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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你还敢自卫吗?你还在自慰吗?

2015-12-26 寒玉 寒玉有约


12月21日,笔者写了一篇《谁偷走了我们的自卫权》的评论,为捍卫公民自卫权而呼吁。今天又看到一则《男子见义勇为不料失手打死抢匪,防卫过当被判刑》的新闻,不禁十分感慨:究竟要到什么时候,宪法赋予我们的正当防卫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究竟要到什么时候,人们在面对不法行为的时候,才能够理直气壮地予以制止?究竟要到什么时候,我们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才能够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据报道,2013年7月15日晚,南宁市良庆区男子曾某路遇陌生女子遭飞车抢夺,奋起直追,和其他热心群众一起将作案者围住。因犯罪嫌疑人黄某采用暴力手段试图逃脱,曾某从路边捡来一根竹棍,猛击黄某头部,导致抢夺嫌疑人黄某伤势过重,不治身亡。12月24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定曾某防卫过当,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面对这样一个判决,有正义感的人们纷纷认为曾某“太亏了,见义勇为还被判刑,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有网友认为这是一个“黑白颠倒的判决,是非不分的年代,惩善扬恶的举措,全面腐败的表现。”

更有网友留下激烈的评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定曾某防卫过当。中国特色的法律,中国特色的法官,必将产生中国特色的道德和中国特色的治安,倒地无人扶,见义无人为,社会效应越来越显现:乱!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将会被摧残殆尽,这都是拜操蛋的法律和无良的法官所赐。”

审理此案的良庆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宇清解释说,黄某被控制后,拿出针筒威胁群众,目的是逃脱,并没有威胁到曾某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拿竹棍将黄某打伤致死,属于防卫过当。


在此,我想与马宇清法官商榷一下:

一、曾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是无疑的。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是在抓捕飞车抢夺的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用竹棍击打犯罪嫌疑人头部,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以肯定。

二、曾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面对人民群众的围堵,犯罪嫌疑人黄某本应束手就擒,以等待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然而,为逃避法律制裁,黄某拿出针筒威胁群众。黄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行为的中继。也就是说,黄某的犯罪行为并未终止。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热心市民曾某为使陌生女子财产不受侵害,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从路边捡起竹棍,击打犯罪嫌疑人,其目的是为了制服犯罪嫌疑人,保护身边群众不受伤害。因此,曾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曾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法庭判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本案中曾某行为不存在过当的问题。法律规定,公民有制止犯罪的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黄某面对公民实施制止犯罪的权利时,其正确做法是蹲下双手抱头,束手就擒。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公民实施制止犯罪的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身免受伤害的权利。然而黄某挥舞针筒,威胁群众,这是犯罪中继行为。其应当预见会有公民实施制止犯罪权和正当防卫权,从而导致自身受到伤残甚至死亡的后果。本案中,黄某应该预见到这一后果,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反抗,热心市民曾某从路边捡来一根竹棍,猛击黄某头部,这是曾某在实施公民制止犯罪的权利,也是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事实上,曾某用竹棍抽打黄某,并非想致黄某于死地,因为他没有使用尖利锐器等容易致人死亡的凶器。然而,法庭认为曾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想请法官演示一下,面对嫌疑人的激烈反抗,曾某打多重可以既控制嫌疑人,又不会致伤致死嫌疑人?

曾某只是一个普通市民。法官同志,你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市民象武林高手一样收放自如?怎么能够要求他象一名特种兵一样,做到对犯罪嫌疑人一招制敌又不致命?怎么能够要求他象天空翱翔的老鹰,以锐利的眼光看清或分清犯罪犯罪人和自己的每一个动作?

如果曾某等市民不去制止黄某的飞车抢夺行为,相信黄某不会死亡,他应该会逍遥法外安然无恙。然而被抢的陌生女子的损失,谁去赔偿?报警?警察会赔她的损失吗?如果曾某不拿起竹杆击打黄某,周围的群众能够安然无恙否?如果周围群众因黄某行为致伤致残致死,国家会给予赔偿吗?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会给予赔偿吗?



难道做一个好人就应该承受坏人违法犯罪的后果吗?法律应该用来保护好人的呀,特别是象曾某这样见义勇为的热心市民。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与见义勇为制止犯罪的公民权利相冲突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让当让位于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这才是符合我们立法保护好人制止犯罪的目的。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例,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的权利。这一判例,让人们看到:坏人恶人烂人贱人之类的社会渣滓受到法律的保护,好人善人挺身而出伸张正义却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刁难。难道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坏人制裁好人的吗?扛着所谓维护人权乃至犯罪分子人身权利的破旗,为肮脏卑鄙的坏人恶行张目,真善美被这类判决一次次泯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之举在法庭上被一次次玩弄,曾经被鄙夷的假丑恶大行其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成了明哲保身的代表和社会通行的原则。呜呼悲哉,中华浩然正气何以沦落至此。

在道德滑坡、行为失范的今天,我们一直在追求公平、正义,一直在呼唤见义勇为敢于担当。然而当公民正当防卫权利被一个个判例所剥夺,面对不法侵害,今后还有谁胆敢站出来?

只有好人做好事受到表彰,坏人做坏事受到制裁,人们才会真正的去相信法律,在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才会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就是对建设平安和谐社会的挑战。以前的犯罪服刑人员,出来后要夹着尾巴做人;如今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个个趾高气昂,仿佛囚犯进了牢狱摇身一变成了英雄。

在这个正当防卫权被剥夺的操蛋的“法制社会”,面对不法侵害,你还敢自卫吗?如果你还真正怀抱理想,愿意为真理正义而献身,你这算是在自慰吗?


在这里,笔者呼吁,各级法院切勿被各种下位法捆住手脚,应该切实依宪保障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应当旗帜鲜明地支持公民积极行使自卫权,从而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这里,我要请大家告诉大家: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我们是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我们任何一个人受到不法侵害,我们都不能冷眼旁观。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魔鬼的幽灵还在游荡,下一个受害的便可能是我,也可能是你。我们不但要有一种将受伤害的危机感,更要有一种伸张正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拿出我们的勇气来吧!

——谨以此文,献给那些已经遇害和将要遇害的人们!

——谨以此文,献给那些为维护正义而英勇牺牲和将要牺牲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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