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知名律师邱兴隆是如何把同行喻国强送进监狱的?

2017-08-08 律法小兵


来源 御史在途新浪博客 

 

7月26日下午,一个律师朋友打电话问我:你知道喻国强律师刚刚被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了吗?”我大吃一惊。不需要追问原因,我就知道,那个人终于达到目的了。

在我心目中,喻国强这样一位有原则、有操守、有底线的铁骨铮铮的律师,是不可能坐牢的。

但问题在于,一个叫邱兴隆的知名法学家兼律师,8年来一直致力于把他送进监狱。

喻国强此次获刑,源于邱兴隆以涉嫌诽谤为由,对其提出的刑事自诉。

一名知名律师听闻后说:“只有邱兴隆这样一个具有知名法学家、大学教授身份,在司法机关人脉资源极其丰富的兼职律师,才有可能把一名没有犯罪的执业律师送进监狱!

都是律师费惹的

2005年4月,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强晟所)接受长沙电业局委托,代理该局诉长沙矿业集团拖欠1.35亿元巨额电费案,并指派喻国强律师具体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债权全部追回,长沙电业局应向强晟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余万元。

就在喻国强律师紧锣密鼓推进诉讼程序,首批执行到位4717万元,并锁定了对方足额财产的时候,长沙电业局背信弃义,避开强晟所和喻国强律师,与长沙矿业集团达成和解协议,放弃近1亿元的债权,并且拒不按照合同给强晟所结算代理费用。

强晟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将长沙电业局授权收取的执行回款4717万元予以扣留,用以冲抵强晟所应得的代理费进行自救。喻国强律师按照强晟所的制度,领取结算前代理费提成1000余万元。

此后,强晟所与长沙电业局就合同履行问题多次协商。长沙电业局时任局长罗检仔明确表示不能再按协议支付律师费,只能在强晟所实际开支费用的基础上再加一点点,大概1200万元。喻国强表示,强晟所不是不愿意放弃应得的合法利益,但在办理这一复杂案件时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而且由于电业局瞒着律师与对方和解而导致巨大浪费,所以对此不能接受,必须有个说法。

2009年2月,邱兴隆受长沙电业局的委托,向强晟所追讨被扣留的执行回款。以善于办铁案、打硬仗著称 的喻国强律师,因此遭遇了执业以来最严峻的挑战。

在这一委托中,邱兴隆律师显然不是学雷锋,而是有利益的。按说律师打官司收钱,天经地义。问题在于,此后邱兴隆律师对这起案件的代理费敏感得令人不解,甚至为此多次指责他人侵权并诉诸法庭。

关于邱兴隆在该案件中的代理费,目前至少有三种说法:

1、1200万元说。长沙电业局一官员曾说过,邱兴隆律师了解案情后,表示完全可以追回全部资金。电业局某主要领导当场表态说:“如果全部追回,我们把本准备给喻国强的1200万元全部给你!”省高级法院一位副院长的话从侧面证实了这一数字,他在跟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交谈中两次说道:“邱兴隆亲口告诉我,说他在长沙电业局这个案子中,可以拿到1200万元。”

2、500万元说。湖南省电业局办公室主任在跟人民网沟通时说:“邱兴隆律师的代理费是500万元。”

3、200多万元说。长沙电业局工作人员秦良蒂亲口告诉我说:“邱律师的代理费大概200多万元。”此数字与邱兴隆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接近。

虽然当事人对此讳莫如深,但探究这一数字并无多大意义,充其量它只关系着一个问题——把喻国强律师送进监狱需要多大的动力。

可怕的围剿阵营

从2009年2月开始,喻国强律师几乎每天都面临牢狱之灾。

邱兴隆律师从一开始就制定了抓捕喻国强的计划,用刑事的手段来解决民事问题——这正是一个刑法学家的强项。

2月下旬,请求以涉嫌侵占罪抓捕喻国强的报告首先递到了长沙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此事属经济纠纷,没有介入。

3月2日,长沙电业局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强晟所退回4717万元执行回款。令人啼笑皆非的是,3月12日,该局又以4717万元国有资产被侵占为由,向雨花区法院对喻国强提起刑事自诉。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笔钱,该局同时对两个主体进行主张,成为湖南司法界一大笑话。

为了确保雨花区法院立案,长沙电业局和律师找到时任长沙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湘涛(已因腐败问题落马),虚构喻国强背着委托人私下收取案款、可能卷款潜逃等事实,隐瞒长沙电业局背信弃义等事实,请求督促法院立案。张湘涛当即批示给雨花区政法委,雨花区法院因此迅速受理了这起涉嫌侵占国有资产4717万元的刑事自诉案。值得一提的是,这家法院时任院长的女儿就在邱兴隆的律师事务所上班。

为确保喻国强入狱,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律师搬出了更著名的刑法学家、自己的导师高铭暄教授来站台。这位法学界的泰斗是否依照惯例收钱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是,他在没有作任何实地调查的情况下,罔顾事实,出具了喻国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由于喻国强是长沙市人大代表,雨花区法院将批捕报告呈送给长沙市人大。长沙电业局长罗检仔则带着律师找了时任长沙市人大主任余合泉。余合泉要求组织公检法司机关专业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再决定。讨论的结果是,该案属于民事纠纷,遂不批准对喻采取强制措施。长沙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要求雨花区法院暂缓开庭。这一缓,就是8年时间,到最近才开庭。

另一条战线上,砸喻国强执业律师饭碗的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2009年3月,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长沙电业局和代理律师向省律师协会投诉喻国强侵占4717万元执行案款,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时任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了解情况后,批示“待司法程序终结后再作处理”。

2010年,邱兴隆的西政79级同学、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已因腐败问题落马)分管律师工作。4月29日,省律协在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以喻国强侵占、挪用巨额国有资产为由,开除了其会员资格,并迅速将处分决定书在网上、律师杂志上公开,向人大、法院等机关部门通报。省律协会长戴志坚律师是邱兴隆律师的学生,在处分喻国强律师时,亲自兼任惩戒委员会主任;在喻国强律师申诉后,又亲自兼任复查委员会主任,最后亲自将案子办成了“铁案”。紧接着,强晟所被司法部门非法注销。

为了撇清跟万传友的关系,邱兴隆曾在公开场合否认他是万传友受贿案的辩护人。但人们很快发现,万传友受贿案开庭时,辩护人一栏中,赫然出现“邱兴隆”三个字。

省司法厅一位厅领导2年前在接受我采访时说:“律协是律师的娘家,应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为己任。如此草率地处理一个律师,并恨不得让全世界都知道,真是匪夷所思。”

喻国强律师的遭遇,引起了媒体密切关注。湖南本土著名深度调查记者张志诚受某中央媒体委派,对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

电力部门紧急启动公关程序,以每年赞助50万元为条件,封杀了张的报道。张因此将一篇题为“湖南省律协黑打律师”的报道发在自己的博客里。

(以上情况,详见本博客上一篇文章、拙作《是律师无良还是国企赖账?》)

欲加之罪

在博文中,涉及到邱兴隆时,张志诚记者根据“百度”介绍,称邱“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

喻国强在个人微博里转载了该博文,不过在涉及邱兴隆时,他用了“邱某某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在狱中呆了5年半”的提法。

2014年10月,万传友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湖南省纪委调查。喻国强因此于10月24日实名向湖南省纪委举报万传友打击报复自己的问题,信中提到“万传友与其大学同学邱兴隆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当日,喻还在名为“湖广律师互助群”的微信群(80人)中贴出了该举报信。

邱兴隆因上述两件事而以名誉侵权为由对记者张志诚提起民事诉讼,以诽谤为由对喻国强提出刑事自诉。对张志诚的起诉中,邱兴隆的一条重要理由是:他当年蹲的是看守所,不是监狱,说他曾“入狱”构成名誉侵权。

2014年12月底,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故意选在张志诚参加湖南“两会”无法脱身的时候开庭,对邱兴隆诉张志诚名誉侵权案做出缺席判决,顶格判令张志诚赔偿邱兴隆精神损害费10万元、其他费用4.2万元。有好事者发现,做出此荒唐判决的开福区法院院长G(已因严重违纪被撤职)是邱兴隆如假包换的学生。消息传开,舆论大哗。

张志诚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开福区法院重审。重审开庭时,邱兴隆律师提出撤诉请求,案件不了了之。

对喻国强律师的刑事自诉则迟迟没有开庭,原因是喻国强律师的人大代表任期尚未结束。

2017年,喻国强终于不是长沙市人大代表了。于是,雨花区法院决定对长沙电业局刑事自诉喻国强侵占案和邱兴隆律师刑事自诉案双双开庭,审判长都是一个叫徐天喜的法官。

在喻国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庭外的工作也在悄悄地进行。6月底,雨花区委政法委书记亲自找一批专家进行座谈,为对喻国强定罪做外围准备。

7月19日下午,早已被批捕的喻国强被雨花区公安分局送进了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7月26日下午,两案一审同时宣判。法庭宣布:喻国强侵占罪名不成立,驳回长沙电业局的起诉;喻国强诽谤邱兴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邱兴隆的弟子们第一时间在微信群和公众号上晒出了判决书,舆论再次哗然!

雨花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诽谤”事实是:(1)喻国强在新浪微博上捏造了“邱兴隆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在狱中呆了5年半”的事实,该微博转发次数已超过500次,符合“两高”关于信息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喻国强在人数“达”80人的微信群中捏造了邱兴隆与万传友为了1200万元非法利益互相勾结的事实,经查,法院对万传友的审判中,没有涉及邱兴隆给万传友送钱的情节,手段恶劣,造成邱兴隆人格、名誉严重损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个知名律师对此评价说:“邱兴隆蹲过5年多的监狱,是地球人都知道、他自己也公开承认的事实。当然他本人强调了‘含冤’,因为他贩卖非法出版的《读者》合订本一事最终被判无罪,但我们始终没见邱兴隆获得国家赔偿的报道。说看守所不是监狱,就像孔乙己说窃书不算偷一样,属自欺欺人。何况邱兴隆本人曾多次公开说过自己入狱的事。所以喻国强的表述,不存在捏造事实的问题。曾经让邱兴隆蹲了5年半所谓冤狱的人都没有一个受到任何处理,而喻国强律师却因为在网上提及邱兴隆坐牢问题而身陷囹圄,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关于邱兴隆与万传友的问题,该律师说:“由于万传友作为邱兴隆的同学,在邱兴隆投诉喻国强时,不仅没有主动回避,而且事实上存在打击报复喻国强律师的行为,喻国强认为他们同学之间因利益问题而互相勾结,属于合理怀疑,不存在捏造事实的问题和诽谤的主观故意性,法院没有适用法律,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毫不客观。”

湖南一位资深检察官说:“邱兴隆作为一名公众人物,理应对公众的批评持有比普通人更大的容忍度,由于其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透明度,其形象也不可能轻易受到舆论的影响。雨花区法院对喻国强案的审判,显然不仅没有考虑上述因素,反而过分夸大了喻国强的言行对邱兴隆的影响,明显失当。邱兴隆这类公众人物,平时喜欢臧否人物,掌握着较大话语权,如果视他们为摸不得的老虎屁股,对批评他们的普通公民动辄治罪,这个社会将越来越无序。”

一名担任资深刑事审判法官的邱兴隆西政校友在看了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之后,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句话评价:茅厕里跳高——过粪!

更“过粪”的事还在后面。8月4日下午,喻国强的律师徐殷告诉我,邱兴隆对诽谤案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了上诉,认为六个月的有期徒刑量刑过轻!

谁的法院?

纵观雨花区法院对涉及喻国强两起案件的审理全过程,只要稍有法律常识和判断力的人就可以发现,存在大量不正常情况,法官丧失了应有的公正立场。

邱兴隆诉喻国强诽谤案,雨花区法院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2日开庭审理,7月26日宣判,历时近3年,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的规定。在立案后从未向喻国强送达中止审理裁定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恢复审理的裁定。

诽谤案原定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宣判,但雨花区法院仅电话通知喻国强前往领取传票,未依法向喻国强送达书面开庭传票。喻国强因在内蒙古办理案件,未能及时赶回领取传票,发短信对法院有关领导和法官表达了歉意。此后,雨花区法院盛传喻国强藐视法庭的说法。在再次宣判之前一个星期,雨花区公安分局逮捕了喻国强。由此可以推断,原定的第一次宣判,并没有逮捕喻国强的计划,显然有人在故意设套,为给喻国强戴上“藐视法庭”等帽子制造机会。审判长徐天喜事后在至少两个场合表示,喻国强是因藐视法庭、态度恶劣而被判处实刑的。

长沙市一刑事审判法官说,雨花区法院对喻国强的逮捕也完全不符合法定条件,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喻国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他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也不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逮捕前他本人还在跟法院不断沟通,并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没有任何逃跑企图。所以对他实施逮捕避免不了打击报复和故意整人的嫌疑。

此外,在自诉喻国强侵占案中,雨花区法院的违法行为达数十处之多,特别是隐瞒所有对喻国强有利的事实,而故意捏造大量事实,向上级法院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虚假汇报。在最后判决时,虽然否定了对喻国强的侵占罪指控,狠狠地打了胡乱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的高铭暄教授一记耳光,但在裁定中超出审理范围,违法裁定喻国强涉嫌挪用资金。

雨花区法院一名法官亲口对我说:“两份判决书中,对喻国强有利的证据几乎一个字都没有采用,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承办法官显然在刻意隐匿证据。法院调取的‘侵占案’有关证据,居然被公布在搜狐博客上,显然有法官泄密。如果不是铁的事实摆在面前,我真不敢相信,我这些领导和同事居然跟有关当事人是一伙的!”

一名资深调查记者说:“很多人可能都忽视了喻国强事件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喻国强律师本就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他是因为在执业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别人侵犯而采取了一些自保措施而惹来了麻烦。按照承办法官的逻辑,邱兴隆几年来几乎让全世界都知道了喻国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而法院否决了这一指控,那么邱兴隆同样涉嫌诽谤喻国强,且性质和后果均十倍于喻国强对邱兴隆的所谓诽谤。总之,这一案件反映了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糟糕的现状和律师界无序竞争、个别律师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乱象。”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实务文章(专业为法律人服务)



推荐:推送法官、资深法学界大咖经典案例、以及实务干货等文章,分享法律知识、信息,传播法律声音与智慧!

部分文章推荐请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更多干货请查看公号历史文章,欢迎分享!

精彩阅读-好文推荐:

1.婆婆状告儿媳:还我136万购房款!判决书中的一段话戳中泪点!

2.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3.徐昕: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

4.17年8月推荐给律师、法务朋友的7个法律课程

5.【公益免培训费】北京8月12-13日-民事诉讼证据与电子数据证据运用

6.法培中心会员入会邀请,个人会员6000元年费不限次参加全年50场法律讲

7.公益免培训费-济南8月19-20日(买卖、借款、担保)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专题讲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