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突然背上30万元债务,检察官委托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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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推出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离婚之后,于女士(化名)突然收到法院传票,称自己与前夫离婚前有一笔共同借款逾期未还,她莫名成了失信人。临平区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以鉴定签名真伪为突破口,纠正了这起案件,近期,于女士的共同还款责任被免除,她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
杭州临平的于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从未失信,怎么会因“欠钱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成了一名被执行人?而她欠的钱,竟高达30万元。
“空降”30万借款她成了失信人
2016年8月,于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告知其与前夫沈某某有一笔30万元的农业银行贷款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此前于女士对这笔“空降”欠款毫不知情。
银行提交了于女士前夫沈某某签字的《农户借款合同》,以及签有于女士名字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作为诉讼证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某某、于女士支付原告农业银行杭州南苑支行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于女士和沈某某均未出席庭审,双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判决生效后,于女士单方面认为欠款与自己关系不大,而沈某某则去向不明,两人均没有归还欠款。一段时间后,于女士发现自己成了失信人,银行账户被冻结,消费被限制,生活极为不便。于女士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驳回。
笔迹鉴定否定共同欠款
2020年3月,不服判决结果的于女士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于女士提出,自己没有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借款发生在其与沈某某离婚前不久,实际上两人因感情不和早已分居多年,沈某某向银行贷款一事她并不知晓,也从未使用过这笔借款。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上的签名并不是她签的,希望检察机关能查证事实、依法监督。
签名是真是假?检察官想到了笔迹鉴定,立即联系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咨询笔迹鉴定的可行性以及检材要求。鉴定中心表示,需提供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落款日期时间相近的于女士的笔迹材料,才能进行笔迹鉴定。
经过多次走访于女士所在的村组织,几经辗转,检察官成功向当地村委调取了多份具有于女士原始签名的存档材料,材料的文件形成方式、时间、签名字迹、数量等方面均符合鉴定要求。
2020年7月24日,临平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对伪造签名问题进行听证,对借款基本过程进行核实,对收集到的于女士签名样本材料进行确认。于女士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明确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于女士的签名笔迹进行委托鉴定。
鉴定发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中签名字迹与样本进行比对,两者虽有部分相似,但在单字的细节特征方面,如书写水平、写法、连笔、运笔、搭配等特征均不相符合。
2020年7月3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中承诺人签字处于女士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于女士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家庭情况否定共同债务
共同还款承诺效力已被否定,但借款时间发生在于女士和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呢?
检察官再次走访了于女士所在的村组织,找到村委原支部书记吴某某进行调查核实。吴某某担任支部书记20多年,对于女士、沈某某的家庭情况十分了解,其证明沈某某的30万元贷款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
检察官认为,司法鉴定文书已经证明共同还款责任书并非于女士本人所签,其并未向银行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本案借款金额较大,在于女士签名真实性被否定的情形下,银行方面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所涉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于女士对本案所涉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还款责任被彻底免除
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沈某某在贷款过程中提供了非于女士本人签名的承诺书,致使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遂做出了提请上级院抗诉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采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6月25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指令再审。临平区人民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判,由沈某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至此,于女士的还款责任被彻底免除,失信人的标签也即将摘掉。
近期,于女士专程赶到临平区检察院表达谢意:“检察官,我心里的大石头落地了,感谢你们让我看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