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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谁偷走了我们的自卫权?

2015-12-26 寒玉 寒玉有约

《北京晨报》报道:男子因无故被殴拔刀致人死亡获刑4年。2015年2月3日晚10时许,杨某驾车时被后车突然别停,一名男子窜了出来,强行把杨某从车上拽了出来,对其进行殴打。扭打过程中,杨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着对方扎了两刀。对方受伤后,杨某将其送往医治疗,但男子终因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杨某投案自首。北京市三中院认定杨某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看了这则报道,突然想起早几年的邓玉娇案,如果不是因为舆论和律师为其申张正义,其恐怕难逃身陷牢狱的灾难后果。

对此判决,笔者难免疑惑:国家法律不是给了咱老百姓正当防卫的权利了吗,何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如此之艰难?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一种权利。进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杨某面对的是飞来横祸。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被害人尹某素不相识,杨某在夜晚行车时,突然被尹某所驾车辆别停,又不明原因被拖到车外殴打。杨某在身高、体重方面明显处于劣势,且赶至现场劝架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尹某施暴的情形下,面对紧迫、现实的不法侵害,杨某持刀反击,属于为使自身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法庭审理认为:尹某虽然在力量对比上占据优势,但其并未持械,仅实施了拖拽、撕扯、拳脚殴打等行为,暴力程度尚未达到对杨某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程度,也未给杨某造成实际的损伤。杨某作为有认知能力的正常人,应当知道刀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已远远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和强度,故杨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此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

法庭认定杨某持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却以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看到这一判决,人们不禁怀疑这一法律就是保护坏人制裁好人的法律。这一判例,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的权利。看见有人偷你抢你打你,你不能追,不能反击,不能自卫,否则造成对犯罪分子的伤害,作为受害者反而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什么世道?这样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法律?我经常想,这难道就是我们的立法的初衷吗?

本案中,杨某为了保卫自身不受不明伤害,奋起反抗杀了人,被判防卫过当需要领刑4年。这样的法律,保护的到底是好人还是坏人?这样的法律,到底是良法还是恶法?这样的法官,到底是人民的守护神还是坏人的保护神?

法律惩罚杨某这个不明不白的受害人,这本身就是混蛋逻辑。事实上,面对这种暴力侵害,被制止和被事后抓住判刑的都是极少数多数都是逍遥法外。受害人蒙受不白伤害,事后找谁说理去?报警?警察会给你治伤吗?会赔你误工费吗?如果杨某因此被打伤打残打死了,国家会给予杨某及其家人赔偿吗?

既然国家机器无法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为什么不给公民保卫自己的权力?笔者认为,面对行凶的暴徒,就应该鼓励公民行使自卫权,就应当不限制反击手段,不限制反击程度。



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所谓“不退让法”。这是一条“公民自卫法”,如果别人侵害你或对你有非正义行为,而公共权力又不能予以你应有的保护,那么你就有权在反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我国《刑法》也有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在行车过程中突然被尹某拽出来殴打,这还不算行凶?不算绑架?是不是要被害人杨某身负重伤或者被打死才算行凶或绑架?果真如此,此时的杨某还有能力实施正当防卫吗?如果杨某被打伤或打死,谁又来承担这一后果?谁又来保障杨某的生命安全?

公民的财产权也需要自卫权去维护,比如偷、抢乃至入室抢劫的时候,户主打了这些小偷,甚至打死了他,公民要担多大的责任?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小偷在房主回家的时候受到惊吓,从窗户上掉到楼下摔死了,结果法庭判决,以房屋主人赔偿小偷家人金钱了事。这可真是应了一句俗语:糊涂官判糊涂案。


据《史记·淮阴侯列传》记载,淮阴城里有个无赖,一日在一座小桥上遇见韩信,见其一身破衣却又佩着一把长剑,便存心挖苦道:“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耳。”“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胯下!”说完便叉开双腿,挡在韩信面前。面对无赖的挑衅,韩信看了看地痞,摇了摇头,叹了口气,俯下身子,从那地痞的胯下爬了过去。这就是韩信能忍胯下之辱的由来。面对法官剥夺公民自卫权利的判决,恐怕今后国人都不得不向古人韩信学习,做一只乌龟,得缩头时且缩头了。

我们一直在追求公平、正义,一直在呼唤见义勇为。然而当公民正当防卫权利被一个个判例所剥夺,面对不法侵害,还有谁敢站出来?网上测试表明:在黑夜里模拟女人被强奸呼喊的时候,几乎100%的路人都没人伸手,只有少数人逗留一下又犹豫着走开,这是多么残酷的事实。一个公民如果连正当防卫的权利都没有,又怎么能去顾及保护他人?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校枉必须过正。对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应容忍。只有罚早罚小,才能有效制止犯罪,震慑犯罪。然而公安派出所往往因为种种原因,对小偷小摸、小打小闹视而不见,对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谩骂行为不予追究,这必将因小失大。如果我们的法律助长、保护、纵容一些人去违法犯罪,而很多出于正当防卫的都被判了刑,导致“守法良民”很容易落入“防卫过当”的陷阱,久而久之社会秩序就混乱了。人们“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雷锋精神、见义勇为已如同熊猫般越来越珍贵,而社会却越来越乱,恶性案件越来越多。

古人云:“除恶务尽。”小恶不除,姑息养奸,必成祸患。没有人天生就应该承受不法分子侵害之恶果。面对犯罪行为,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挺身而出,做到除恶务尽,则违法行为必将收敛,犯罪行为不敢现身,社会反而因此而多一份平安,多一份和谐。没有自卫,何来过当?因此,笔者呼吁,各级法院切勿被各种下位法捆住手脚,应该切实依宪保障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公民积极行使自卫权,从而将各类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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