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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17年!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这个横行临安昌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判了
日前,由临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郑某某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临安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郑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3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判处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胡某甲、方某某、叶某某,并先后招揽、雇佣凌某某、胡某乙、章某某、谭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巫某某等人,从事沙场经营、高利放贷等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郑某某为首要分子,方某某、胡某甲、凌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临安区昌化镇等地,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聚众斗殴、高利转贷、非法采矿、赌博、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经济和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被告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农田,并雇佣人员在农田中擅自进行挖砂作业。经评估,共计非法采砂10955.54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人民币139.8146万元。被告郑某某非法采砂的行为使得挖砂区域农用地服务功能丧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临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某某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39.8146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3.9302万元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2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