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额燕尾、小燕尾、紫啸鸫......非法捕杀这些鸟除了判刑还要......
3月28日,淳安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案情经过
今年年初,一起非法狩猎案被移送到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共捕杀白额燕尾、小燕尾、紫啸鸫等鸟类二十四只。经鉴定,确定24只鸟的价值为人民币7200元。
案件处理
经调取相关证据、鉴定评估意见及咨询专家,认定洪某某的行为已经导致生态资源受损,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淳安县检察院依法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经济赔偿。
但在调查和实地走访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并无赔偿能力。为起教育警示作用,县检察院会同林业、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委进行诉前磋商,督促赔偿义务人洪某某通过公益劳动代偿方式履行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洪某某与当地政府签订劳役赔偿协议,承诺将在2019年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及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时间不少于480小时。当地政府作为监管人,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验收人,并定期对其劳动表现进行评估。
3月28日,经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洪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赔偿因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元。(通过公益劳动代替方式履行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在庭审结束后开展的“关于狩猎那些事”的普法课堂上,检察官再次向旁听的猎户宣传公益诉讼的概念,并郑重提醒,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我县兽类禁猎期是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爬行类禁猎期是3月15日至6月30日,两栖类和鸟类全年禁止猎捕。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淳安县的生态多样性,需要你我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