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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4·14”重大污染环境案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2018年4月13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4·14”余杭百丈溪污染环境案件的16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被告洪某某等20个民事侵权主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等16人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某电路板有限公司、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刘某、崔某等人处大量收购、收集废“蚀刻液”等含铜危险废物,分别通过被告人申某、倪某等人非法转移至余杭区百丈溪附近某处进行非法处置后直接倾倒、排放到邻近的百丈溪河道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和百丈溪河道水质环境。
▲百丈溪未污染前环境
▼百丈溪被污染后环境
这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生态损害赔偿数额高、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自案发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历时一年。
该案涉案人员跨浙江、江苏、安徽三地,余杭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对多名涉嫌共同犯罪的人员、企业立案侦查。向当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建立网格监测平台,对环境进行网格化监管,加强对可疑车辆的监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案组多次到现场查看核实情况,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同时为唯一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召集23名辩护人召开案件通报会,阐明破坏环境必担责,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提起诉讼前,所有刑事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所有民事被告自愿预缴生态损害赔偿款,共计3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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