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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的食堂你必须来吃”,杭州下沙一逼人吃饭的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杭州检察 2021-04-28


近日,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强行吃我做的饭”恶势力案件宣判,杭州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继续追缴三人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起诉书指控:2017年底,石某某在杭州下沙某小区以单元楼某房间为载体开设了一家食堂,江某买菜烧饭、石某收款记账。


开业前,石某某、江某召集小区的租户至食堂开会,强行要求上述人员至食堂交钱吃饭,规定一人70元,两人80元,明确即使不前往吃饭也要缴纳费用。


期间,被害人胡某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期缴纳饭钱而被石某、江某威胁,被迫补缴1100元的未前往就餐的费用。被害人罗某也曾因未前往交费吃饭而被石某殴打。其余被害人因听闻有人被威胁或被殴打,慑于该团伙在小区内的影响力,被迫在食堂营业期间每日到食堂吃饭交钱直至案发。


经统计,迫使多名被害人至该食堂吃饭至少有376次,交易金额至少2.6万余元。


本案属恶势力犯罪,恶势力是指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诸如强迫交易等特点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在暂住地小区的影响力,开设“食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该小区内住户就餐,收取“餐费”,强卖商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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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平安鼎

编辑 | 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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