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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女大学生之死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2016-01-13 寒玉 寒玉有约

从警方公布的情况来看,芜湖警方做了大师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解答了网友的疑问。笔者亦认同警方的结论,基本排除他杀嫌疑。但花季少女之死仍令人感到十分痛心,对此,笔者从民事角度探讨下,谁应对陈某某之死负责。

一是酒店经营者涉及嫌违规经营的责任。

从监控视频看,陈某某是不省人事被两名男生抱进房间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陈某某三人当晚住宿登记时,天都酒店经营者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形?是否尽到应尽义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旅馆业晚上12点以后是严禁不明男女混住的。而天都酒店却将两名男生和陈某某安排住一个房间,明显违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女大学生陈某某已经死亡,显然属于重大事故、严重后果,因此天都酒店经营者应被严肃追责。


二是酒店经营者涉及安防不力责任。

为防止意外坠楼,按照规定,酒店客房应做特别处理,除窗户只能打开28公分外,理应加装防盗窗或安全护栏。酒店经营者忽视客人安全,导致客人坠亡,应该追究其安全防护措施不力的责任。


三是应追究酒店经营者作伪证责任。

天都酒店老板为逃避责任,居然说三人“没有异常”,走进来开房。视频监控已经证实这是在做假证。《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目前看,已经转为民事案件,不适应刑事伪证责任追究。其伪证行为,扰乱了公众秩序,应予以相应处罚,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管理。


四是应该追究两名男生劝酒之责。陈某某和季某某、吴某一起到酒吧喝酒,在一起喝酒的人员应该劝导其不醉酒。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五是应该追究两名男生看护之责。上文已经提到,两名男生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在陈某某已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在入住天都酒店后,季某某和吴某亦没有履行看护责任,导致陈某某坠楼。事实上,陈某某醉后,已将生命健康监护责任交付于季某某和吴某,季某某和吴某有义务陪护守候至陈某某清醒为止。但上述两名男生没能很好地履行这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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