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纪要 | 李均明:长沙五一广场简与东汉社会
“日知其所亡,月无忘其所能,可谓好学也已矣。”国学院“日知”系列讲座脱胎于国学院第十四届学术活动季,至今已开展三十余期,举办讲座近五十场,邀请众多海内外名师分享学术经验,涵盖人文学科各专业领域。
2021年10月20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日知”系列讲座第三十四期暨出土文献与史学新研系列讲座第二场在国学馆122举行。讲座题目为《长沙五一广场简与东汉社会》,由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研究员李均明主讲,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副教授孙闻博主持。本场讲座同时藉由腾讯会议平台线上直播。
李均明老师本次讲座主要介绍两个议题:第一,对五一广场简的评价,其重要性在何处,在出土文献中处于什么地位;第二,五一广场简反映了东汉时期的何种社会面貌。
一、发现过程
在探讨主要议题之前,李均明老师首先为大家介绍五一广场简的发现过程,揭示其城市考古的突出特色。城市考古与普通考古有所不同,不仅要求精湛的考古技巧,还需要协调考古发掘与交通运行、城市建设等之间的关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有时还要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打交道。
长沙五一广场简正是在交通要道之下被发现的,其发掘工作更为繁琐、艰苦。2010年6月22日,在长沙市中心五一广场东南侧的地铁2号线“五一广场站”下,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出土于距地表6米深的地下隧道工地中。由于其地点在五一大道边,人、车流量很大,考古队不得不在发掘区安装围档,然后在围档之中开挖范围为6.8×9.6米的方坑。
到8月5日,发掘到地表以下3.81米时,井窖口露出。井窖口呈不规则圆形,直径3.6米。井窖深1.5米,窖壁规整,底部平整。窖内堆积分三层:第一层为灰黑色土层,厚0.22~0.32米,出土简牍以木简为主;第二层为灰黄色土层,厚0.23~0.38米,除木简外,另有少量竹简出土;第三层呈灰黑色,厚0.8~0.95米,出土简牍较多,有木质简牍和竹简。
清理时,考古人员采取了悬浮式作业,即在井窖上架设钢管、木板、绳索,避免清理人员双脚直接踩在窖内堆积上而造成破坏。
总体上,发掘者先清理井窖内东部堆积,后清理西部堆积,最后再将所有泥土筛查一遍。其中,简牍发掘采取分块整体提取的方法,将出土简牍分装在66个大盆和144个小盆中,然后在室内按自然坨分类,再逐简进行清理,并为每支简编出土号码。
了解这些发掘过程及堆积层次,对我们读懂简牍编号很有帮助。以CWJ1③:292—7为例,C表示长沙,W表示五一广场,J表示井窖,1为井的编号,③指井窖中的第三层堆积层。292是一坨简牍集合体,7是其中一支简牍号。
这次发掘出土简牍近七千枚,主要是东汉和帝至安帝期间物,质材为竹、木。其中木质简牍由于木质素较密而保存较好,而竹简质量较差。由于井窖内污染物(尤其是城市管道所生铁锈的结晶)较多,简牍字迹磨损腐蚀相对严重。
二、价值评估
李均明老师指出,尽管五一广场简字迹磨损相对严重,语句多破碎零散,其在历史研究中仍然能够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价值不可低估。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本身数量很大,近七千枚,是全国东汉简牍中数量最多的一批。全国汉简出土总量虽然很多,但大部分是西汉简,而以往西北地区所见东汉简牍绝大多数是东汉初年的,到东汉中晚期的极少。所以五一东汉简的出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补缺的作用。
另外,除了自身体量大,能够用它独立进行研究之外,还有一个最大的优势是同一地点与之相关、可资比较的简牍资料很多,多达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如果延伸到整个湖南境内出土的简牍,总数已经超过全国的半数,差不多达到三分之二。
可以说,长沙五一广场及周边地区的古井出简是一种“井喷”。走马楼22号井已出土十万左右,少年宫也出土了一些尚未公布的秦简、汉简,周围的楚墓、渔阳王后墓等都出过简牍。等到之后周边新建高楼、深挖地基时,可能还会有更多简牍出土,前途无量。
因此,五一广场简可以从横向及纵向两个角度进行比较研究,体现出关联性极强的特点。第一,可以与同时代或稍晚的简牍进行横向比较,如东牌楼东汉简牍、尚德街东汉简牍等;第二,可以与不同时代的、年代跨度大的简牍进行纵向比较,如走马楼西汉简牍、走马楼三国吴简牍等。
走马楼西汉简牍、走马楼三国吴简牍与五一广场简有密切关联,其中反映的制度演变可以看出发展脉络。例如,五一简中出现了“里”“丘”,到走马楼吴简中“丘”就有很多了,说明东汉时期已有“丘”这种编制。
另外,五一广场之外的长沙马王堆汉墓、渔阳王后墓简牍、湖南境内的里耶秦简、益阳兔子山简牍乃至岳麓书院藏秦简与之都有相关性。
内容的相关性能够为研究带来巨大推进作用,横向比较可以增强研究的完整性,纵向比较可以了解事物发展的沿革。通过五一广场及周边地区出土的大量简牍,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其中的地理、行政、制度脉络,进而归纳出一定的演变规律。
五一广场及周边地区简图
为何此处会出土大量简牍?原因在于,从楚国开始在长沙建造城邑,秦汉之际设长沙郡,西汉设长沙国,东汉恢复长沙郡,五一广场皆为郡、国及临湘县、临湘侯国官署所在地,一直到明、清设长沙府,治所仍在五一广场区域,沿袭了两千多年,所以必然沉积大量的文化遗存。墓葬出土简牍通常在当时城郊,而井窖出土简牍则在城中衙署。
另外,五一广场在古代算是个小盆地,四周都是地势较高的丘陵,西边是湘江,于是形成的极厚的堆积层。
以往,长沙出土过楚简(五里牌、仰天湖、杨家湾)及马王堆汉墓简牍帛书等,五一广场再出土从秦到三国的各个时代的简牍就不足为奇了。所以,五一广场区域必定引起世人注目。
三、形制述要
五一广场简牍数量惊人,形制也多种多样,常见者有简、牍、楬、檄、封检等,大多与西汉简所见相同,大体包含简牍文书的六大类型。最富特色者为“合檄”及“两行”。
“檄”是简牍形制的一种,也指一类文书形式。因其不同的封缄方式、用途等,又分为合檄、板檄、羽檄等。板檄通常是用于书写公开的文告;而合檄是上下两片相合之檄,具保密作用,在西汉简中比较少见。
合檄的正文都写在凹槽底部,但说明文字的位置及封泥槽的数量不同。长沙市考古所曾蠡测合檄的四类形式:第一类合檄之凹形底板两端留出较长的平面,可用于书写说明文字,盖板仅设一个封泥槽;第二类合檄之底板与盖板与第一类相同,但盖板上设两个封泥槽,说明文字当亦写在底两端的平面上;第三类合檄之凹形底板两端留出的平面很短,不足于书写说明文字,故说明文字当写在盖板上,盖板设一个封泥槽;第四类合檄之形式与第三类同,但盖板上设两个封泥槽。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不排除还有其他形式的可能。
“合檄”形制蠡测
“两行”是宽简的称谓,由于其上通常能书写两行字而得名(西北简中就有这种称呼)。与之相对的,一般简只能写一行字。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简牍中两行简所占比例甚多,大多长约23厘米、宽约3厘米,较短者22.6厘米,较宽者3.4厘米。通常存两道编痕,将每支简分成三个等分,顶格书写,不留天地,满简可写70字左右,是单行简书写量的一倍。从编痕看,两行简通常是编联成册的。
两行简大多写在较宽的同一个平面上,但亦见书于横截面为屋脊形的两个平面者,如《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编者云:“出土实物所见‘两行’,每每将简面修治成屋脊形,每个侧面各写一行。”又有走马楼西汉简所见竹两行也是屋脊形,把有弧度的竹青面削出两个平面用来写字,甚至还保留了不少竹筒。
两行中的资料很清楚,但简就往往比较模糊。因为简一般是打草稿用的,保持最原始、没有改动的面貌,比较正式的文件就写在两行里面。
“两行”
四、社会面貌
概述了五一广场简的基本情况,李均明老师分九个方面讲解其反映的东汉社会面貌,涉及官僚制度、司法、交通、商业等各个方面。
1、管理模式
此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临湘县,也涉及长沙郡。按现在所见简牍,设有两个三级系统:一是行政系统,即“县、乡、里(丘)”;二是治安监督系统,即“县、部、亭”。这两个系统之间不是完全隔绝的,而是相互联系、各有分工的。例如,治安系统的“贼捕掾”到农忙时节就改称为“劝农贼捕掾”,负有监督生产的职责。
县廷之中,县令主管全面工作,县丞主管文职,左、右尉主管武职。县廷还设有廷掾、主簿、令史等负责机关工作。
关于诸曹,简牍中反复出现又职责明确者如:功曹主管人事,贼曹主管治安,户曹主管户籍人口,金曹主管财务,仓曹主管粮草物资。诸曹皆设曹掾、史、助史负责本曹事务。此外,尚见尉曹管理邮卒。简文所见辞曹、奏曹应当是太守府的编制。
许多掾史冠以事务名称,这显然是有针对性的安排,特定官职管理特定事务,如邮亭掾、委输掾、江湖掾、平法掾、案狱掾、领讼掾、安民史。像“江湖掾”这样的官职中原很可能就没有,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江湖曹”,应正是根据事务本身为官职命名。另外,常年设置“待事掾”,机动安排,处理各项事务。
2、行政系统
行政系统总体上是“县、乡、里”的三级制。县廷诸曹中与此系统关系比较密切的是户曹、金曹、仓曹,涉及户口、土地、劳役、租税的管理。
此系统的核心是诸乡,常见的乡有桑乡、沮乡、沩乡、漻阳乡、长赖乡、南乡、戴乡、小武陵乡等,许多乡名仍然可见于走马楼三国吴简。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乡”会更多,因为到三国时人口增加,编制扩大,这对研究地方发展很有启发。
乡设有秩或啬夫、乡佐、助佐、史、小史、干等各类细小官职,处理本乡各项工作,也常冠以事务名,如丈田史、趣租史之类,事务繁多。
除了以上的官职信息,简牍中还反映了诸多有趣的细节。例如,乡吏与老百姓经常打交道,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例如,《五一简》【三】1140记载“力与男子伍纯争言闘,力为纯所伤,凡创四所”的故事。
再如,里为行政基层、老百姓居住区,户籍往往是藏乡里的,如:
胡爵 长成里长公乘爵年十六筭一 凡口一事
筭一事 钱二百五十 《五一简》2173
3、治安体系的架构与吏员配置
五一简大多为贼曹文书,所以对治安监督体系的记载相对详尽。此治安机构也是三级架构,即“县、部、亭”。
(1)县
县廷之中,县令是治安的总负责,遇到重大案件时需要亲自出马,如《五一简》【五】1776的“君追贼逢门亭部”、《五一简》【一】351的“君追贼磨亭部”等。县丞协助县令,主要负责内勤。左、右尉也负责协助县令,侧重外勤行动。
贼曹为县级治安机关,主内勤。设有左、右贼曹(省称“左贼”“右贼”),二者当有分工,右贼曹管辖县治周边,左贼曹则管辖全县更大范围。又设贼曹掾,但贼曹掾的身份尚待深入研究。另外,贼曹机关尚设贼曹史、助史办理具体事务及文书工作。
(2)部
诸部(警区)是贼曹的派出机构,执行外勤行动。现在所见临湘县凡七部:左部、右部、东部、西部、北部、南部、桑乡部。每部皆设贼捕掾及游徼,又设贼捕史协助工作。诸部贼捕掾或可统称为“贼曹掾”,各部捕掾回到贼曹时即可称为“贼曹掾”。另外,门下游徼、寺中游徼具体属于哪一部还需要研究,李均明老师推测属于右部,是城中安保人员的首领。
“外部贼曹掾”与“前部贼捕掾”的称呼比较特殊,所见“部”字皆为动词,是部署、安排的意思,如《史记•淮阴侯列传》:“欲发以袭吕后、太子,部署已定。”这种用法五一简亦屡见,如《五一简》【一】156“前以府书部守史沅纲,柤乡陵亭长王岑、蔡英逐捕沩乡干胡苍、黄阳”、《五一简》【三】876“辄部贼曹掾黄纳、游徼李临逐召贤……书到,亟部吏与纳并力逐召贤等必得”,都是部署安排的意思。“前部”之“前”指以前、之前,则“前部”指之前的安排。同理,“外部掾”泛指部署在外的曹掾。“外部贼曹掾”则指部署在外的贼曹掾,实指诸部贼捕掾。
(3)亭
各亭皆设亭长、亭卒。“亭”与“部”是连贯的,可确定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如:①都亭、御门亭、庾门亭(庾亭)、监亭、阳马亭、南亭、南门亭、三门亭、小武陵亭、广成亭归左部管辖;②市亭、西市亭、曲平亭归右部管辖;③长赖亭、爢亭、磨亭、广亭归北部或桑乡部管辖;④杅亭、效功亭(效亭)、驷望亭归东部管辖;⑤尚有郭亭、南山亭、高置亭、雍亭、波亭未知归属。以上隶属关系仅据已公布资料,之后可根据新材料进行补充。
另有都伍长、大伍长、小伍长协助亭长工作,他们生活在基层,与百姓关系紧密,在各个亭中地位重要。这是行政系统和治安系统交叉的地方,可深入研究。
关于例亭,李均明老师认为就是指巡查岗亭,乃泛称,诸部皆可设置。根据所见简文,例亭设于水陆交通要道者居多。
另外还有治安附属机构“临湘狱”,设狱掾、狱司空、狱书佐、狱史、狱助史等职。
4、治安系统的运作机制
(1)内勤
内勤指贼曹机关的内部工作,多见于“君教”木牍,有特定的程序。例如:
君教若
贼史颜、迁白:府檄曰:乡佐张鲔、小史石竟、少郑、平殴杀费栎,亡入醴陵界。竟还归临湘,不处鲔从迹所,断绝。案文书:前部贼捕掾蔡错、游徼石封、亭长唐旷等逐捕鲔、平、竟,迹绝醴陵椟亭部劣淳丘干溲山中。前以处言,如府书。丞优、掾隗议:请£却贼捕掾错等,白草。 《五一简》【二】427
据此,可梳理出贼曹机关工作(即内勤)的三个程序:
首先,由史、助史负责文件的起草、收发、存档,处理具体的机关事务。
贼曹诸史通常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起草文件或经办具体事务。
再者,诸史起草的文件及具体处理的事务,须送呈丞、掾审阅,并由丞、掾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再者,诸史起草的文件及具体处理的事务,须送呈丞、掾审阅,并由丞、掾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实质而言,贼曹机关的工作是由丞、掾主持监管。
最后呈送县令批示,即木牍所云“君教”。“君教”二字是提前写上的,如果县令完全同意所呈文件的内容,则签署“诺”字,“诺”有时也写成“若”。如有其他想法,则署具体意见,不过一般先批准,现场审核后再提出意见。
(2)外勤
外勤指贼曹机关之外的警务行动,大的行动由诸部贼捕掾、游徼、亭长共同执行。如:
永初元年正月癸酉朔廿日壬辰,东部劝农贼捕掾迁、游徼尚、驷朢亭长范叩头死罪敢言之。廷书曰:言男子吴辅斗伤弟妻爢,亡,逐捕有书。辅以微辨贼伤爢,所犯无 《五一简》【一】230A
东部劝农贼捕掾黄迁名印
史 白开
正月 日邮人以来 《五一简》【一】230B
五一简所见许多(不是全部)三人共同署名者,亦属贼捕掾、游徼、亭长组合。诸警务区业务范围甚广,当以刑事案件为主,亦包括民事案件与纠纷。
发生重大案件时,县尉常常出面协调指挥,如《五一简》【二】695的“府前言:诡课左尉训案:贼捕掾竟范、游徼□□亭长龙贪逐捕杀人”。
(3)联勤
联勤是针对特定事务的联合行动(包括多亭、多部、多曹的联合)。如《五一简》【三】1022记载御门、庾门、逢门亭的多亭联合行动,又如《五一简》【五】1752+1755所载案件或为跨地域犯罪,所以北部、桑乡部的贼捕掾、游徼及各部属下的广亭、肥例亭联合行动,并共同署名上报文件。
(4)辖地责任制
辖地责任制指所辖区域发生的事情由所在首长承担责任,逐级贯彻。如前文所见,诸亭发生的事情,先由亭长处理,再报所在部。所在部之贼捕掾、游徼与事发亭共同行动做进一步处理。如果事情严重,则县尉、县令也会出面。《张家山汉简•捕律》亦有这方面的记载:“一岁中盗贼发而令、丞、尉所不觉知三发以上,皆为不胜任,免之。”
(5)县廷机关的值班制度
五一广场简中有很多“直符书”,即无事发生时报平安的值班报告。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即所谓的“发觉得”,需要做集体汇报。《五一简》【六】2187记录了永初三年正月的一个恶性案件,大意是贼曹值班的一群人玩忽职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5、司法特色
(1)秘密刑侦
简牍中多有对秘密侦察的记载,如《五一简》【一】426B所载南部游徼张栩等人“阴微起居”之事。
密而不宣称“阴”,如《汉书·周仁传》“仁为人阴重不泄”,颜师古注:“阴,密也。”隐密的行为则称“微”,如《说文》:“微,隐行也。”简文中“阴”“微”连用则进一步强化对行为隐密性的表现,秘密行动即称为“阴微”。
有的简文称“阴微推起”指进行秘密调查,“阴微求捕”指秘密抓捕。有的又云“尽力广布耳目”,指尽可能广泛地布设侦察人员,是进行秘密行动的重要举措。
阴密行动是破案的重要举措,被历代治安当局所重视,典型者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最后一则涉及疑难案件的破案成功,便是通过秘密侦察实现的。
(2)合验
“合验”指多人、多角度对证,重视证据核查。五一简常见“掺验”一词,亦称“参验”“合验”“检验”,全称叫“明证检验”,意义相类,皆指对案件进行多人、多角度的核查验证,例如《五一简》【一】338所载“亟考实奸诈,掺验,正处,言”。它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司法质量。
当时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直接当事人,知情的家庭成员、左邻右舍及所在里的负责人都可能被讯问并作证。债务纠纷中,当债权与债务双方说法不一时,见证人的证言尤显重要,对司法官的判断举足轻重。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东汉司法实践中,取证对质是不可或缺的环节,通常能做到多角度广泛取证,经过严肃对质检验,从而保障判决之公平合理。如果不对质核查,则称为“无检验”,是失职行为。
(3)五任
“保任”指担保,包括民事担保与刑事担保。常见的民事担保如债务担保,刑事担保则多为候审担保。此类担保,简牍文亦称之为“任”或“保任”。
倂妻妃辞:随夫家客田孨,妃疑不知情。晖谨诡具任五人,将归部。考实杀人小盗,具位证左,复处言。晖职事留迟,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五一》【二】655
此例所见为册书文末,案情不详。诡,《说文》云“责也”,史籍多作“诡责”。“诡具任五人”指责成出具五位担保人,“具位证左”乃指备齐五位担保人及佐证材料。
世、定、昌、匡无他奸诈,请理出付部主者。亭长令具完厚任五人,征召可得。女子张待辞前状:忠本苍梧,与高相识知。高一姓王,字武高。妻泉陵人。武高往时曾居苍梧北津上 《五一》【二】540
此例亦为案情中段。世、定、昌、匡等人原皆为嫌疑人,经核实“无他奸诈”,故“请理出付部主者”,即将人归还给原辖区。但得“具完厚任五人”作保方可实行,则“完厚”是对担保人的要求。“完”延用古字“宽”的写法,如《说文》“古文以为宽字”,故“完厚”即“宽厚”,有正直厚道之意。“征召可得”乃指保证嫌疑人能随时应召。“完厚”之“完”固然有具备完整行为能力的意思,但主要是对人品的基本要求。
担保人要为被担保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现实中出现许多无人担保的现象。又东汉洛阳城南郊刑徒墓地出土的大量墓砖文字表明,刑徒中有人担保者仅占少数,大多数是无人担保的“无任徒”。砖文中与“无任徒”对应的是“五任徒”,此即有人担保的刑徒。
“任五人”应是规定的作保人数。五人可以是同里、同伍的人。东汉简牍所见又可以是不同里、不同伍的在职官员。
五一广场简中又发现数份保任书,有亲笔书者,如《五一简》【二】441“愿葆任效功亭长胡详不桃亡,窦手书”。“葆”同“保”,保证、担保。任,担保,如《说文》:“任,保也。”此简所见为担保人亲笔写的保证书本文,担保人身份当为临湘县的门下书佐,被担保人是该县属下的效功亭长胡详。“手书”即亲笔书,如《居延新简》EPT49·458“手书大将军檄”,表明此件以亲手笔迹做用信用,因此不必盖章。
又有盖章者,如《五一简》【二】620“以㦿印为信”。此简中段凸出处设一封泥槽,用于施封泥盖印章,文字书于封泥槽上段及下段平面。“广成乡”为临湘县属乡,屡见于五一简。自诣,指不招自来。“㦿印”指盖在此封检上的印章,用做信用凭证。
《五一简》【二】620,中段有封泥槽
上引数例为担保书本文,皆涉及担保事宜,而且大多为候审担保。所见被担保人既有诸曹主管掾、亭长等官吏,也有普通百姓。
(4)对单位的行政处罚——谪
出土文献如居延汉简中,多见对个人的行政处罚也叫适(谪)。五一广场简中亦见对个人的处罚“谪”,如:
君教若
右贼史牧、兼史蒙、胜白:右部贼捕掾敬等椟言:男子张度与黄叔争言斗,度拔刀欲斫叔不中,无状。适度作下津横屋二月,以付将吏嵩。守丞护、掾英议如敬等言,请属左£曹…… 《五一简》【一】307
五一简与其他出土文献的不同在于,“谪”又作对单位的谪罚,如:
A面:兼逢门亭长德叩头死罪白。别行 当会月廿九日旦赍诣曹。德 所部 溏丘男子区抚£丘娄德诣发所,以故不赍诣曹,不
B面:知德有解。适出卒一人作官寺,愿蒙列理乞适恩,唯明廷。德愚戆惶恐叩头死罪死罪。
三月九日丙戌白 《五一简》2498
西汉以后的谪罚大多是针对在职官吏的(不是全部),所涉虽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影响官吏政绩的好坏。如《汉书•游侠传》:“遵曰‘满百乃相闻’故事,有百适者斥,满百,西曹白请斥。”知累犯必遭更严厉的惩罚。
6、水路交通
湘江古称“湘水”,是连接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黄金水道,五一简中多有反映。如《五一简》【一】383记录某此不知名男子从南郡驾船到长沙郡之攸县,路程已很长;《五一简》【一】395云“其日餔时起柚州,日未入到㢕亭东岸”,体现出行船已经可有一日的路程。
除了百姓的日常乘船,长沙一带官员也多有公务乘船的情况。例如,《五一简》【二】510“送吏刺船上下者”,官员处理公务往往需要通过乘船赶赴他处,体现出水路交通在长沙的重要性。又如《五一简》【五】2190反映了租船沿岸收税,以及相关部门核实税收的情况。
水路交通如此发达,船的类型亦是多种多样。五一广场简中可见的已有扁船、㯂船、栱船等,《五一简》【三】948还反映了停泊船只鳞次栉比的细节。
关于船的载运量,《五一简》【四】1505记载“持麻八千斤之临湘”,一次运输量之大可见一斑。
除了湘水主流,许多支流小溪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五一简》【一】91描述了利用“漻溪”“横溪”运送粮食的情况,此次粮食交易数量不少,非人力所能承担,沿溪水进行,无疑利用了水运之便。另外,支流溪水宽度通常不大,故可架设桥梁,实现水陆联运,如《五一简》【三】923+1474提及“横溪桥下”。除有船运之便,尚有放竹木排之利。
水路运输中亦有袭击案件,即海盗式抢劫。如《五一简》【五】1862记载“道劫取钱物”之事。
由于水路交通发达且存在不安全因素,政府的水道管理必不可少。临湘县廷设有江湖掾专管水道事宜,沿江沿溪设固定的亭或临时性的例亭检查过往船只人员。《五一简》【四】1448+1387记载了“船刺”,即过往船只人员的登记。
7、行业与市场
五一简中有许多关于身份认证的记载,所记项目包括个人职业,为我们了解行业分工提供了宝贵信息。如《五一简》【一】126中“以田作”“绩纺”“给事县备狱书佐”皆为职业情况的记录。五一简所见,从事农业耕作、纺织、为吏的职业出现的频率最高。前二者是由于从业人口众多,后者是由于活动最频繁的缘故,所以出现频率高。
从事农业的众多人群中,除了拥有土地的自耕农,有部分人是靠佃作为生,《五一简》【五】1713+2158+1739“皆以佃作”、《五一简》【一】380“以佃作为事”都反映了这个事实。
与手工纺织对应的是品种繁多的纺织品与衣物上市,罗小华关于五一简名物考的文章中有详细的讨论。
与上述三大职业相伴,活动比较频繁的还有商人。在五一简中,“商贾”“贾贩”是商人及其活动的统称,简文中也有关于其贩卖物品的记载,如卖鱼、卖日常生活用品等。从具体交易中可看出,当时商品种类繁多,生意兴隆,尤其是生活用品的零售最红火,五一简中关于物价的资料也非常丰富。
由于商业发达,临湘有专门的市场,并设官治理,如《五一简》2953“市有秩豊、佐封”。
集市之外的交易,主要是田宅奴隶等资产,如《五一简》【二】495记载了一份瓜分财产的清单:“得利里宅一区、大奴柱、小奴胡、下头缯肆一孔;王得竹遂里宅一区、大婢益、小奴秩、上头缯肆一孔。”上述资产可以瓜分,当亦可买卖。
此外,还有职业驾船人“船师”、歌舞演员“儛子”等职业。
8、移民政策
东汉时期的很多移民是有诏书根据的,五一简中也反映了不少移民的情况,例如:
永元……本县奇乡民,前流客,留占着。以十三年案筭后,还归本乡。与男子蔡羽、石放等相比。当以诏书随人在所占。忠叩头死罪死罪。得、闳、豊俓移369书,輙逐召定,考问,辞:本县奇乡民,前流客,占属临湘南乡乐成里。今欲还本乡,埶不复还归临湘。愿以诏书随人在所占,谨听受。占定西81平里,人名年纪如牒。唯……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479
……湘,写移书御,唯令史白长吏,部其乡吏明削除384定名数,无令重。叩头叩头,如诏书律令。
七月七日开 掾虑、助史昆、着387
已384B
以上节录杨小亮所复原册书的片段。据其他简文,移民本人叫“逢定”。杨小亮认为,逢定原为连道县奇乡人,流亡至临湘南乡,遂入南乡户籍。“十三年案筭后”之“十三年”当为永元十三年。
“当以诏书随人在所占”,周海锋认为“当指东汉永元年间颁布的安置流民的系列诏书”,并引用永元六年三月庚寅诏书和十五年春闰月乙未诏书加以说明。
杨小亮认为,流民问题一直是困扰两汉的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安抚流民乃至允许流民在流亡地“着籍”的政策当出现的更早。《后汉书》中有诸多例证,如:建武六年(30)李忠迁丹阳太守,“三岁间流民占着五万余口”;元和元年(84)二月甲戌诏书云“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因此,“随人在所占”已成为东汉时的惯常做法,由于能充分考虑流民自身的意愿,效果较好。
9、酗酒与禁酒
东汉时期通常不禁酒,但遇灾年时为了节约粮食曾禁酒,五一简正遇上此灾年。
有一个案例是禁酒期间发生的,涉及多组简文,引发连锁反应。杨小亮缀合编联了三组针对同一案件的简文,归纳当事人所犯罪行为如下:
①蒙恩在职,公教南酿酒;
②至令脩、种、国等相赋敛、沽酒、受赇请、群饮食;
③令丸、达私市肉、胃、盐、豉,皆不雇直;
④知若无任徒,私使炊酿。
入罪的依据是宏、宫二人为吏职,而“盗赋、受所监臧皆二百五十以上”和“不承用诏书,不敬”,“不承用诏书”之“诏书”即指朝廷关于禁沽酒的规定。
“本案中宏、宫不承用诏书”的“诏书”当直接与此“己未诏书”相关,与简文对比,诏书当包含简文中“不得糜谷作酒”和诏书中明言“禁沽酒”的东汉和帝永元十六年,即本案所发生年度的二月己未“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沽酒”两方面的内容。
此外,即使是正常可以喝酒的年份,如果出现因酗酒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罪犯也需要惩处,如《五一简》【一】433记载的“其时醉酒入金舍”一事。
最后,在评议与问答环节,孙闻博副教授对讲座进行了评议,李均明老师又回答了现场观众和线上听众的若干问题。本次讲座对五一广场简与东汉社会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说,涉及的信息极为丰富,有助于增进大家对相关问题的了解,激发同学们对相关材料学习的兴趣。讲座达到预期效果,取得圆满成功。
文字 | 余天伟
审校 | 寇 婉
排版 | 郑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