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个!
日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四部门在临安检察院联合会签了《杭州市临安区关于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此《意见》是浙江省内陆渔业执法首个生态修复领域实施意见。《意见》成立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修复工作小组,明确了各部门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修复工作中所承担的具体事项。同时,确定了生态修复流程及增殖放流相关要求。该《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构建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检察、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形成从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到精准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完整闭环。
会签仪式后,按照《意见》规定,在河桥镇中鑫村组织开展了违法犯罪人员增殖放流活动。在检察官、渔政执法人员、警官的监督和附近村民的见证下,非法捕捞案件的当事人将价值6万余元的32.8万尾花鱼骨、黄尾密鯝投放到中鑫村昌南溪中。
“我不该贪图口腹之欲去毒鱼电鱼,今天亲手放生我出资购买的小鱼,是赎罪,教训也很深刻。”在增殖放流现场,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惭愧地低下了头。
该三名案件当事人经事先预谋分工,携带捕鱼工具至河桥镇中鑫村昌南溪,采用投放农药“灭扫利”、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鱼类40余斤,造成河道内大量鱼类死亡,并导致中鑫村整村停止供水48小时。
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临安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临安区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当事人应按照渔获物价值的44倍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
最终,三名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之外,共同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000元,缴纳渔业资源恢复费用61872元。其中,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实施专款专用——全额用于采购鱼苗,在生物资源破坏地就地实施生态修复。
“我们痛恨毒鱼电鱼的行为,今天通过见证这场特殊的增殖放流活动,也让我们知道了非法捕捞的代价巨大,以后也会更加自觉保护好我们的家园。”围观老百姓现场感慨道。
“哪里生态受损,就在哪里修复。” 临安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官办理破坏渔业资源类案件,不仅要追究非法捕捞者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通过在生物资源破坏地增殖放流这种“以补代罚”的方式,不仅可以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还能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检察机关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让当事人真正痛到不敢再犯,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