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蒋春尧同志】为了您的检察梦 也为了我们共同的检察梦
路遥知马力 岁久辨人心
岁月如碑 铭刻不朽
让我们把无尽的哀思
倾注笔端
缅怀他朴实感人的一生
定心丸
作者:建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庄子珺
“可以的,这个案子可以定。”蒋春尧处长的一句话让我们下定决心办下这个案子。
那是2021年的4月9日,蒋处刚从专班回来没多久,就为这一起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程赶到建德。
案子里,几个未成年人因琐事打架,在场的一名成年人非但没有制止,反而建议打人的未成年人使用刀具,结果造成了对方轻伤以上的后果。
案件证据基本上都是言辞证据,对于打人的原因有不同说法,但是成年人建议使用刀具这点是一致的。打人的未成年人还不满16周岁,对案件的定性争议较大。我们没有碰到过类似案件,对是否成立“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吃不准,从网上查到的相关判例也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打架行为在先,已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建议使用刀具只是手段不同,行为人没有其他实行行为,不能成立刑法意义上的“教唆”。
习惯性地,我们又找到了蒋处,每次有疑难杂症的案子向他请教,他总是悉心指导,给出专业的意见。
“案件中的斗殴行为如认为是故意伤害,成年人参与事先共谋,在斗殴前提议去监控盲区,并一起进入现场,打斗过程中又提议用刀,之后又没有效制止结果发生,系故意伤害共犯。”
“虽然一般斗殴行为也可不作伤害犯罪评价,但是这个成年人提议用刀,而持刀斗殴非死即伤的犯罪故意明确,客观上,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也实施了其所教唆的行为,该成年人应该认定为共犯。”
“另外,对于当时讨论的地点有监控,而实际斗殴之处没有监控,像这样的细节必须还要再次复勘现场确认,以巩固证据锁链。”
经过蒋处的指导,对案子抽丝剥茧地分析,案件脉络逐渐清晰起来,我们心里感觉好像吃了个定心丸。我们立马发出相关法律文书,在侦查、起诉后,2021年9月2日,在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的情况下,教唆的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印象蒋检
作者:余杭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第一检察部主任 丁灵敏
印象中蒋检待人接物总是那么谦逊随和,整天都是笑呵呵的,但是工作起来却相当认真严格、一丝不苟。
2013年,蒋检到余杭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分管公诉工作。当时我正在办理一起公安部督办、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这起案件事关民生、媒体十分关注,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
蒋检十分重视案件的办理,亲自阅卷,多次听取案情汇报,针对我办案中遇到的困惑,即如何论证涉案食品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构罪标准?鉴定机构是否适格,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蒋检没有一丝马虎,带着我一起查阅、研读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卫生部门的行政法规。最后,他从省卫生厅的一份批复里找到了重要的印证依据。
案件审结后,我敬佩地说:“蒋检,您真厉害,这么偏门的批复都能被您找到,你真是一本活字典。”蒋检却笑呵呵地谦虚道:“主要是你们承办人厉害,案情分析得这么透彻,事关民生,就应该有这样的办案精神!”
蒋检谦逊低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盏春光
——心存感恩,寄托哀思
作者:拱墅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王鹭颖
一身素色衣服、一双黑色布鞋,这是蒋处最常见的穿着,朴实低调;一张春风和煦的笑脸、一汪期盼鼓励的眼神,这是蒋处最平时的状态,暖意融融。就如同他的名字一样,蒋处一直以来带给我们的是如沐春风般的温暖,是奉献自己凝聚成的光亮。
从2016年我参加市院侦监竞赛时初识蒋处,到2020年我调入未检部门又重新回到蒋处领导的部门,兜兜转转,在我成长路上蒋处的指导和帮助从未缺席。
虽然时光匆匆,但无论是竞赛还是考核,蒋处始终选择把压力留给自己,从不在我们面前说一句重话、传导一丝焦虑。
记得去年,未检条线上半年的考核成绩不尽理想,在会上,蒋处微笑着对我们说:“没事的,还没到年底呢,暂时跟别的地区有分数差距很正常,有些监督案件还没有生效,我们杭州的实力在的。”
寥寥数语就像春日里的暖阳,扫去了我们心中小小的气馁,增添了重整出发的力量。
蒋处,是领导更是老师。
除了精神食粮,蒋处带给我们更多的是方法论。因为未检刚从单纯刑事案件融合为“四大检察”不久,我们对一些新领域工作如何开展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蒋处很快体察到了我们的难处,不仅给我们请老师授课,还自己针对性学习后给我们答疑解惑。
翻开与蒋处的最后一条聊天记录,时间定格在一个多月以前,蒋处询问我一起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今,案件已经顺利结案,但全程听取汇报、跟踪指导的蒋处却不在了。
春光一盏,简素一生。暖风款款、记忆重重,您在我们心中已站成了永恒。蒋处,请您放心,我们会继续努力前行,为了您的检察梦,也为了我们共同的检察梦!
编辑 |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