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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小美的遭遇

余杭检察 杭州检察 2024-03-19


小美刚刚大学毕业,初入职场的她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都遭遇了哪些困扰和侵害呢?她又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小美的遭遇 

求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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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深化妇女就业权益保障,详细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了法律责任,并明确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小美应聘的职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招聘单位将男性优先作为招录的做法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小美的遭遇 

职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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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近年来,妇女在酒店、宾馆内遭性侵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旅馆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入住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针对上述社会治理漏洞,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旅馆业涉妇女权益侵害案件主动报告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有效防治旅馆内性侵妇女等违法犯罪。根据意见规定,旅馆在接待妇女入住时,发现妇女处于醉酒完全丧失意识等可能遭受不法侵害情形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项机制的建立获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家权威媒体报道认可,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了立法实践。《妇女权益保障法》吸收了主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小美的遭遇 

请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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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障女职工及其下一代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作强度、时间、内容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延续了相关规定,并加强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力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本集中,用人单位未保障哺乳假,违规安排孕妇、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值夜班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路径实现权利救济。



编辑 | 何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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