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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市场导报·悦读茶坊】“合同”的来历

2018-02-06 郭建 山西市场导报悦读茶坊


        杂剧《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讲的是北宋时包公神奇断案、使得伯侄团圆的故事。这是一出流传久远的剧目,同时也是宋元时期民间说书人的主要话本之一,在明人洪编的话本集《清平山堂话本》里,就有《合同文字记》。只是《合同文字记》的话本故事没有杂剧《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那般复杂,主题是说恶婶害侄,讲包公断案只有很少的篇幅。明代小说家凌濛初又将这个故事再加改编,插入一段原来《折狱龟鉴》中的故事,以“张员外义抚螟蛉子包龙图智赚合同文”为名,编入短篇小说集《拍案惊奇》。强调的是“奉戒世人,切不可为着区区财产,伤了天性之恩”的主题。


        故事讲时逢灾荒,官府下令居民“分房减口”,到外地逃荒。刘天祥、刘天瑞两兄弟商量,立下两纸“合同文书”作为兄弟尚未分家的凭据,各持一份。刘天瑞带妻儿出外逃荒,夫妻俩先后死于他乡,儿子刘安住被张姓过继。十五年后,安住已是十八岁青年,养父说明缘由,安住动身携父母遗骸回乡安葬。刘天祥的妻子惟恐安住要来分家产,骗去安住带来的“合同文宇”后,翻脸不认人,将安住打伤。包公受理此案,先把安住关押十多天,然后假称安住破伤风身亡,要治刘天祥夫妻的杀人罪。刘天祥妻子赶紧拿出“合同文字”,承认安住是自己的侄子(古代法律规定尊长故杀子侄无死罪)。包公问:“合同文字有一样两张,只这一张,怎做的合同文字?”刘天祥妻子又取出自己保存的那一份。包公于是放出安住,要他们伯侄相认,劝诱合家团圆。


        现在大陆法律用语“合同”一词是指人们为了某种特定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但这个故事中的“合同文字”显然并不是这种性质的协议,实际上这个故事里的“合同文字”就是指一式几份、有骑缝记号的文书,文件本身应该是相当于今天的“备忘录”。


“契”、“约”是怎么产生并发展为“合同文书”的


        在人类早期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主要依靠口头的约定来处理有关财产交易的事务。为了证明以及帮助当事人记忆协议的成立,需要有一定的仪式、有一定的证人在场,并且还要用一块刻有刻痕的竹木片或者是一段绳结,作为这项协议的信物或提醒一方履行义务的提示物。这在古代就称之为“契”或者“约”。“契”字的本义原来就是刻划的意思,《说文解字·刀部》:“契,刻也。从刀。”“约”字的本义为缠绕,《诗·小雅·斯干》:“约之阁阁”,疏:“谓以绳缠束之。”所以契、约这两个字本身就反映了古代人们“刻木记事”、“结绳记事”的遗风。


        在经济生活进一步发展后,又形成了双方各持一片这种信物或提示物的“券”。《说文解字·刀部》:“券,契也。从刀,券声。券别之以刀,以刀判其旁,故曰契券。”即由双方在一片竹木片的侧面刻出记号后,再“别之以刀”,将竹木简契券上的刻痕朝向当事人,再从中一剖为二,左边的一片就称之为“左券”、“左契”,右边的一片就称之为“右券”、“右契”。到底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哪一方执哪一片,这在古代史籍记载中各不相同。有的记载是由权利人执左券,如《老子》有“是以圣人执左券而不责于人”的说法;《商君书·定分》有“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吏者”;《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有“公常执左券以责于秦、韩”;等等。也有的记载称右券才是权利人所执,如《战国策·韩策三》“操右券而为公责德于秦、魏之主”,宋人鲍彪注:“左券待合而已,右券可以责取”;《史记·平原君列传》“且虞卿操其两权,事成操右券以责,事不成以虚名德君”;等等。这可能反映了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民间习俗。不过从战国时期各国国君发兵的虎符大多都是右符藏于国君、左符交与带兵将领的习惯来看,至少在战国时期,民间的契券很可能是由权利人执右券的。权利人出示“右券”时,义务人就要以相应的“左券”进行核对,这叫做“合券”。证明确实是原件,义务人就必须履行其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交易的频繁使得契约的内容日益复杂,就有必要使用文字记载双方有关特定权利义务的协定,人们开始在竹木契券上书写协议的内容,使竹木契券成为契约本身的载体,而不是仅仅将作为提醒当事人回忆口头协议内容的信物,口头契约、仪式契约由此发展为书面契约。为与原来单纯的信物、提示物的契券相区别,古代文献特意将有文字记载的契券称为“书契”、“券书”、“书券”等等名称,强调它是文字书面契约的载体。


        东汉发明纸以后,随着人们书写工具的变化,书契的载体逐渐变为纸张,竹木简的契券被淘汰。北朝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引邺下民谚:“博士买驴,书券三纸,未见驴字。”可见当时北方也已普遍使用纸张做券。不过因为过去竹木“券”习惯的影响,大多数契约还是采用一式二份的复本契约形式。人们沿袭过去在竹木简上刻划记号的习惯,往往将两张契纸并拢骑缝划上几道记号或骑缝写上“合同大吉”等字样,便于将来合对证明确属原件。所谓“合同”,就是“合则相同”的意思,也是沿袭原来竹木“券”的“合券”习惯而来的。后来这种骑缝记号就称之为“合同”。除了民间财产交易外,凡是有这种骑缝记号的文书也就叫做“合同文书”。


商业“合同”是怎么产生的


        唐宋时法律仅规定凡典、当契约必须为“合同契”,对于其他契约的形式则并无明确规定。民同财产交易的协议一般仍然称之为“契”或“券”,一般已经很少采用合同文书的形式,只是写一张契书、由权利人收执。


        到了明清时代,商业日益繁盛,商业交易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易的金额动辄成千上万,交易的时间往往经年累月,交易的地域也常常要跨越好几个省份,而且为了避免频繁搬运现钱的麻烦,一般都采用先行交易、年度结算的支付办法。因此商人的贸易文件必须要有好几个副本,可以供交易各方核对。所以商业交易的文件都采用这种有骑缝记号的“合同文契”,简称为“合同”。如《拍案惊奇》卷之一“转运汉遇巧洞庭红  波斯胡指破鼍龙壳”有一件“合同议单”:


        立合同议单张乘运等。今有苏州客人文实,海外带来大龟壳一个,投至波斯玛宝哈店,愿出银五万两买成。议定文契之后,一家交货,一家交银,各无翻悔。有翻悔者,罚契上加一。合同为照。


        并又有立合同的情形:“一样两纸,后边写了年月日,……年月前边空行中间,将两纸凑着,写了骑缝,一行两边各半,乃是‘合同议约’四字。下写‘客人文实,主人玛宝哈’,各押了花押。”


        可见“合同”正是“文契”的一种形式。从近代胡朴文《俗语典》(广益书局1922年版,上海书店1983年影印)卯集“合同”来看:“今之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民国初年一般的民间交易文书仍称文契。1949年以后,大陆地区逐渐以“合同”一词代替了原来的“文契”、“契约”,来表示人们为了某种特定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来源:2017年7月6日  山西市场导报  法院文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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