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坛 | 纠纷化解主体“有权就有责” 听法官谈《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
纠纷由谁来化解?有哪些化解途径?如何通过司法确认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今天小编带您走进本期法官讲坛,听法官来详细解读《条例》,看完就都清楚了!
敬请关注本期《法官讲坛》
主讲嘉宾: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林庭 副庭长 赵敬贤
题 目:解读《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视频名称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9章65条。条例主旨:为促进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条例总则第二条规定了纠纷化解主体,包括省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在分则第二章规定了各纠纷化解主体的具体职责。可以理解为“有权就有责”,也就是说有行政管理权就有纠纷化解责任。
此外,第十四条的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参与与其管理职能有关的调解工作。”如《商标法》赋予了商标管理部门相关的职责。那么这些组织或者部门在进行行政裁决的过程中,也应当积极做调解工作。
化解途径
除了诉讼以外,条例规定的非诉讼纠纷化解途径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一般来说和解和调解是优先于其他途径的,其他途径之间的顺序并不是绝对的,要根据纠纷的性质来确定。原则上,非诉讼途径优先于诉讼途径。
效力确认问题
效力确认就是,达成了和解、调解协议以后,如何通过法院的司法确认来保证协议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履行。
条例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申请司法确认,申请的时限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如果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人民法院对申请确认协议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协议合法的,会作出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如果认为调解协议不合法的,会裁定驳回申请。被法院裁定确认有效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标的确认有效裁定而不是调解协议本身。如果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确认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协议,也可以不再和解、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起诉的话,诉讼的标的是调解协议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原纠纷该怎么办?
原则上,有协议的,除具有以协议作为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以外,其他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未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前,都要针对协议进行诉讼,而不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委托调解问题
在立案前和立案后,法院都可以委托第三方调解。但是,两者委托调解的后续程序有所不同。
立案前委托调解,如果达成了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由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或者由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还可以申请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如果调解成功并且及时履行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化解了,也可以由调解组织作好记录备查,不再出具书面的材料。如果调解不成,调解组织可以做好途径引导工作。
如果是立案后委托调解成功的,因为案件在法院立案,所以调解协议不能及时履行的,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如果调解协议可以及时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由法院出具准予撤诉的裁定。
调解收费问题
条例规定了无偿服务、有偿服务和购买服务几种收费制度
无偿服务包括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有偿调解是指民商事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在受理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参与中立评估、辅助调解的第三方,可以在和解、调解协议达成以后收取适当费用,也要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购买服务指的是不能收费的调解组织,可以委托可以收费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解,但是应当根据协议价付费。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些收费方面的规定作出适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