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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勃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为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勃利县政府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现就全县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及范围: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全县范围内实行秸秆全时段、全面禁烧。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包括玉米、水稻、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村屯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巡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对禁烧期间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禁烧工作推进不力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依法依规实施财政资金扣缴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四、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秸秆禁烧工作,及时举报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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