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之殇:我们应当知道的法律规定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客车上发生互殴。公交客车与一辆轿车在长江二桥相撞后坠入江中……
2018年10月23日,四川省G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四车相撞,其中一车燃烧,致使8人死亡,6人受伤。
2018年10月18日,绍兴市上虞区,一辆货车碰撞一行人,致使行人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激增的车辆、拥堵的交通,急迫的心情或是侥幸的心理都是交通肇事频发的诱因。交通交通肇事不仅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还导致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残骸遍地的现场,血迹斑斑的场景,触目惊心的画面。我们谁都无法预料美好精彩的明天和猝不及防的意外哪一个会先到来。
【检察君之法律视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君之暖心提示】
1、沉着应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停车,确认是否有造成人身伤亡,并检查伤员情况,如果伤员受伤严重,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等待救援,切勿移动或者触碰倒地不起的伤者;
2、冷静处理。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隐瞒真实情况,接受处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切勿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设置警示标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不抱侥幸心理驾车逃逸。
等一等,慢一慢
让明天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