坏。败诉的3个则涉及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问题,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

 

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京东无假货、不欺骗消费者的保证并不十分可靠。

 

在这次检索文书时,笔者还惊讶的发现,我们以为的京东并不是真正的京东,“京东”品牌下存在着数不清的公司主体,即便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可能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才能梳理清楚各个公司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就更加难上加难。这也就难怪有这么多的消费者如此吐槽京东。

 

网购已经成为全民运动,这是一个无比辽阔的市场。这些年民众确实感受到了网购所带来的便捷。但除了便捷之外,作为消费者还需要安全与信任。任何一家辜负了消费者信任的公司,终将会被消费者所抛弃。

 

BATJ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代表,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你们让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变得便捷。民众有批评,是因为对你们还有更多的期盼。


所以,京东们,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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