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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昌盛】这一周:在盐城地税的见习心得

2017-08-09 郭昌盛 税里税外

【题记】前不久,北大法学院安排三位同学来盐城地税见习。几位同学学习很认真,在一周的时间里,形成了两万多字的见习报告,还每人写了一篇心得文章来。透到这些文字,我看到了他们扎实的学风和青春的锐气,也看到他们在财税法上的发展潜力。征得几位同学同意,在这里分享他们的心得。

 

一周:在盐城地税的见习心得

文/北京大学法学院郭昌盛

 

盐城地税局短短一星期的见习,却收获了很多,也反思了很多。收获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多的是思考的方式、看待问题的角度乃至生活的态度;反思的则集中在专业学习乃至还谈不上是“研究”的思维惯性。

 

生活篇

来盐城的第一天正好赶上入伏,盐城迎来了近十几年的最高温,刚刚下火车就感受到盐城的“热情”与“温暖”。与北京、上海的繁华、嘈杂不同,盐城的繁华别具一格,安静而不失现代性。来之前还抱怨北京到盐城没有动车、高铁,盐城到常州连火车都没有,与想象中的江苏不太一样。然而,在盐城待了一天就被盐城现代化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惊艳到了,便捷的BRT,以及政府给小摊贩划出一片空间专门经营小本生意,都让人感觉到盐城市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自然,盐城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很高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除了盐城这个城市带给我的震撼之外,韦老师对我们细致入微的照顾也让我十分感动。韦老师牺牲了下班后的休息时间带我们感受盐城这个城市的气息,让我们接触盐城当地居民的生活氛围。韦老师一句“你们来了这边见习就像我家里来了亲戚一样”,让人倍感温馨。韦老师十分关心我们见习期间在盐城的生活,吃饭、住宿方面体贴入微(ps:这可能跟韦老师教育小孩的理念有关,当然也有可能是韦老师忘了我们都是一百多斤的<成年>人了)。当然,作为一枚吃货我还是要重点强调一下,韦老师带我们吃的“苗乡米线”很好吃,下次来盐城一定还要去吃!!!

 

学习篇

在盐城地税的见习我们主要是学习了税务文书送达、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热点问题、金三系统运行实践、地税局职能分工、税务争议解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纳税服务窗口业务办理、二手房交易涉税问题、税收强制措施的实践等征管中的内容。见习过程中,韦老师给我们提供各种机会、采用各种形式让我们近距离接触税收征管实践,主要通过个案讨论、座谈会、窗口请教以及跟随执法人员外出执行等方式。同时,韦老师作为征管法修订的专家,也给我们提供了认识和理解征管法修订以及税收征管改革方向的新思路。当然,这种“田野”式的学习方式也让我收获颇多,感受很深。

 

首先是财税法立法与实践的巨大反差给我很大的认识上的冲击。尽管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各种各样的权利,给人一种税务机关不滥用权利就对不起法律的规定一样的感觉。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的很多权利都是悬在空中没有落实到位的,使得税务机关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弱势群体”。例如,税务机关的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权在征管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一个地方性银行的内部规定就可以把税务机关的权利架空。某银行内部规定:法院对纳税人的账户冻结之后,税务机关不得轮候冻结。税务机关的阻止出境权(离境清税制度),征管法中一直都有规定,但这项权力行使中有不少问题。征管法规定政府其他部门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协助(尤其是信息共享)的义务,但实践中其他部门即使不配合,税务机关还是主要靠综合治税或工作协调。征管法中的滞纳金条款一直以来饱受诟病,为了保护纳税人权利,税务机关不得不冒着良性违法的风险统一执法口径,减免超过本金的滞纳金。立法与实践的脱节不仅仅体现在程序法上,还体现在实体法中。二手房交易中涉及到住宅小区车库性质的争议,将住宅小区车库的交易按照非住宅缴纳税款,综合税负高达16.7%,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种。现行税法的规定有的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税收征管实践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次是财税法理论研究与税收征管实践的脱节或者各行其是。例如,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关系的研究,随着反避税案例以及税收争议的不断增多,财税法学研究中开始有人关注税务稽查,并且试图论证或者研究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关系(尤其是区别),但是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这样的研究没有多大的意义。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学界的研究有时存在一种先入为主、以偏概全的弊病,天生的认为纳税人一定是诚实的,税务机关一定是滥用权力侵犯纳税人权利的,缺乏对征管实践的具体认识。实践中,税务机关开展了各式各样的纳税人教育,免费为纳税人提供了各种纳税服务,还创造性的进行了首违免罚的税收行政处罚实践。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剑拔弩张,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和谐相处、相安无事的。过于矫情的学术研究,或者凭借想象树立一个假想敌来进行研究,而不倾听纳税人、税务机关等各方的呼声,只会导致税法的执行者——税收干部——越来越不理解学者。财税法学研究不仅需要宏大叙事的理论研究,还需要进行贴近生活的实证研究,真正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共同助益于财税法学研究和财税法治的进步与发展。

 

另外,韦老师关于理论研究的经验对我启发很大。印象最深的就是关于跨领域研究的问题,韦老师提到跨领域研究的前提是基础足够好,在研究的早期要着重打牢基础,不贪图求快,只有在基础打牢的情况下跨领域研究才不会显得十分吃力,也不会闹笑话。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并思考,将学到的东西尽快吸收,内化为自己知识储量的一部分。同时,对一个制度的理解不能简单的看表面的东西,既要看到整体,也要明确重点,在对全局有总体认识的情况下理解其中的重点问题才会得到更正确的答案,明白制度背后的治理逻辑。

 

感悟篇

盐城地税的见习使我对税收征管的实践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短短数日,获益良多,不仅为我提供了一个进行财税法研究的新思路——关注田野调查,关注征管实践;还让我有机会向税收征管实践方面的专家当面请教问题。最令人敬佩的是,韦老师对税务系统的情怀,面对现实仍能坚持自我,积极为我国征管法修订建言献策,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国的税收法治化进程。这也是我今后学习、生活中需要大力学习的方面。

 

盐城一行使我认识到,即使按照目前的时间表、路线图在形式上实现了税收法定,我国税收法治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税法的复杂性、专业性决定了税法的实践形态会多种多样。税收法治不能仅仅依靠税收实体法,还要加强对税收程序法的关注,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的交互影响及其结合才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全貌,这也是财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质。同时,税收法治不能仅仅关注立法,还要注重税法的执行和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性在于更加强调纳税人的遵从,尤其是在法律规定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下。

 

最后,再次感谢盐城地税给我们提供的宝贵机会,感谢韦老师在财税法学习研究乃至生活方面的教导和点拨。当然,也要感谢一直关心和指导我的导师叶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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