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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国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宣判!

临安检察 杭州检察 2021-04-27

12月7日下午,杭州钱塘新区下沙街道星野社区原党支部副书记洪国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开庭审理,临安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洪国梁于2013年至2017年在担任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东方社区党总支书记、东方社区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管理东方社区村级自留地金沙国际项目开发的职务便利,为董纪福、董法忠(另案处理)在以该项目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过程中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该二人所送人民币共计210万元。2017年11月,洪国梁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东方社区东城大厦租房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租、转租该大厦房屋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3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洪国梁身为社区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直击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结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对洪国梁进行了讯问。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基层干部扎根基层,理应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群众致富奔康尽职尽责。但洪国梁却利用自己手中的职务便利,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为己谋利,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基层组织人员应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做服务群众的贴心人、暖心人、领路人,希望被告人吸取教训,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最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洪国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编辑 | 方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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