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涛: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今天推出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夏涛的荐书稿《<看得见的正义>: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
❖
推荐人: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夏涛
《看得见的正义》一书初版于2000年,2013年再版,2019年再出三版,深受法律从业者欢迎。该书以“程序正义”为主要理念,虽为法学理论著作,却没有采用枯燥的学术理论表述方式,而是以二十余条法律格言为主线,通过对鲜活案例、故事的分析和解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作者陈瑞华,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贯穿全书的不乏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对当前法律实践提出的质疑。追求程序正义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检察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办案规律。该书提出的弊端,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过程中应注意的程序保障更是一种深刻的警示和警醒。
1
过程中的正义:
“正义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正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包含两个重要的表现途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实体正义),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能为当事者所感知,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判断。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主要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作者的该段论述精准地阐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看得见的正义”价值的影响力某种程度上更高于裁判结果的正义性。
该种观点,高度契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不仅仅是裁判结果的准确性,更重要的是蕴含在司法程序每一步中的严谨、公开和公平。这时刻警示着检察办案:对每一起案件的审查、做出的每一个决定,即使我们认为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
“罪”的结果与“权”的保障: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该书用2节详细阐述了“听取另一方陈述”的问题,提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获得听审往往被视为个人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并引入英国古老法则——“自然正义”,裁判者要作出一项公正的裁决结论,仅仅听取原告或者被告一面之词是不行的,还必须听取另一方的意见和辩解,而且这种意见和辩解对裁判者的结论的产生积极的影响。
保障当事人“听审”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陈述权、辩护权、举证权等,就是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意见的听取。作为检察办案的第一线,员额检察官要始终保持审慎理性,牢记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是当事人的人生”,始终秉持审慎、理性,给予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案件当事人完整、全面的陈述机会,保障辩护人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利,不仅能使自己更加全面了解情况、准确做出司法判断,让自己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让自己的司法判断更具公信力,更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服和尊重。
3
司法的“效”与“率”: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迟来”反映的是司法活动的速度。该书提出“司法裁判过慢,会使被裁判者产生被慢待的感觉;司法裁判过快,往往又会导致被裁判者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其权益也同样会受到忽视。”可见,程序正义的维护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加以保证的,而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久拖不决”“蛮横司法”等问题 ,这些“迟来的正义”成为了对被害人甚至是犯罪嫌疑人的“第二次伤害”(the second harm),成为了新的“非正义”。检察办案亦是如此,既不能潦草了事,更不能久拖不决,以认真、诚恳、负责的态度审查案件、对待当事人,方能体现司法的人性和尊重。
“司法裁判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给出一个公正、正确的裁判结论,而且更在于在发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并都有着强烈胜诉欲望的当事人面前,明明白白地显示自己的公正性,使其对裁判的公正性不存在一丝合理的怀疑。” 合上此书,一个个小格言正是当下法律体系的弊病,格言虽简,意蕴宏大。陈瑞华教授以“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为誓,作为检察人,维护公平、匡扶正义,亦是肩之重担,以一丝不苟的程序捍卫正义,以耐心细致的倾听维护诉权,以精准的司法判断树立威信,何惧正义不被看见。
编辑 |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