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为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决定》共二十条,内容包括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调查核实的具体措施、公益诉讼外部环境的优化、相关机制与队伍建设等。重点就以下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01 积极稳妥探索“等外”领域
基于最高检要求及我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决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积极稳妥探索安全生产、互联网侵害公益、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02 明确调查核实的具体措施
《决定》第二条将散见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进行整理,汇总成7种具体措施,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依据,便于相关部门和被调查对象了解和配合。
03 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相关单位支持和配合力度不够的问题,《决定》第五至七条明确全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配合和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04 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领域协作机制建设
《决定》中提出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可以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检察机关探索建立长三角一体化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
05 为公益诉讼提供资金支持和专业保障
《决定》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实行专账管理,以解决执行到位的赔偿款无法处置的问题,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建设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提高数据获取、线索发现、线索研判、案件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水平。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探索解决目前公益诉讼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的难题。
06 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扩大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力,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率,《决定》规定公益诉讼的线索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益诉讼普法宣传教育职责。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五大领域加强监督,积极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积极稳妥探索安全生产、互联网侵害公益、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调查核实措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情况:
(一)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听取对相关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组织检验、检测、监测;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核实措施。
三、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运用圆桌会议、听证、公开宣告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建立健全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进监督机制,经诉前程序,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起诉。对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诉前检察建议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
五、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应诉出庭、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判决执行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方面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支持。
六、全市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线索,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报后,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全市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诉前公告、庭审程序等方面的沟通协作,促进公益保护,及时立案和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全市审判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加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检察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等,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执行活动加强监督。
九、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市检察机关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十、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建设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借助科技信息手段,提高数据获取、线索发现、线索研判、案件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水平。全市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和数据连通,建立实时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机制。
十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检测等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方式,依法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费用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市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有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检测机构,设立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开展勘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
十二、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可以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可以以协助调查取证、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追缴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十三、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内其他检察机关的交流协作,探索建立长三角一体化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跨区域案件协作、联席会议、联合培训等制度,促进全域生态环境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
十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实行专账管理,依法用于公益修复或者赔偿。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十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十六、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构或者专门办案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加强对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制考核,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十七、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
十八、全市检察机关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率,积极营造保护公益诉讼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督促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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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蔡婷婷
摄影 | 陈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