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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刚受贿案开庭!

杭州检察 2021-04-27

4月20日,由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四级调研员胡志刚受贿一案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志刚先后担任余杭区上塘河流域水利站副站长、站长、余杭区城市防洪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余杭区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余杭区林业水利局水利科科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其间,被告人胡志刚利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监管、审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进行了分组举证和充分质证,发表了公诉意见,剖析了被告人胡志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案件带来的警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胡志刚当庭悔过。余杭区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胡志刚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余杭区组织应急管理局、林水系统、交通局等百余名干部旁听了该起案件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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