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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接访之后

杭州检察 2021-10-06

“您坐下来,有话慢慢说,我今天就是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近日,杭州市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接访了市民石女士。后经多方协调,一场历时十余年因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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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石女士的母亲陈美珍(化名)未实际出资成为了A公司的小股东,她认为,A公司需要用到自己的资历,这些股份便是赠送的干股。而另一边,陈美珍的朋友赵达(化名)则默认,陈美珍只是帮忙代持股份。


2014年,A公司整体股权转让,陈美珍作为其中一名股东,也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字,后来收到了168万的转让款。收到钱后,陈美珍直接把钱转给了女儿石女士。


2015年,赵达将陈美珍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陈美珍私自转让了其代持的股份,要求按公司注册资本计算股份价值,法院最终缺席判决陈美珍赔偿近300万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赵达申请了强制执行,但陈美珍名下仅有退休工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推进遇阻。


而陈美珍直至2017年才发现自己成了“老赖”。随后,陈美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21年5月,陈美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介入后,认为陈美珍持有股权系为赵达代持,陈美珍转让股权系公司所有股东整体出让公司股权的组成部分,公司股权转让时,赵达也是在册股东,赵达对转让知情且无异议,陈美珍控制及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陈美珍仅负有向隐名股东交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而且新证据表明公司资产在转让股权时价值贬损严重,陈美珍名下股权并不值300万元。鉴于此,2021年6月,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提出抗诉后,检察机关继续着力化解矛盾,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昨天夜里我妈妈突发车祸,现在还在重症监护室。这几年来,家庭连遭变故,我自己经济情况也一般,实在是无力支撑了啊!”石女士在信访时神情有些焦急,声音略带哽咽。


“你要相信法律,充分理解、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过去的事情就翻篇了,我们的目标是要走出困局,解决问题。让关系走向弥合,而不是分裂。今天我们要尊重事实,把落脚点放到双方调解上来。一起想办法把这个矛盾解决掉,好不好?”陈海鹰检察长耐心地说道。


经过陈海鹰检察长释法说理,石女士作为案外人同意直接参加调处。后检察机关邀请两级法院共同参与调解,引导双方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提出诉求。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各方就股权转让款返还金额在内的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石女士的心头大石也终于落了地。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让本案当事人深陷十余年讼累的争议点在于股权代持,虽然我国法律未禁止股权代持,但是股权代持涉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公司等多方主体,极易诱发法律风险,实践中应当保持谨慎。”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隐名股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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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资格确认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股东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隐名股东难以获得股东地位。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可能无效。例如,公务人员、境外人员、监管人员等利用股权代持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成为隐名股东的,代持协议则会被认定为无效,股东资格无法得到确认。


2、股东权利行使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具有公示效力,对外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依赖于代持股东主张和行使。当公司或第三人侵害股东权利时,隐名股东无法自行主张侵权责任,只能通过代持股东行使救济权利。


3、代持股东擅自处置股权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持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人民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代持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且第三人为善意的,股权处置行为有效,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股权被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若代持股东陷入债务纠纷,可能会导致股权被法院冻结或者强制执行,即使隐名股东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


5、股权被作为遗产继承或在离婚诉讼中被分割的风险。如代持股东意外死亡或者离婚,股权可能作为代持股东的遗产被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被代持股东的配偶分割。


代持股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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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持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代持股东需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无法以其为代持股东为由进行抗辩。虽然代持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2、代持股东无法退出股东地位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股东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则代持股东无法退出股东地位。


3、代持股东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部门的负责人时的法律风险。如果代持股东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部门的负责人,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可能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高消费场所。


4、代持股东在公司解散时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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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如果发生股权代持纠纷,代持股东很可能消极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使得公司经营和运行发生困难,损害公司利益。


2、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代持行为通常是为了规避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代持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且公司知情,则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素材提供 | 第五检察部

文字 | 方利利、赵晴宇

辑 | 方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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